1、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 全文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保障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 (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二)舞厅、卡拉 0K 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四)游艺、游乐场所; (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第三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中确定一名本单位 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在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定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 构备案。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依
2、照消防法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规定履行消防安全 职责, 负责检查和落实本单位防火措施、灭火预案的制定和演练以及建筑消防设 施、消防通道、电源和火源管理等。 公共娱乐场所的房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租赁、承包等关系后, 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 其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 建设或者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将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 经审核 同意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 经验
3、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条 公众聚集的娱乐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必须具备消防安全条件, 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发给消防安全检 查意见书,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第七条 公共娱乐场所宜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物内;已经核准 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不得毗连重 要仓库或者危险物品仓库;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公共娱乐场所。 公共娱乐场所与其他建筑相毗连或者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 应当按照独立 的防火分区设置;商住楼内的公共娱乐场所与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应当分开设 置。 第八条 公共娱乐场所的内部装修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 计防火规范和有关建筑内部装饰装修防火管理的规定。 第九条 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 关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