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业服务基础服务标准物业服务基础服务标准 保安服务基础服务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保安服务目标和基本要求,门岗,巡视岗,监控岗, 车辆管理岗的服务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区域内的保安服务,不适用于 普通住宅管理区域。 2 目标 为业户提供安全、舒重的居住环境。 3、基本要求 3.1 保安人员应按公司规定统一着装,佩戴胸牌,适当修饰,仪表 仪容整洁端庄,上岗前应佩戴装备齐全,精神饱满。 3.2 值岗与业户,访客交谈时应使用文明,规范用语,不应使用 “命令”、“要求”类用语及禁忌语。 3.3 业户需要帮助时(如开关车门、提拿重物、扬招、预约出租 车、扶老携幼等),应主动及时提供
2、服务。 3.4 产生突发事件时,应按各类应急预案迅速作出反应,果断作出 适当处置,即时报告上级,并做好记录。 4 门岗服务 4.1 管理区域实行全天 24 小时立岗保安服务。 4.2 管理区域的大门 05:00-24:00 实行开门服务;00:-次日 05:00 关门时,如有车辆出入,当班保安人员应及时提供开门,关 门服务。 4.3 不准拾荒、小摊贩、推销人员进入管理区域。 4.4 雨天为业户提供方便伞(仅在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内实施)或伞 套(仅在办公楼管理区域内实施)等便民服务。 4.5 对进出管理区域的机动车辆实行出入证制度、登记制度和停车 收费制度(收费标准按所在地物价局规定)。禁止载有易
3、燃、易 爆、有毒、有害及其他污染物品的车辆进入管理区域。 4.6 阻止四吨及以上大型车辆进入管理区域(特种车辆和搬运车辆 除外)。 5 巡视岗服务 5.1 管理区域内实行全年 365 日 24 小时全天候保安巡视服务。 5.2 为防盗、防火、防灾和维持管理区域的公共秩序,按制定的巡 视路线,确保每小时巡遍全部公共区域。 5.3 在管理区域内制止占用公共场所任意施工的行为。 5.4 确保夜间(18:00-次日 08:00)及国定节假日不发出影响他 人休息的装修,施工噪声。 5.5 为应对突发事件,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定期演习(每年 1- 2 次)。 6 监控岗服务(仅在设有监控中心的管理区域内实施) 6.1 管理区域内监控系统全天 24 小时开通运行,并实行专人监控值 班服务,定点监控录像,对可疑情况作跟踪监视及同步录像。 6.2 监控录像带资料保存一个月,录像带循环使用。 7 车辆管理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