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底扣点商场租赁合同 房 屋 租 赁 协 议 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位置 (1) 、甲方同意乙方在 商场 位置设置卖场,场地面积 平方米,经营本合同所定的业种。 (2) 、甲乙双方共同到现场办理办理完交接手续后,乙方可获得 天装修期,在此期间不计 租金。 (3) 、场地陈列商品的设施由 方提供, 。 (4) 、场地装修、装潢方案由 方提供,甲方审定认可后,施工由 方负责。 第二条:经营期限 (1) 、本合同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 、如开业日期 年 月 日不能准时开业,影响乙方经营,甲方将按实际延误天数赔偿租 金。 (3) 、
2、乙方在合同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转让柜(架)经营权或与第三者共同经营 及有其他损害甲方权益之行为(现合作经营面积 平方米, 户,合作者姓名 ,经营品类 其 余自主经营) ,否则以违约论处,甲方可终止本合同,并视情节予以处罚(合同签定之后如 不报请甲方批准另行租赁经营, 每户或每一单品罚金 1 万元, 超过 3 户者, 终止本租赁合同, 租金保证金不予退还) 。 (4) 、合同期满,乙方经甲方同意可续约,但应于期满前二个月由乙方先行提出书面申请。 合同期间乙方如需中途撤柜(架) ,应于 45 日前提出撤柜(架)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撤 柜(架) 。 (5) 、乙方应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 并
3、遵守甲方所定的管理规章,除另有规定外,乙方不 得于营业时间内停止,否则以违约论处。 (6) 、 甲方有权根据商业步行街状况及需要暂停商业步行街营业, 但每自然年度不超过七日, 乙方不得因此要求减免租金及其他费用, 也不得要求甲方赔偿其他损失。 (但遇有特殊事件、 政府行为、社会重大活动等事项发生,导致无法营业,可不限七日) 。 第三条:营业项目与方针 (1) 、乙方经营项目以 为限,乙方所售商品及定价应送交甲方审核后方可陈列出售,其业 种不得随意变更超越。新增营业项目须提前提出正式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陈列出售,否 则以违约论处。 (2) 、乙方销售的商品品质应合乎要求,售价应合理公道,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若品质不 佳或售价高于其他商场及其连锁店,经检举或查证属实,乙方应无条件办理退货、换货或退 还货款,同时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商品价格十倍的罚款,及单方面调整价格直至终止合同。 (3) 、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