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施工许可证缴纳费用责任说明 1、关于意外伤害保险金(施工总承包单位缴纳): 参参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即即建质2003107 号文第五条、第六条。 五、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 保险费应当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保险费由施工企业支付,施工企业不得向职工摊派。 施工企业和保险公司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各类风险因素商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 率,提倡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差别费率可与工程规模、类型、工程项目风险程度和施工现场环境等 因素挂钩。浮动费率可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等因素挂钩。对重视安全生产管 理、
2、安全业绩好的企业可采用下浮费率;对安全生产业绩差、安全管理不善的企业可采用上浮费率。 通过浮动费率机制,激励投保企业安全生产的积极性。 六、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 施工企业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投保手续。鉴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工艺流程中各工种调动 频繁、用工流动性大,投保应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工程项目中有分包单位的由总承包施工 企业统一办理,分包单位合理承担投保费用。业主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由承包企业直接办理。 2、关于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分别缴纳 1%) : 参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即内政 办字20064
3、43 号文第三条。 三、本办法所称保障金是指为防止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之前, 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按一定比例分别预先向保障金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专户储存的专项资金。 保障金由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别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单位缴纳:工程中标价在 1000 万元 以下的,各按工程造价的 1.5缴纳;工程中标价在 1000 万元以上的,各按工程造价的 1.0缴纳。 保障金按照工程项目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由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保障金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专户储存 ,专款专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金的监督使用。 3、关于社保费(建设单位缴纳 3.5%,含养老保险及失业保险); 参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办法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 143 号文第四条、五条、六条。 第四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维修和技术改造等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 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