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 浙江省建筑幕墙安全技术要求 为加强建筑幕墙建设和维护管理,提高安全性能,保障公 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 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相关工程建设标准规定,提出以下技术要求: 1 使用范围 1.1 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青少年宫和养老院二层以上 部位不得采用玻璃或石材幕墙。住宅、医院的新建、改建、扩 建工程以及立面改造工程不宜采用玻璃或石材幕墙。 1.2 在 T 形路口正对直线路段处,不得采用玻璃幕墙。 1.3 玻璃幕墙用玻璃的可见光反射率不得大于 0.30。其 中,下列区域幕墙用玻璃的可见光反射率不得大于 0.16: (1)城市道路红
2、线宽度大于 30 米的,其道路两侧建筑物 20 米以下立面,其余路段两侧建筑物 10 米以下立面; (2)城市立交桥、高架桥两侧相邻建筑; (3)十字路口或多路交叉口处的建筑。 2 设计审查 2.1 建筑幕墙工程应当进行专项设计。下列建筑幕墙建设单 位应当在施工图审查前组织专家对幕墙专项设计方案进行结构 安全性论证: (1)单体建筑幕墙面积大于 6000 平方米或者幕墙顶部标 高大于 50 米的; (2)住宅和医院使用玻璃、石材幕墙的; (3)安全技术要求高的其它幕墙工程。 2.2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落实结构安全性论证意见。 2.3 建设单位在报审建筑幕墙施工图设计文件时,按规定需 要进行结构
3、安全性论证的建筑幕墙应当提交结构安全性论证报 告。建筑幕墙与建筑主体委托不同单位设计的,幕墙施工图设 计文件报审时还须附建筑设计单位的确认意见。施工图设计文 件审查机构应当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满足结构安全要求。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的,不得使用。变更建筑幕墙设计 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3 幕墙设计 3.1 对采用建筑幕墙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建筑高 度、周边环境等因素,结合建筑布局合理设计绿化带、裙房等 缓冲区域以及挑檐、顶棚等防护设施,防止发生幕墙玻璃、石 材或其他材料坠落伤害事故。建筑出入口上方设有建筑幕墙 的,应当设置有效的防护措施。建筑玻璃采光顶和玻璃雨蓬应 当设置防坠落构造措施。 3.2 建筑幕墙构造应当满足功能和安全要求。高度大于 100m 时不宜采用隐框玻璃幕墙,否则应当在面板和支承结构之 间采取除硅硐结构胶以外的防面板脱落构造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