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节第一节 防火防火 第第 1.0.1 条条 为保证商店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 特制定本规范。 第第 1.0.2 条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 商店建筑(含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 。 第第 1.0.3 条条 商店建筑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并 应合理地组织交通路线,方便群众和体现对残疾人员的关怀。 第第 1.0.4 条条 商店建筑的规模, 根据其使用类别、 建筑面积分为大、 中、小型,应符合表 1.0.4 的规定。 商店建筑的规模 表 1.0.4 第第 1.0.5 条条 商店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
2、jgj3787)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发的有关 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转自学易网 第一节第一节 选址和布置选址和布置 第第 2.1.12.1.1 条条 大中型商店建筑基地宜选择在城市商业地区或主 要道路的适宜位置。 大中型菜市场类建筑基地, 通路出口距城市干道交叉路口红线转 弯起点处不应小于 70m。 小区内的商店建筑服务半径不宜超过 300m。 第第 2.1.22.1.2 条条 商店建筑不宜设在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厂房、仓 库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附近;如因用地条件所限,其安全距离应符 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第 2.1.32.1.3 条条 大中型商店建筑应有不少于两个面的出入口与城 市道路相
3、邻接;或基地应有不小于 1/4 的周边总长度和建筑物不少于 两个出入口与一边城市道路相邻接。 第第 2.1.42.1.4 条条 大中型商店基地内,在建筑物背面或侧面,应设置净 宽度不小于 4m 的运输道路。基地内消防车道也可与运输道路结合设 置。 第第 2.1.52.1.5 条条 新建大中型商店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前, 按当地规划 部门要求,应留有适当集散场地。 第第 2.1.62.1.6 条条 大中型商店建筑,如附近无公共停车场地时,按当 地规划部门要求,应在基地内设停车场地或在建筑物内设停车库。 第二节第二节 步行商业街步行商业街 第第 2.2.12.2.1 条条 步行商业街内应禁止车辆通行, 并应符合城市规划 和消防、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第 2.2.22.2.2 条条 原有城市道路改为步行商业街时, 必须具备邻近道 路能负担该区段车流量的条件。 第第 2.2.32.2.3 条条 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