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消费者商品投拆工作指引 1.0 受理投诉范围 1.1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受理消费者受到经营者损害的投诉。 1.2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经营者的义务”的规定,受理消费者对经营 者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投诉。 1.3 属于下列投诉范围的,不予受理: 1) 经营者之间购销活动方面的投诉。 2) 个人之间私下交易商品或非法渠道所购商品及接受服务的有关投诉。 3) 超过国家规定的保修期或保证期商品。被投诉方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投诉。 4) 购买时经营者已明确说明是残次品,处理品的商品的投诉。 5) 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危害的 投诉。 6) 未提供受损事实依据、
2、投诉理由不充足或没有明确被投诉方的投诉。 7) 纠纷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又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投诉。 8) 向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执法机关申诉,并已在受理过程中的投诉。 9) 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已经发生法律生效和法院、仲裁机构已进行审理或 仲裁过程中的投诉。 10)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投诉。 2.0 投诉受理要求 2.1 服务总台接待投诉顾客时, 应要求投诉人提供文字材料, 或协助投诉人填写 投 诉处理单。其内容包括: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摊位号码、电话号码、 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日期、品名、牌号、规格、数量、价格、投诉人及被投诉 人交涉情况和投诉要求。 2.2 投诉接待人员应查验投诉人提供的相关凭证或发票,对缺少凭证和情况不明的 投诉,应向投诉人解释和说明,并待补齐所需证明后受理。 2.3 服务总台凡接到消费者的投诉,受理或不受理均应于三日内告知投诉人(一般 较简单的投诉应予当场决定)。不受理的或转至有关部门处理的投诉要向消费 者说明具体理由。 2.4 直接处理的当地一般性投诉,在确定受理之日起半个月内应有明确的结果,特 殊情况不受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