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广场商户安全用电检查标准(修订)(1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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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广场商户安全用电检查标准(修订)(1页).doc
1、 第 1 页 共 1 页 商户安全用电检查标准 1.0 商铺内总电源箱的各电气配件要求性能良好、接线牢固整齐,用户不能私自更换 及改动。 2.0 各商铺不可超负荷用电,导线不允许有过热的情况,用户如需要增加用电负荷额 度,先向商管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在供电设施允许的情况下,经批准后方可增容(检 查许可文件)。 3.0 商铺需要增设电器线路时,必须先经商管公司批准后按规范施工。 4.0 电源线路应采用套管或线槽保护,严禁乱接乱拉电线,严禁使用残旧电源线或绝 缘不合格的导线。 5.0 严禁私自改变低压系统运行方式,禁止采用“一相一地”方式用电。 6.0 熔断器、热继电器、漏电保护器等各种保护装置,必
2、须按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程 的要求配置,保持其动作可靠,不得随意加大熔体的规格,不得以其他金属导体代 替熔体。 7.0 电源插座的回路应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8.0 禁止将用电器的电源线直接插入电源插座用电,禁止使用排插。 9.0 各商铺使用的电器,其安全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及有关安全规定,使用时须严 格遵守安全使用指示。 10.0 商铺内的照明灯具如需更换种类 11.0 库房(有易燃物)内必须选用带防护罩的灯具。 12.0 用电器具的外壳、手柄开关、机械防护有破损、失灵等有碍安全情况时,应及 时修理,未经修复不得使用。 13.0 各类用电器、照明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不带电的外露导电部分或金属外壳, 均应做保护接零。 14.0 使用电热器具,应与易燃易爆物体保持安全距离,无自动控制的电热器具,人 离去时须断开电源。 15.0 非餐饮商户严禁使用电炉、电壶、电热器等电热用具,以防发生火灾。 16.0 商铺在闭店或长时间离开商铺时,必须关闭商铺内的电源开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