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商铺管理协议商铺管理协议 甲 方(商业经营管理公司) : 乙 方(业主) : 根据乙方与四川 xxxx 房地产有限公司于 年 月 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 合同及补充协议,乙方已购买【钱江铂金时代】 层 区 号商铺。 为维护【钱江铂金时代】商铺业主及其他物业使用人员的合法权益,使商铺在经 营管理上达到总体协调统一,保障商铺及其设施的正常经营和使用,并为创造一个安 全、美观、有序的商业环境, 【钱江.铂金时代】商铺各业主现委托甲方对其执行 【钱 江铂金时代】商铺经营管理公约 (以下简称“ 商铺公约 ” )所列事项进行监督管 理。 第一条 商铺各业主应保证其自身及其物业使用人均同意接受甲方代表全体
2、商铺 业主对商铺公约所列事项享有监督执行的权利并接受其管理,在业主和使用人出 现违反商铺公约行为时,同意甲方代表全体商铺业主依法追究相关业主的责任。 第二条 委托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 商铺各业主及其使用人均同意由甲方对其商铺的门楣店招根据商铺公 约进行统一制作与管理,其产生的费用由商铺使用人承担,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条 商铺各业主及其使用人均同意由甲方对其商铺的装饰装修根据商铺公 约进行统一监督与管理。 第五条 商铺各业主及其使用人均同意由甲方对商铺的店面形象及卫生情况定时 进行检查。 第六条 商铺各业主均同意委托甲方对商铺范围内的公共区域进行统一的规划、 宣传并搞各
3、种促销活动。 第七条 各商铺业主需每月 25 号前向甲方支付每月每平方米 (建筑面积) 2 元 (人 民币)的商铺经营管理费,此费用不包含在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之 中。 第八条 业主所购商铺的房产所有权发生转让时,业主及其受让人应于发生转让 之日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乙方有义务支付在此项转让生效之前或书面通知之前或 受让人正式与甲方联系之前(以时间后者为准)的所有管理费及其应缴纳的物业管理、 水电气代收代缴费用。物业因租赁或其他原因导致使用权发生转移的,上述费用由使 用人交纳。 第九条 甲方及其雇员因下列情况和原因造成的损失或服务中断,无需对业主和 2 使用人负责: A:任何设施、装置必要之更换; B:意外、水灾、火灾、地震或其它不可抗力的损害、毁灭; C:水、电、通讯、电梯及其他公共设施之损坏、故障或停障、偷窃或劫案等; D:业主或使用人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严重过失及故意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