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员工建议改善办法员工建议改善办法 第一条 本公司为倡导参与管理,并激励员工就其平时工作经验或研究心得,对 公司业务、管理及技术,提供建设性的改善意见,藉以提高经营绩效,特订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公司各级员工对本公司的经营,不论在技术上或管理上,如有改进或 兴革意见,均得向人事部索取建议书,将拟建议事项内容详予填列。如建议人缺 乏良好的文字表达能力者,可洽请人事部经理或单位主管协助填列之。 第三条 建议书内应列的主要项目如下: (一)建议事由:简要说明建议改进的具体事项。 (二)原有缺失:详细说明在建议案未提出前,原有情形之未尽妥善处以及应予兴 革意见。 (三)改进意见或办法:详细说明建议改善
2、之具体办法,包括方法、程序、及步骤 等项。 (四)预期效果: 应详细说明该建议案经采纳后, 可能获致的成效, 包括提高效率、 简化作业、增加销售、创造利润或节省开支等项目。 第四条 建议书填妥后,应以邮寄或面递方式,送交人事部经理亲收。 第五条 建议书内容如偏于批评,或无具体的改进或兴革实施办法,或不具真实 姓名者,人事部经理得为内容不全,不予交付审议,其有真实姓名者,并应由人 事部经理据实委婉签注理由,将原件密退还原建议人。 第六条 本公司为审议员工建议案件, 设置员工建议审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 由各幕僚单位主管为当然审议委员,经营会议经理为召集人,必要时,人事部经 理并得与召集人洽商
3、后邀请与建议案内容有关的主办单位主管出席之。 第七条 审委会的职责如下: (一)关于员工建议建件的审议事项。 (二)关于员工建议案件评审标准的研订事项。 (三)关于建议案件奖金金额的研议事项。 (四)关于建议案件实施成果的检讨事项。 (五)其他有关建议制度的研究改进事项。 第八条人事部收受建议书后,认为完全者,应即于收件三日内编号密封送交审委 会召集人,提交审委会审议。如因案情特殊,得由审委会另行洽请与该建议案内 容有关的人员先行评核,提供审委会作为审议参加。 前项审委会的审议除因案件特殊者得延长至 30 天外,应于审委会召集人收件日 起 15 天内完成审议工作。 第九条 本公司员工所提建议,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予奖励: (一)对于公司组织研提调整意见,能收精简或强化组织功能效果者。 (二)对于公司商品销售或售后服务,研提具体改进方案,具有重大价值或增进收 益者。 (三)对于商品修护的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