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员工上下班遵守细则员工上下班遵守细则 (一)本公司员工上下班,悉依本细则行之。 (二)本公司员工应按作息时间之规定准时到退。 (三)上班时间 3 分钟后 15 分钟内为迟到,十五分钟后列为旷职(工),早退者一 律作旷职半日论,不得补请事假,病假抵充,违者作旷职(工)半日论。 (四)迟到早退按下列办理: 1.迟到次数的计算,以当月为限。 2.迟到折合的事假,均按事假规定办理。 3.当月第一次迟到不计,第二次以事假 2 小时计,第三次加 4 小时 计,以后每多一次即累加 2 小时计算。 4.15 分钟内早退者一律作旷职(工)半日论。 (五)旷职(工)按下列规定办理: 1.旷职(工)不发当日薪资。
2、2.连续旷职(工)三天或一个月内累计 6 天,均予开除。 (六)上下班因公外出经过门房,如警卫人员有所询问或检查,应即接受,不得拒 绝,违者议 处。 (七)上下班打卡及进出行动,均应严守秩序,原则如下: 1.无论何种班次,上班者均应于规定的上班时间前先吃饭后打卡, 不得于上班打卡后出外吃 饭或办理私事。 2.下班者应先打卡后外出。 3.下班铃声响后, 方得停止工作, 不得未打下班铃, 即行等候打卡, 如有故违,查实后即按 擅离职守处分,主管人员应负连带的责任。 4.下班时除保修人员外其他人员在厂区内至各单位洽办公务, 应一 律于下班前回返本单位岗 位上,再遵上条规定打卡外出。 (八)上下班打卡均须本人亲自打卡, 不得托人代打, 否则除予旷职(工)半日论处, 其代人打卡者,受同等处分。 (九)工作时间内,不论日夜班,凡有睡觉和擅离工作岗位及其他聊天怠惰情形予 以议处。 (十)日夜轮班工作,应按时交班,接班,倘接班者届时未到,应报请主管处理不 得擅自离去。 (十一)工作时间内,因事外出,须时有请假单或公出证交门房或控制室,否则警 卫或人事人员有权禁止外出(总公司人员,亦应将请假单,公出证交人事单位登 记,否则按第九条办理,推销营业人员因公外出,不必填写公出证,但应向其主 管报备)月底由各单位主管在式卡上签证。 (十二)本细则由经理级会议研讨通过并呈总经理核定后施行,修订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