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合同()合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发包方: 承包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 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第一条 工程名称;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工程规模; 工程投资工程投资。 第二条第二条 委托方根据本合规定填写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委托书(见附表一、二)委托方根据本合规定填写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委托书(见附表一、二) 第三条第三条 勘察设计费取费的依据和取费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勘察设计费取费的依据和取费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 勘察设计费的拨付办法,自
2、合同生效后 天内,委托方应向承包方给付定金。 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勘察设计费,不足部分委托方应在 天内一次结清(或订为分若干次结清) 。 勘察任务的定金为勘察费的,设计任务的定金为估算设计费的。本工程的勘察费为 元估算设计费为 元。 委托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承包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四条第四条 委托方的义务委托方的义务 委托方应在商定的时间内向承包方提供必要的资料并对提供的时间、进度与资料的可靠性负责。 提供资料的内容,技术要求及期限见附表三。 在勘察设计人员进入现场作业或配合施工时,应负责提供以下工作和生活条件: () () () 委托方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
3、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阶段, 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承包方参加。 按有关规定的勘察设计取费标准如期如数付给承包方勘察设计费。 维护承包方的勘察成果和设计文件,不得擅自修改或转让给第三方重复使用。 第五条第五条 承包方的义务承包方的义务 承包方应在 年 月 日前提交有关勘察成果和设计文件,并承担责任。 提交勘察成果的范围、进度和质量,以及设计的阶段、进度、质量和设计文件份数。详见附表四。 初步设计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后,在原定任务书范围内的必要修改,由承包方负责。原定任务书 有重大变更而重作或修改设计时,须具有设计审批机关或设计任务书批准机关的意见书,经双方协商,另 订合同。 设计单位对所承担设计任务书的建设项目应配合施工,进行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过程中有关 设计的问题,负责设计变更和修改预算,参加试车考核及工程竣工验收。对于大中型工业项目和复杂的民 用工程应派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