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州市鞋类、服装类商品三包草案广州市鞋类、服装类商品三包草案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鞋类、服装类商品经营者应承担的修理、更换、 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鞋类、服装类商品的经营者,所出售的产品有质量问题,按照本规定承担 “三包”责任。 第三条 本规定实行谁销售谁负责的“三包”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供货者、修理者之间订 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本责任规定中的指标是履行“三包”规定的最基本要求,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
2、制 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 第五条“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或其他有效购货凭证)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 鞋类、服装类商品售出后,在正常穿用情况下发现有下列质量问题、且在“三包”有 效期内的,经营者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的“三包”责任: (一)、鞋类商品 1.开线、开胶(非人为); 2.主跟或包头变形; 3.勾心软、断或松动; 4.鞋里明显脱色污染袜子、鞋里磨破; 5.鞋跟变形、裂、断或掉,跟面脱落; 6.外底或内底裂、断或凹凸不平影响穿用; 7.鞋内突出钉尖头,鞋内不平影响穿用; 8.帮面裂,帮脚断、裂,严重白霜,脱色,前帮明显松面,涂饰层脱落或龟裂; 9.不符合产品标准中合格品质量要求
3、的。 (二)服装类商品 1.服装面料出现超明示标准变形、缩水、变(褪)色、起毛、起球、非正常掉毛,面料的原料 成分构成比例与标识不符等; 2.服装的粘合衬起泡、镶拼衣服串色、搭色等; 3.未配服装标识,或由于标注内容和标注要求不规范、不明确甚至有错误,而造成衣服穿 着或洗涤后发生的各种损坏现象; 4.不符合产品标准中合格品质量等级要求的; 5.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安全指标的。 第七条 鞋类、服装类商品自售出之日起 7 日内,出现本规定第六条所列质量问题的,消 费者可选择退货、更换或者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或其他有效购货凭证价格一次 性退清货款。 第八条 鞋类、服装类商品自售出之日起 15 日内,出现本规定第六条所列质量问题的,消 费者可选择更换或者修理。更换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 无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他产品的,销售者应当根据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