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供供 用用 电电 协协 议议 甲方: 乙方: 为解决甲方 346 户居民及公建照明、 动力、 电取暖新装用电问题,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 乙方同意以高新变新出一回 10 千伏电缆线路向甲方供电 10000 千伏安。 二、 甲方投资建设一座开闭所(第一期 5560KVA,予留 4440KVA) 、七座箱式变电站及一座高压变电室,箱式变电站容量为 630*4+500*3 千伏安,高压变电室容量为 630KW*2+250KW 千伏安 (其中容量为 250 千伏安变压器供电取暖用单独计量) 。 三、 开闭所建设费用由长春市高新园区负责,箱式变电站、高 压变电室、新出电缆线路建设的
2、设计、设备定货、施工由甲方委托乙 方组织安排,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四、 甲方在箱式变电站及高压变电室安装无功补偿设备,使功 率因数达到 0.9 以上。 五、 甲方供电负荷为三类负荷。 六、 乙方负责抄表到户。 七、 甲方投资在高压变电室安装负荷控制装置。 八、 开闭所建成后供电设备产权无偿移交给乙方,其所占用的 土地及房屋永久无偿的供乙方做供电设施使用,箱式变电站建成后, 资产归乙方所有,高压变电室建成后,资产归甲方所有。 九、 为确保工期,在本协议签定后一周内甲方委托乙方设计单 位进行设计,并与设计单位签订设计合同。 十、 为确保工期在本协议签定后一个月内甲方委托乙方施工单 位进行施工,并由甲方与该施工单位签定施工合同。 十一、 协议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 到长春仲裁委员会仲裁解 决。 十二、 本协议未尽事宜, 按 电力法 及相关法规、 规章办理。 十三、 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此协议自签订之日起一年 内,若本工程无实质性进展(含设计、施工)此协议自动失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二三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