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目 录录 目 录. 1 1 一般规定. 2 2 脚手架. 3 3 基坑支护. 5 4 模板工程. 6 5 三宝四口防护 . 8 6 施工用电. 9 7 起重机械设备 . 10 8 施工机具. 13 9 消防 . 15 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为加强北京区域建设项目安全施工的现场管理,使现场安全施工规范化、标准 化、制度化,北京区域工程及采购管理部及工程技术委员会设备分会根据国家相关 政策法规的要求、集团项目安全环保现场管理标准,结合北京区域实际情况,制定 本标准。凡本标准与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相冲突时,则执行当地政府相关规定;否则, 一律按本标准执行。 1.1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区域范围内开发的所
2、有在建项目,2007 年 1 月 1 日以后新开 工项目一律执行本标准。 1.2 本标准为通用标准,安全施工现场管理除满足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 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规范、规程、条例等。各区域及公司也可根据当 地政府要求制定更高标准,报区域工程及采购管理部批准后执行。 1.3 本标准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是审查投标文件及确定中标单位的依据之一。 1.4 本标准所附照片供参考,并作为工程项目管理评估的依据。 1.5 施工前应由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编制安全施工专项方案。安全施工方 案内容应包括: 1.5.1 脚手架 1.5.2 基坑支护 1.5.3 模板工程 1.5.4 三宝
3、四口防护 1.5.5 施工用电 1.5.6 起重机械 1.5.7 施工机具 1.5.8 消防 1.6 安全施工方案所涉及的脚手架工程、基坑支护工程、模板工程、临时用电工程 起重吊装工程、消防等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单位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必 要的计算书,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监督实施。 2 脚手架脚手架 2.1 落地式与悬挑式脚手架 2.1.1 专项施工方案应包括搭设要求、基础处理、杆件间距、连墙杆设置、设计 计算书、施工详图及大样图等内容。 2.1.2 严禁使用木、竹脚手架和钢木、钢竹混搭脚手架。架体高度超过 10 米的, 严禁使用单排脚手架。 2.1.3 脚手架钢管、 扣件进场时, 供应单位必须出具证明其产品合格的相关资料, 施工单位进行验收,证明材料及验收记录应存档备查。严禁不合格钢管、扣件进入 施工现场。脚手架搭设时,搭设人员应对钢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