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宝鸡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宝鸡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招商引资工作, 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快速发展, 鼓励国内外各界人士积极引荐外来资金、项目到我市投资兴办企业, 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将市外的资金和项目引入我市的市内外的单位或个人(以下 简称“引荐人” ) ,均予以奖励。以招商引资为主要工作职责的政府工 作人员和国有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企 业职工为本企业引进资金或项目,可根据企业内部有关奖励规定,参 照此办法予以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引进资金是指国内外无偿援助、赠款;无息、低 息或其他形式的借款。引进项目,是指国内外客商以合资、合作
2、、独 资、 产权并购等形式到我市兴办的工业、 农业、 旅游业等产业型项目。 第四条 引进资金兴办企业的,在引进的投资项目经工商管理部门颁 发营业执照后,按实际到位资金的 0.5%的比例奖励引荐人。 第五条 引进市外无偿资金到我市使用的, 按实际到位资金的 3%一次 性奖励引荐人,该奖金由使用单位支付。 第六条 引进市外无息或低息资金(不含国家计划投资和以市各级政 府、市财政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名义承诺担保的贷款) ,根据资金使 用时限以银行即时贷款利率计算, 按利息差额的 30%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引进国外政府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及国内市外有偿有息资 金到我市使用的,按资金的使用时限以银行
3、即时贷款利率计算,按利 息差额的 20%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引荐世界 500 强企业和国内大项目来宝鸡落户,在执行本办 法第四条规定的一般性奖励的同时, 对引荐人给予以下特殊奖励:(一) 引进世界 500 强企业, 到位资金达到 500 万美元、 1000 万美元、 2000 万美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引荐人 2 万美元、3 万美元、4 万美元; 引进国内企业,到位资金达到 5000 万、1 亿、2 亿元人民币以上的, 一次性奖励引荐人人民币 2 万元、3 万元、4 万元。 (二)对引进总投资 3 亿元人民币以上,年税收在 2000 万元以上的 内资项目,每个项目一次性奖励引荐人人民币 10 万元。 (三)引进总投资在 1 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市政府一次性给予引 荐人项目洽谈费人民币 1 万元。其中(一) 、 (二)项奖励不重复,不 累加。 第九条 申请奖金的引荐人应根据奖励基金的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