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拆迁拆迁补偿方案补偿方案 一、补偿原则 (一)被拆迁房屋为永久性建筑物(钢筋混凝土、砖混结构)的,可以按照回迁方式补偿, 即在本项目改造后,按相应的补偿标准将新建房屋补偿给被拆迁户; (二)被拆迁房屋为临时建筑(砖墙铁皮顶、铁皮棚、钢结构)及附着物的,均采取货币补 偿的形式,即结合重置成本和房屋的新旧程度,将被拆迁房屋折算成现金补偿给被拆 迁户; (三)回迁补偿的房屋集中安置在樟富北路(翠山路) ,集体物业以商业形式补偿,私人物 业以住宅形式补偿; (四)回迁补偿的住宅户型分为自用(三房或四房)及出租(两房以下)两种,被拆迁户每 户可补偿一套自用户型的房屋,其余面积以出租户型的房屋补偿; (
2、五) 每户最终分得房屋的面积与应补偿面积之间的差额, 按市场价格多退少补或自行与其 他回迁户调剂; (六) 回迁房屋的位置、 户型及装修标准由股份公司予以整体确认, 并由股份公司组织分配, 通过公开抽签的形式来确定补偿给每户房屋的栋号及房号; (七)所有面积均按政府现行测绘查丈规范实测为准。 二、补偿办法 (一)回迁补偿 1、集体物业: (1) 拆迁商业建筑(商铺、市场、宾馆及医院)约 14365.70 平方米,按建筑面积 1:1 补偿商业; (2) 拆迁工业建筑(厂房、宿舍)约 16071.06 平方米,其中已在原家私城位置(现 锦航酒店)补偿约 10000 平方米,剩余建筑面积按 1:1
3、补偿商业。 2、私人物业: (1) 拆迁无阁楼(一层)祖屋,按祖屋基底面积的 1.5 倍补偿住宅; (2) 拆迁带阁楼祖屋,按实测建筑面积 1:1 补偿住宅,但补偿建筑面积最低不少于祖 屋基底面积的 1.5 倍; (3) 拆迁其它私房,按实测建筑面积 1:1 补偿住宅。 (二)货币补偿 1、临时房屋及附着物补偿 (1) 拆迁集体物业配套的配电房、厕所、垃圾房等,按照 750(砖混 650)元/平方米 补偿; (2) 拆迁砖墙铁皮顶形式的临时房屋,按照 350-400 元/平方米补偿; (3) 拆迁以铁皮、铁架围合的铁皮房(棚) ,按照 300-350 元/平方米补偿。 2、安置补偿 (1) 拆迁集体商业物业, 自房屋移交给改造单位之日起至新建房屋交付之日止, 按照 25 万元/月的标准给予租金损失补偿,每三个月结算一次; (2) 拆迁集体工业物业,因系按商业用途予以回迁补偿,不再给予租金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