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成片开发土地出让合同)(成片开发土地出让合同)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 ; 法定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 名;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 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2、第二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甲方依据本合同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 政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政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第三条 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 动,其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但不得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不允许的活动。乙方并有依法合理动,其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但不得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不允许的活动。乙方并有依法
3、合理 开发、利用、保护土地的义务。开发、利用、保护土地的义务。 第二第二章章 定定 义义 第四条第四条 本合同所使用的特定词语定义如下。本合同所使用的特定词语定义如下。 “地块”指本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区域,即本合同第五条界定的区域。 “总体规划”指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开发区域的开发建设总体规划。 “成片开发规划”指依据总体规划编制的,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在受让土地使用权区域内各项建设 的具体布置和安排。 “公用设施”指依照成片开发规划对地块进行综合性的开发建设,建成的供排水、供电、供热、 道路、通信等设施。 第三章第三章 出让地块的范围、面积和年限出让地块的范围、面积和年限 第五条 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地块编号为。 (见附件地 块地理位置图) 第六条 第五条所指地块总面积为平方米。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年。自颂发该地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 土地使用证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