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成片开发土地出让合同)(成片开发土地出让合同)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 (县)(县) 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 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和国家 及地方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第二条 甲方依据法律和本
2、合同规定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埋甲方依据法律和本合同规定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埋 藏物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藏物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第三条 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 动,其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但不得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不允许的活动。乙方负有依法合理动,其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但不得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不允许的活动。乙方负有依法合理 开发、利用、保护土地的义务。开
3、发、利用、保护土地的义务。 第二章第二章 定义定义 第四条第四条 本合同所使用的特定词语定义如下:本合同所使用的特定词语定义如下: “地块”指本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即本合同第五条界定的范围。 “总体规划”指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开发区域的土地利用和开发建设总体规划。 “成片开发规划”指依据总体规划编制的,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各项建设 的具体布置、安排,以及开发后土地利用方案。 “公用设施”指依照成片开发规划对地块进行综合性的开发建设,建成的供排水、供电、供热、 道路、通信等供公共使用的设施。 第三章第三章 出让地块的范围、面积和年限出让地块的范围、面积和年限 第五条第五条 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 (见附件地块地理位置,略) 。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 (见附件地块地理位置,略) 。 第六条第六条 第五条第五条所指地块总面积为平方米。所指地块总面积为平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