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管理暂行规定合同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 )的 合同管理,维护集团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第二条 合同的签约者应是集团或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法定代表人 书面委托书的委托代理人。 第第三三条条 草拟合同前,应就对方的法人资格、资信情况、经营范围及代理权 限进行调查和了解,以确定合同的有效性。 第第四四条条 合同的签约者要认真审查合同的主体、 客体是否合格; 合同的各项 条款是否齐全,注意合同文字的严密性、准确性;合同是否具有执行性;是否真 实、合理、合法。 第第五五
2、条条 本办法适应于集团所有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 第二章第二章 合同草拟与合同草拟与签订签订 第第六六条条 根据集团机构设置及职责范围,实行归口草拟合同的办法。 一、与客户签订的产品或服务销售合同,由子公司负责草拟。 二、与工程监理、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供、市场营销等有关的合同,由 子公司负责草拟。 三、子公司办公用设备的购置或加工、子公司所属财产的租赁等合同,由子 公司负责草拟。 四、集团总部办公用设备的购置或加工、集团所属财产租赁等合同,由集团 管理中心负责草拟。 五、与劳动人事有关的合同,根据授权范围分别由人力资源中心和子公司负 责草拟。 六、对外投资合作、开发,土地转让、技术贸易
3、等合同,由投资中心负责草 拟。 七、借款、融资、担保、保险等合同,由财务结算中心负责草拟。 第第七七条条 合同签约者要认真审查合同主要条款是否齐备。经济合同应具备以 下主要条款: 一、标的; 二、数量和质量; 三、价款或者酬金 ; 四、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必要时,应合同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一切必要的保证手续,如履约保函、预 付款保函或保险等。 第第八八条条 所有合同及补充协议一律采用书面形式。 凡国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颁布有统一文本的,必须使用统一文本;与合同有关的补充协议、电传及各项 书面文件同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应一并保管并及时存档。 第第九九条条 合同的签订必须在集团明确的授权范围内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合同由各归口单位草拟。 二、涉及不同业务部门的合同,起草后必须送交有关部门会签。 三、集团一切对外合同在正式签订之前,必须提请集团法律顾问审查。 四、根据以下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