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 总则 为规范集团项目管理活动和投资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管理范围界定 一、本办法所指项目为: 1、开发项目; 2、代建项目; 3、联建项目; 4、改建项目; 5、企业兼并、收购项目; 6、大型市场调查、营销公关活动策划项目; 7、大型工程、材料设备招投标活动; 8、定期或非定期举行的大型会议等。 二、依据具体情况,可扩大项目管理的范围。 第三条第三条 管理体制 一、集团所有项目归集团管理中心统一管理; 二、集团成立非常设项目决策委员会,负责对集团所有投资项目的终审。该 委员会主任由集团总裁(或指定代表)兼任,其他人员由集团各相关中心
2、、子公 司的负责人出任,集团管理中心负责牵头、组织。 第四条第四条 项目管理程序 一、项目立项 1、凡集团备选项目,均应向集团管理中心提出立项申请,填写立项申请报 告,经集团管理中心报集团总裁办公会议批准后方可立项; 2、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每个项目须选(指)定一位项目经理; 3、项目经理负责组建项目组,可委托集团各相关单位选派项目组成员; 二、项目可行性分析 依据项目可行性分析工作规范,由项目经理负责组织对项目中所涉及的人 员、技术、财务、法律、时间等因素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综合报告; 必要时可提出项目专题研究报告。 三、项目筛选和评估 由集团管理中心负责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人员)对项目进
3、行筛选和评 估,并提出评估意见,报集团总裁办公会议(或项目决策委员会)审批。 四、项目实施 1、凡经集团总裁办公会议(或项目决策委员会)确认的项目,均须以任务 书的形式下达给负有执行职责的公司、部门负责实施; 2、集团管理中心负责项目任务书的下达; 3、执行项目的公司或部门负责实施项目全过程的监管。 五、项目事后评价和总结 1、由具体负责执行的公司或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写出总结报告; 2、 对已完成项目由集团投资中心负责组织专题总结研讨会以作出整体评价; 第五条第五条 项目经理的权利与义务 一、项目经理全权负责项目论证的全过程; 二、项目经理对项目成员有举荐权、请辞权、项目论证费使用权、项目物资 采购建议权和使用权; 三、项目经理对项目论证质量和结论负有一定的连带责任。因项目经理个人 失误或人为虚假造成的损失应予以赔偿; 第六条第六条 项目经费管理 一、集团为项目论证提供一定经费,项目立项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