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富余职员安置办法富余职员安置办法 (草案) 第一条第一条 为妥善安置 xx 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 )内 部因机构调整或整体人力资源规划缩编而出现的富余职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集团富余职员包括: 一、因集团内部机构调整而出现的无岗位职员; 二、各中心、各子公司精简岗位编制出现的无岗位职员; 三、被免职但尚未安排新岗位的管理人员。 第三条第三条 富余职员安置办法: 一、各中心、各子公司将富余职员的基本情况表及历次考核结果,上报 集团人力资源开发中心, 由人力资源开发中心根据富余职员的具体情况分类妥善 安置。 二、人力资源开发中心根据集团整体岗位编制状况,将富余职员
2、推荐至相应 的空缺岗位。 三、 人力资源开发中心与所有富余职员进行面谈, 了解富余职员的求职意向。 把空缺岗位及岗位要求的详细信息告知所有富余员, 由富余职员根据自身情况选 择空缺岗位,或由人力资源开发中心根据富余职员情况指导其选择空缺岗位。 四、根据富余职员对岗位的选择,对有技能并适合空缺岗位者,人力资源开 发中心推荐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对其进行面试,合格者优先留用;对自身缺乏 相关技能的富余职员, 人力资源开发中心根据富余职员求职意向和对空缺岗位的 选择进行分类,根据类别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推荐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 位对其进行面试,合格者优先留用。 五、面试不合格者将分类处理:有待岗期
3、的富余职员将在待岗期内继续为其 寻找就业机会,待岗期止仍未上岗者由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待岗期者将再 提供一次就业机会,仍未上岗者由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六、提供就业岗位而不愿上岗的富余职员,由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同关系。 第四条第四条 富余职员待岗期规定: 一、富余职员待岗期: 公司工龄 普通职员 普通管理人员 中层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 1 年 无 无 1 个月 1 个月 3 年 2 个月 2 个月 2 个月 2 个月 5 年 3 个月 3 个月 3 个月 3 个月 5 年 3 个月 3 个月 4 个月 4 个月 二、普通职员待岗期每月 400 元生活费;普通管理人员待岗期每月 600 元生 活费;中层管理人员待岗期每月 800 元生活费;高级管理人员待岗期每月 1000 元生活费。 三、待岗期富余职员的生活费由职员所在单位按月发放。 四、公司鉴定二次以上(含二次)不合格的富余职员无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