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南京市房地产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南京市房地产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修改 南京市房地产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 的决定 各区房地产管理局,市、区城镇综合开发公司、房 地产开发公司, 各有关单位: 市房管局决定对(南京市 房地产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 第一条 修改为:为了加强对本市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管理, 规范 房地产经纪人的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依照城 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对责任者给予处罚。 (一)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
2、业务 的; (二)伪造、涂改、转让 南京市房地产经纪人员 资格证和 南京市房地产经纪人资证质证书的; (三)房地产经纪人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房地产经纪 组织内兼职的; (四)在房地产经纪活动中有弄虚作 假、 恶意串通、 欺诈牟利、 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南 京市房地产经纪人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管理, 规范房地产经纪人的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建设部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房地产经纪活动,是指对进 行房地产开发、 转让、 抵押、 租赁、 交换等的当事人
3、 (以 下简称当事人)有偿提供居间介绍、代理、咨询等服务 的经营性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房地产经纪人, 是指具备经纪人资质 条件、领取营业执照。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组织或 个体工商户。 房地产经纪人的资质是指从事房地产经 纪业务应当具备的人员素质、资金数量、业务能力及 管理水平等。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 动的均适用本规定。 末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房地产经纪人, 不得在本市从 事房地产经纪活动。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 产经纪活动的主管机关。日常管理工作由市房地产市 场管理处具体负责。 第二章 申办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申请成为房地产经纪人,应当向南京市房 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通过资质审批领取 南京 市房地产经纪人资质证书扒 并向南京市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开业。 第六条 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人员实行持证上岗 亮证经营制度。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