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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股份公司车险人伤理赔实务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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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股份公司车险人伤理赔实务手册.doc

1、车险人伤理赔实务手册XX保险ABCC公估中心序 言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维权意识的加强,人身伤害赔偿在机动车辆保险赔款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人伤案件理赔的技术含量也越来越高,人伤理赔人员的工作难度也越来越大。为规范人伤理赔操作流程,明确人伤事故的理赔标准,界定人伤理赔工作的范围和职责,总公司公估中心编撰了本书,作为人伤理赔人员的工具书,各级公司在今后的人伤理赔工作中应按照本书的内容进行实务处理。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估中心目 录第一章 总则6 一、制定人伤理赔管理规定的目的和宗旨6 二、开展人伤理赔的工作内容三、开展人伤理赔的方法和途径

2、 6 四、人身损害案件的特点 6第二章 人伤理赔规定及处理流程7一、人伤理赔制度7二、人伤理赔流程图8三、 人 伤 报案 流 程9四、人伤查勘/调查流程9五、人伤核损流程12六、人伤核赔流程12第三章 人 伤 案 件 的 调 查 取 证 要 求13一、对保单要素的调查核实13二、对事故经过的调查核实13三、对伤亡情况的调查核实13四、对单证资料的调查核实审核的重点14五、调查取证的手段15第四章 人伤案件中相关费用的核定15一、医疗费的审核16二、误工费的审核22三、护理费的审核24四、交通费的审核25五、住宿费的审核26六、住院伙食补助费的审核27七、必要的营养费的审核27八、被扶养人生活费

3、的审核27九、残疾赔偿金的审核30十、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审核34十一、丧葬费的审核35十二、死亡赔偿金的审核35第五章 人伤案件核赔规定36一、核赔人在审核人伤赔案时,应遵循车险赔案审核的一般原则36二、人伤案件常见索赔单证审核应遵循的主要原则36三、人伤案件协商赔付的要求37四、常见人伤协商案件的处理37五、“双代案件”的人伤理赔要求38 六、交强险医疗费审核操作指南38第六章 人伤案件中常见问题解析40一、伤者方面40二、医疗单位方面41三、事故处理部门方面42四、被保险人或车主方面42五、保险公司方面43六、医疗费用逐年增高的原因43七、法律变化造成人伤事故补偿费用的大幅增加43第七章 人

4、伤事故中欺诈案件的识别43一、先出险后保险,篡改出险时间43二、利用各种手段,伪造相关单证44三、夸大病情,诈领赔款44 四、张冠李戴,移花接木44第八章 人伤案件处理的相关单证45一、机动车辆险人伤调查表46二、机动车辆险人伤案件代查勘调查委托书47三、机动车辆险人伤案件代查勘调查复函48四、机动车辆险人伤费用核定清单49五、保险车辆人员伤亡索赔须知50第九章 人伤案件中相关法律法规摘要51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摘要)51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摘要)51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摘要)54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摘要)54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摘要)

5、55六、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70号)(摘要)56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法释200320号(摘要)58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 的解释法释20017号(摘要)60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摘要) 61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 问题的意见法发(92)22号(摘要)61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摘要) 61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摘要) 62十三、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5号) (摘要)62十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 3

6、3号)62十五、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64 十六、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80 十七、职工外伤、职业中毒医疗终结鉴定标准89十八、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104十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121二十、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关于确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见123二十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说明133二十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理赔实务141二十三、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A款)149第一章 总则一、制定人伤理赔管理规定的目的和宗旨:1目的:为了加强保险车辆人伤

7、案件医疗核损的专业化管理要求,提升分公司医疗核损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指导分公司医疗核损人员的操作技巧,提升分公司客户服务质量,有效控制不合理的人伤赔付费用,提高结案率、降低赔付率、增加续保率,以达到控制公司经营风险的目的。2宗旨:实现保险车辆事故中涉及人伤处理的标准化、精细化管理,明确医疗、伤残、死亡等各项费用赔付标准,加强与医院、交警队、司法鉴定机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医疗保险部门、法院等的合作及监督,使客户得到及时、有效、合理的救治,控制医疗抢救费用,合理控制人伤案件后续费用等各项赔偿,为客户提供更优质便捷的服务,真正实现公司高水平的管控和服务。二、开展人伤理赔的工作内容:1、向被保险人提

8、供咨询服务,指导其处理涉及人伤案件的相关事宜,提高车险服务品质,提升品牌信誉。2、按照“提前介入,过程跟踪,突出重点环节”的原则,加强对交通事故定点医院、法医及交警部门的协调和监督,防止人伤案件中虚假水分和不合理费用的产生。3、加强人身伤亡案件的介入与管控,防范人伤案件的道德风险,提高车险的理赔质量,提高客户满意度,降低人伤赔付率,从而提高车险的经营效益。4、协调与交警、法医、医院、社会保险等相关部门的关系,提升车险的社会效益。三、开展车险人伤理赔的方法和途径1、事先告知,主动预防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及时告知被保险人有关人伤案件处理的注意事宜,预防其因有保险而产生的放任态度;同时,通过事先告知与

9、被保险人或其他当事人进行有效沟通,也可以减少理赔处理中的纠纷。2、提前介入、过程跟踪。人伤事故的特点是治疗周期长,赔偿项目确定复杂,所需单证较多。因此,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后,应立即指派核损人员与被保险人及伤者接触,了解其治疗医院、伤者个人情况及伤情,必要时应与经治医师见面,了解治疗方案,预估治疗费用,对每一治疗阶段的用药及治疗手段等费用进行跟踪记载,并指导被保险人收集相关索赔单证,避免在结案后产生纠纷。同时,提前介入的方式也体现保险公司为伤者排忧解难、为客户着想的服务意识,能够得到被保险人的支持和配合。3、积极联络外部单位人伤事故涉及公安交警部门、医疗单位、司法部门和相关鉴定机构,对于伤亡者的

10、赔偿往往是通过多方面的调查取证和沟通协商的结果,因此,保险公司应主动与相关部门加强联系,了解事故处理的全过程,尽量取得事故认定及费用核定的证据,保证在理赔时处于主动地位。4、联系实际,合理赔付虽然国家已经制定了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为处理人伤事故的依据,但各省市还有相应的规定和办法,各级保险公司还应认真研究本地政府及公安部门在处理此类事故的地方法规,了解当地实际情况,结合具体案情,合理处理赔案。三、人身损害案件的特点1、案件涉及面广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通常涉及保险人、被保险人、受害方(伤者)、致害方(肇事司机)、医疗机构、伤残评定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司法机关等,在确定事故责任、赔偿标准以及费用

11、标准等方面,涉及的范围较广,纠纷也比较多。2、处理案件需要多方面的知识和能力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主要围绕人员伤亡展开理赔处理,其中除要求理赔人员具有比较专业的医疗知识外,还需要懂得与人身损害赔偿相关的专业知识,同时需要具备洞察力和沟通能力,能够妥善处理理赔纠纷。3、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人伤处理的规定存在“边缘地带”。目前有关人伤案件的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还存在一些不明确的地方或有些方面仅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且各地的公安及司法部门在处理事故时的政策尺度不一,因此,在处理人身损害事故时往往会产生纠纷。4、处理人伤案件涉及到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一是被保险人(即肇事方)与第三者(即受害人)之间的民事损害侵权关

12、系,受民事相关法律法规约束;二是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受合同法、保险法的约束。法律关系的不同,导致被保险人需要支付给受害人的赔偿与其可以从保险合同中获得的赔偿之间存在一定的出入,从而产生纠纷。5、案件处理周期普遍较长由于人身损害案件中涉及到受害人的治疗和身体恢复过程,以及与受害方的损害赔偿协商过程,因此,相对与财产损失案件中对于财产损失鉴定的过程来看,人伤案件一般相对较长,一般会在3-6个月,有的会长达几年,甚至更长。6、同一损害事实,因相关赔偿因素不同而赔偿金额迥异由于存在个体体质的差异性,导致医疗方案和医疗费用的不同;不同的户籍身份导致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

13、的差异;不同的职业和收入造成误工费、护理费的差异;不同的出险地赔付标准也不一样等等。这些因素决定人伤案件的损失的确定,不可能像车损、物损一样,通过一次或两次的查勘和跟踪就能明确下来。实际上,人伤案件损失的发生是一个动态过程,从事故的发生到调解结案一直在不断地变化中。第二章 人伤理赔规定及处理流程 人伤案件的处理是一个动态过程,从接报案开始就要严格按照规定操作规定和流程介入处理,严控每一个环节的人伤赔付,要对案件进行全过程服务跟踪,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指导和赔付,切实减少保户不必要的支出,同时做到保户明明白白赔付。一、人伤理赔制度(一)提前介入、控制重点环节的查勘原则提前介入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

14、,对人伤案件可能涉及的赔偿项目,采取积极主动的措施,剔除各种虚假水分,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通过事前介入,可以防止出现被保险人在调解中承担的不合理费用得不到保险人认可的现象,避免了双方在索赔时的纠纷,有利于提高客户满意度和保险公司的形象。在伤者住院期间,事前介入的重点是医疗费用的审核,对于滥用药品、滥行检查、小伤大养、以伤养病、挂床住院的现象,要及时与院方或主治医师沟通,必要时要向有关部门(如当地卫生管理部门、当地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等)反映;在伤者出院后至调解结案期间,事前介入的重点是,伤残评定结论的合理性,出院证明中二次手术费、误工期限、护理人数的合理性,对不合理的结论,在调解以前要求重新认定

15、。一般来说,以下案件必须进行事前介入:1、估计损失金额在3000元以上的2、伤者住院治疗的;3、一次事故造成3人以上受伤的;4、死亡的人伤案件。控制重点环节是指根据人伤案件的特点,将医疗核损的工作流程分为不同的三个阶段,即住院查勘阶段、调解结案阶段、赔案审核阶段,每个阶段重点不同。住院查勘阶段的重点是防止不合理医疗费的产生;调解结案阶段的重点是防止不合理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的产生;赔案审核阶段的重点是按照车险赔案审核的一般原则,审核人伤案件中各种证明材料的真实有效性,防止虚假人伤赔案的产生。(二)坚持过程跟踪、随访制度,提高人伤案件处理的准确度过程跟踪是

16、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从伤者住院到结案期间,所有涉及人伤赔付的环节,都必须追踪了解伤者病情和案件的进展,及时向被保险人反馈信息并提出指导意见,防范各环节中可能出现的漏洞。具体的讲,在伤者住院期间,主要追踪了解伤者伤情并作出估损,医疗方案、医疗费用是否合理,视具体情况与医院进行有效的沟通,积极争取介入医疗方案;了解伤者和护理人员的工资收入情况;了解与抚养关系相关的家庭背景。伤者出院康复期间,追踪了解后续治疗费,二次手术费以及伤残评定的情况。在调解期间,将追踪获得的信息反馈被保险人,并提出理赔指导意见。随访主要是对诊断治疗方案和已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分析,了解伤者康复情况,对不合理部分及时向主管医师或主

17、管部门反映;同时向主管医师了解以后的治疗方案,并提出合理的建议;对病情轻微,“小伤大养”的伤者,应积极与医院沟通,在不影响伤情的前提下,争取早日出院或转入门诊治疗;对存在原发性或慢性疾病或“以伤养病”的伤者,应告知保险理赔知识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争取让医院分别治疗。人身损害与物损不同,人体受伤时由于突然受到外力侵害,会出现昏迷、休克、大量出血等症状,一般来说,伤者在入院急救时期,查勘工作只能做到对伤者人员初步情况进行了解,但随着急救处置的进行,伤情会稳定或缓解,因此,适时随访显得尤为重要。随访一般可根据伤情适时进行,对于首次开始随访的一般时间要求是:1、对于处于突然休克或昏迷状态的伤者,在其苏醒

18、后。2,对于进行手术的伤者,在其手术后。3、对一般住院伤者,要求48-72小时内随访。报 案二、人伤理赔流程图接报案人员接受报案,询问涉及的人伤情况 人伤调度 强制三责险人伤调查员与保户联系,了解伤者伤情及医院名称、科室、床号等,并做好登记。接交警垫付通知,人伤调查员做好相关审查登记重伤或群死群伤轻伤人伤调查员调查后出具人伤案件调查记录,并经审定可确定一次性赔偿人伤调查员定期进行跟踪调查,并逐次做好人伤案件调查记录核赔员审批财务付款人伤调查员审查被保险人交来的索赔材料,并结合人伤案件调查记录,对存在疑问的进一步核实,最终形成人伤定损清单人伤核损员对人伤定损进行审核理赔内勤缮制赔案核赔员核赔赔付

19、结案三、人伤报案流程(一)、发生保险事故后,统一拨打95569报案。(二)、涉及人身伤害案件,由信息员给客户作简单的人伤案件理赔指引,同时将案件调度给人伤调查员进行查勘。四、人伤查勘/调查流程 (一)、报案及调度安排1、接报案人员在接到报案后,按照要求完整填写理赔系统中规定的登记要素,并迅速完成出险信息查询工作。2、在完成登记工作后,及时通知调度统一安排查勘人员予以查勘,视案情决定是否提前介入处理,对于有人员住院治疗的案件,均应要求赴医院查勘。3、对于属于强制三责险范围内需支付抢救费的,应缮制强制三责险抢救费用支付申请报告。4、人伤调查员在接到调度后,赶赴事故现场或就诊医院进行查勘,并告知被保

20、险人有关索赔事宜和处理依据。(二)查勘/调查工作流程:1、查勘前准备工作流程(1)人伤案件调查员接到人伤案件调度通知后,及时电话与被保险人联系,了解伤者姓名、人数、所住医院、科室、并做相应的记录。根据伤者所住医院的区域分别归类,以便安排好案件查勘的行程,提高工作效率。(2)核实出险情况,了解伤员受伤情况以及就诊医院、所属险种和相应的保险限额,以便进一步调查。认真审核出险车辆信息表及报案记录,了解事故类型、出险经过、伤亡情况,核对承保信息、投保要素,识别风险点,并在查勘过程中重点调查。(3)填写车险人伤案件跟踪报告及理赔系统中要求的其他单证资料。(4)准备好查勘用相关资料,包括介绍信和数码相机等

21、设备。2、展开查勘/调查流程(1)对于伤情较轻未住院治疗的人员,通过电话或面谈向当事人进行了解,并将了解情况记载在人伤案件跟踪报告中。(2)对于伤情较重、住院治疗的人员,应当及时向当事人了解受伤人员情况,记录收治医院、科室。对于非急救伤者,在受理报案的两天内赴医院向当事人进行了解,了解伤者伤情、医疗用药、治疗项目、治疗进程等。对超出范围的医疗项目和费用,应及时与院方及经治医师沟通;对于处于急救状况的伤者,可在其急救结束后及时前往调查。通过与医院方的沟通,全面了解伤情,包括创伤部位、程度以及并发或原有病症。向经治医师了解已经或即将进行的重大手术项目和贵重药品名称、医疗器材的产地和档次等,陈述保险

22、理赔范围和标准,如有可能,与医院共同制定治疗方案和用药范围。 向经治医师及院方管理部门了解伤者是否需要营养费、康复费及标准,并详细记载。向伤者及其陪护人员阐明保险理赔原则和理赔范围、标准,明确各自承担的费用部分,并以文字方式进行记录,尽可能由双方签字确认。对重大伤情随时跟踪,并与主治医师分阶段协商用药范围和标准,了解住院时间和后续治疗方案,对于需要再次手术或院外继续治疗的,共同商定后续治疗费用情况;根据首次查勘情况以及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安排复查,所有复查的结果均应及时告知被保险人。对于可能涉及以后评残的,应告知被保险人关于评残的注意事项,要求被保险人提前通知保险人关于伤者的评残日期、评残机构等

23、情况,密切跟踪评残过程,并关注结果,及时采取下一步的处理措施。对于治疗结束需要评定伤残等级的,协同被保险人或伤者共同到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关注评定结果。对于特殊案情一次性协商处理对公司较为有利的,可以根据掌握的情况酌情协商一次性赔付结案,但必须经首席核赔人审核同意,并按照权限规定上报审批。(3)对于案情严重、复杂的,向处理事故的交警部门了解出险、施救经过;必要时寻找目击者或相关知情者进行询问笔录。(4)查勘/调查工作必须分阶段持续进行,根据需要一般每5-7天对伤者进行一次探望了解,向主治医师了解伤者的治疗时间和恢复情况。(5)对于涉及到补偿费用的部分,应进行深入调查,包括伤亡者的户籍所在地、工

24、作及情况、家庭成员数量及劳动能力情况等,对涉及外地人员的,应及时委托当地XX机构代为调查。(6)了解伤者治疗期间的护理人数、护理级别及护理人员收入情况,并进行详细记录。(7)案件中可能出现的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等,本环节均应及时查勘。人伤调查员在调查中应根据伤情提醒伤者或被保险人,合理确定费用。(8)每次跟踪了解情况及时记录在人伤案件跟踪表中。(9)根据查勘情况预估伤情预后及医疗费用,并及时记录在系统中的人伤案件估损单中。附一、抢救费担保函服务 对已经开展担保服务的公司严格按照担保管理规定处理。担保函分交强险担保函和商业险担保函,交强险担保函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处理。商业险担保具体见担保操作管理

25、规定。追加担保时被保险人必须负主责以上并且不得超过公司的最高担保额。附二、查勘细则1人伤调查人员接到调度后,应仔细审阅保单抄件,核实保单起止日期、出险时间、报案时间、出险所属险别、出险地点等要素,初步判断是否属保险责任。2工作时间在接到调度后30分钟内进行电话查勘,了解是门诊还是住院案件,将公司的赔偿标准和需要提交的索赔资料告知客户。3对门诊案件了解伤者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就诊医院、诊断结果、目前已花费用及继续治疗费用估计。填写机动车辆人伤查勘报告并将查勘结果录入系统。4对住院案件工作时间要求在48小时内、节假日在72小时内同被保险人一起到医院查勘、重大或特大交通事故需要第一时间到医院和交

26、警队查勘,向被保险人、伤者、主管医生投递告知书、填写受伤人员登记表并且尽量要伤者或伤者家属对所填资料签名且加盖手印;死亡案件到交警事故处理大队了解事故的真实性和死者基本情况,根据查勘结果编制机动车辆人伤查勘报告后在易保系统内进行费用预估(根据跟踪的情况在7天内修改预估)、查勘结果录入易保系统。对当时报损门诊案件在调度后三天内电话跟踪1次,如果治疗结束则案件调查结束,如果住院则按住院案件查勘;住院案件在首次查勘后第7天、第14天进行电话跟踪查勘,如果病情恶化的要安排医院二次查勘;对有疑点的案件负责转交调查岗进行调查。跟踪调查情况写入理赔联系记录单。5在查勘中需要确定伤者受伤部位和严重程度、向伤者

27、了解事故经过、伤者的基本收入情况、护理人员人数和收入情况、向被保险人了解事故经过、告知赔偿标准和项目、了解已经产生的费用情况、费用明细(主要是对非医保费用向主管医生交涉,避免再次产生)、就治疗方案和治疗周期等与医生确定、对符合出院条件拒不出院的伤者请医生协助办理出院、尽量将伤者的X光片和伤者受伤部位和全貌拍照并将相片上传系统。6与被保险人强调伤者不应随意在同级医院中转院,确需转院的需要医院出具转院证明并且经保险公司医疗核损医生同意。死亡案件需要到交警队核实事故真实性、死者基本情况。7、费用预估参考保险事故人伤医疗核损手册和主管医生意见。8指导被保险人提供索赔资料:具体见索赔须知。所有索赔材料必

28、须提供材料原件,如果是诉讼案件提供的复印件需要受诉法院加盖与原件相符字样和公章、对户籍资料复印件加盖事故处理大队的公章。门诊案件提供病历本收据费用清单,涉及赔偿误工费的需提供医院的休假证明、受伤前三月工资证明以及收入减少证明。住院案件提供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复印件(需要加盖医院公章)、出院证明或小结或诊断证明、收据用药清单(含门诊、住院)、需要赔误工费、护理费、续医费的还要提供医院的休假证明、陪护证明、续医证明。同时告知保险公司联系方式和联系人,可随时咨询。死亡案件按索赔须知处理,不再列举。9指导客户如何赔偿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并指导客户在交警部门进行损害赔偿调解时维护

29、好自己的权益,拒绝不合理的费用,必要时保险公司人伤医疗核损员可协助客户参与损害赔偿调解。对伤残鉴定结果协助被保险人判断是否合理,对不合理鉴定告知客户及时申请重新鉴定,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利。10如果因为案件的特殊需要,在收到客户申请协商处理案件的书面材料后,应该对伤者进行伤残等级、后续医疗费等技术评估,并且制作人伤案件后续医疗康复费用预估及伤残评定意见书、车险超权限呈报表、现有费用资料上传系统,提交总公司公估中心批准后协助被保险人与伤者或伤者家属谈判,协商处理。调解结束后填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协议书;客户、伤者、我司必须在道路交通路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协议书上签字、盖章、按手印后才生效。谈判

30、金额一定是可以为公司实际减少损失的才可以进行协商处理,对所有提前协商处理的案件必须以书面形式报总公司审批后才可以处理,任何人不得私自协商谈判案件。11疑点案件调查:在跟踪调查时如果发现疑点将进行重案调查,为公司减少不合理赔偿说明:轻伤是指受害人伤势较轻,估计费用在1000元以内,不用住院治疗,只需在门诊观察或简单处理的情况。五、人伤定损流程(1)根据收集的各种医疗相关单证,如门急诊病历、出院小结、住院病历、医疗费凭证、医疗费用清单等,结合医保药品目录和治疗项目规定,仔细审核,在系统中缮制医疗核损意见书,对于住院的必须审阅住院病历和医嘱单。(2)对不合理部分提出质疑,要求合理评定,并把处理经过详

31、细记录在人伤案件跟踪记录表中,或再补充资料或做相关调查,必要时也可借助司法程序进行重新认定。(三)协助保户调解、结案流程1、协助保户参与调解、结案工作应首先取得被保险人的书面授权,并事先申明参与调解的结果并不构成保险公司的理赔承诺。2、人伤定损员可以协助被保险人参与事故的处理过程对一些复杂有争议的交通事故,同被保险人一起到交警部门协助调解。根据法律规定,协助被保险人确定赔偿项目及金额,尽可能减少保户不合理费用的支出。3、对于存在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争议的案件,还可视被保险人请求和涉案金额,协助被保险人参与与第三者的诉讼,提供必要的医疗知识、法律服务。4、参与过程及结果应及时记录在系统中的人伤案件跟

32、踪记录表中。(四)单证收集1、关于人伤案件索赔时需要的单证要求,应事先由人伤案件调查员或事故车辆查勘定损员书面告知被保险人。2、被保险人在事故处理结案后,提交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票据、病历、证明文件、事故责任认定书及调解书、法院判决书及仲裁书等相关资料,由单证搜集人员进行初审,并打印单证收集表交被保险人。六、人伤核赔流程1、重新审核赔偿标准和索赔单证,对于不合理的费用应予以扣除。包括医疗费超范围用药的,误工费的时间控制及计算标准、伤残补助费用及残疾用具费用的计算标准等。2、对于涉及被抚养人补偿费用部分,应重点审核有关证明材料,如发现疑点应追究到底,调动人伤调查员再行核查,必要时可以通知保险调查人

33、参与调查。3、及时了解各地公布的赔偿标准,根据调查情况,依照保险条款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核,准确界定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赔偿金额。4、对于涉及一次性赔偿或协商赔偿的赔案,应与被保险人签定赔偿协议,避免出现“长尾巴”案件,或由于被保险人翻案引发的纠纷。5、对于涉及诉讼的案件,应及时向上级报告,并通知相关部门尽快进入法律程序,充分掌握诉讼证据,及时关注案件处理进展情况。第三章 人伤案件的调查取证要求 根据人伤事故处理的特点,人伤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在整个赔案处理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做好人伤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有利于提高赔案处理质量、及时防范和制止人伤案件道德风险,切实维护保险双方的合法权益。人伤案件的

34、调查取证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对保单要素的调查核实调查的重点包括:1、投保险种与事故涉及的损失是否吻合2、事故发生时间是否在保险有效期限内3、是否有特别约定,特别约定的内容与本次事故的关系4、保费优惠项目与实际情况是否吻合,是否涉及赔偿金额调整5、保单缴费情况如存在承保问题,应由承保部门、核保部门核实,分管领导签字。如存在缴费问题应由计财部门说明。存在责任不明的,应由稽核部门给出稽核意见。6、被保险人与车辆实际使用人、出险驾驶人、报案人之间的关系7、是否约定行驶区域,出险地点是否超出约定行驶区域二、对事故经过的调查核实人伤调查员应注意以下方面,如有疑点应重点核查:1、事故发生的现场情况,出险的

35、确切时间,事故性质属单方事故或双方事故。2、涉及伤亡人员人数,哪些属于第三者人员、哪些属于车上人员,哪些属于被保险人及驾驶员的亲属;是否选择座位投保及出险人员所处位置。3、出险驾驶员的在出险时的状态,包括有无饮酒,是否经过酒精测试,对存在饮酒现象的应及时要求交警部门进行酒精测试;是否存在疲劳驾驶现象,对存在疲劳驾驶迹象的应及时要求交警部门进行调查和测试;是否存在服用违禁药物现象,对存在服用违禁药物迹象的应及时要求交警部门进行检验等。4、出险车辆有无超载重或超载客,及时要求相关部门进行超限装载的记录和核定;有无改变使用性质或从事非法营运等情况,及时进行调查询问和记录,注意保存有效证据;出险车辆有

36、无移动现场或逃离现场,注意取得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5、注意出险时间和报案时间的关系,出险48小时后报案的人伤案件,应作特别记录,查勘时应了解确切的出险时间和延迟报案的原因。6、注意出险时间与起保时间和保险终止时间的关系,对于起保后7天内出险和离保险终止时间7天内出险人伤案件,应作特别记录,查勘时应了解伤者受伤的确切时间。7、对方车辆是否保险、投保险别、限额及承保公司。8、事故中驾驶员所负责任、违章情况。三、对伤亡情况的调查核实根据伤者的实际情况,对伤亡情况的调查核实要求分为三个部分:1、对于涉及到住院治疗的,每案均应进行调查核实;对涉及多人伤亡的,必须对每案相关人员进行逐一调查核实。2、对于受

37、伤人数在3人以上的,以及单个伤者需手术治疗的,除在接到报案后进行调查核实外,还应该进一步跟踪治疗过程。 3、对于涉及到医疗费用自负费用、各种赔偿费用标准,以及提供相关单据等项目的,应及时告知被保险人,并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调查的重点包括:(1)伤亡人数,分别了解各自姓名、年龄、性别、从事职业、户籍情况;(2)了解伤者诊断病情、入住科别、经治医师、治疗方案、是否手术、用何手术方式及内固定器材,是否需二次手术取出内固定;医疗费用情况,是否合理治疗及用药;(3)伤者既往病史、家族病史、是否合并有高血压、冠心病、肺心病、糖尿病等慢性或原发性疾病并进行相关治疗;是否存在与本次事故无关的其他伤病;(4)是

38、否可能评残,可能评残等级;对可能重度残疾(按GB18667-2002标准五级伤残以上)或死亡伤者应调查家庭基本情况,包括:婚姻状况、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的年龄、职业、身体状况、劳动能力情况;伤者肢体残损、颜面损伤、牙齿脱落、体表大面积疤痕形成的,必要时,在征得伤者同意,拍摄伤情相关照片,佐证以后伤残评定的合理性;(5)护理人员人数、姓名、年龄、工作单位、每月收入情况;(6)对住院医疗费估计超2万元的案件,应多次追踪调查,发现医疗费用或方案超出标准的应及时与主管医师或医院主管领导交涉,并向客户反馈;(7)向客户反馈伤者不合理的治疗方案和超标准用药情况,以及与本次事故无关疾病的治疗情况,指导客户在

39、调解中坚持原则;向客户反馈伤者工作单位及每月收入情况,以及护理人员每月收入情况,防止不合理误工费、护理费发生;(8)告知客户相关赔付标准,如社保医疗范围、床位费用、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费、伤残补助费等;(9)告知客户人伤案件索赔时所需单证包括: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调解书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医疗费发票或收据、医院收费清单、伤者收入证明、护理人员收入证明、法医伤残鉴定书,门急诊治疗者需提供详细的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以及其他相关单据和证明;(10)告知客户我司认为合理的误工时间及二次手术费,防止医师不负责地开具超标准误工时间及二次手术费用,造成客户不必要的损失;(11)若

40、涉及伤残的应及时通知我司,结合伤者病情决定是否向上一级法医鉴定部门申诉,在规定时限内申请重新评定伤残等级;(12)对于需要支付营养费、康复费的伤者,与主治医师及时沟通,了解是否需要、支付标准和支付时间,并及时告知被保险人;(13)涉及整容费用的,与院方及时沟通,了解整容项目、费用,并及时告知被保险人;(14)对伤者要求转院治疗的,向院方了解是否需要转院、是否按照社保规定程序办理转院、转院收治医院,了解陪护人员情况;(15)对评定伤残等级的伤者,了解其存在“长尾巴”赔款的可能性,对存在可能的,与被保险人协商一次性赔付事宜;四、对单证资料的调查核实审核的重点1、审核医疗发票及医院证明是否真实有效;

41、2、审核是否存在不属本次事故所致疾病的治疗情况;3、审核医疗费用是否合理,床位费是否超标,是否包含其它间接费用;4、审核伤者和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明是否真实;5、审核误工费及护理费的赔偿时间、标准是否合理;6、审核续医费或二次手术费是否与医疗证明相符、标准是否合理;7、审核伤残评定与伤情及治疗情况是否吻合,是否合理;8、审核赡养、抚养关系是否真实,被抚养人人数、分担比例、赔偿标准、户籍情况、劳动能力状况是否真实;对被抚养人调查难度较大的,可合并重案或法务岗介入调查;9、是否需要营养费、标准是否合理;10、是否需要康复费及标准是否合理;11、整容费的确定、就治医院及标准;12、审核所有赔偿标准是否按

42、照当地政府公布的相关费用标准执行;13、审查住宿费、交通费票据的真实性、有效性,与治疗及事故处理过程是否吻合;14、审查转院手续是否符合社保规定程序,是否事先通知交警部门和保险公司,审查转院陪护人员的人数、转院地点与交通费单据是否吻合,审查转院期间住宿费的真实性和合理性;五、调查取证的手段1、实地勘察: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划定勘察范围,确定勘察顺序,拍摄全景及具体部位照片。通过对现场残留物、现场痕迹和现场地理位置的观察,分析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损失的真实性。2、访问笔录:赶赴现场走访现场目击者,寻访知情者,询问被保险人、驾驶员、伤者、伤亡者亲属等,做好寻访笔录,并由被询问人签字确认。3、获取证据

43、:通过对交通管理部门的走访,取得交警部门对事故现场的记录材料复印件和现场照片;通过对公安部门和当地政府部门的走访,取得关于伤亡者家庭、收入、供养等情况的证据;通过对伤亡者及亲属、陪护人员等单位的走访,取得误工情况及标准的证据。 4、提取残留物:提取现场遗留的衣物、毛发、血迹、物质碎片等与事故车上的残留痕迹、伤亡者进行检验,核对伤亡人员的真实性。5、视听资料的运用,包括录音、录像资料以及其他科技设备取得的信息资料,有利于收集、保存和使用,对于存在欺诈可能的案件,可以将其作用扩展至法学过程,作为交涉、拒赔证据。但对相关当事人运用视听技术取证时应遵循法律规定,避免证据失效。第四章 人伤案件中相关费用

44、的核定对于交通事故中涉及人身损害的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 (以下简称法释)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人伤案件中重点审核的是法释第十七条规定和保险合同规定的十四个项目。这十四个项目可以分为三大类:第一类为受害人受到一般伤害的损害赔偿范围,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就医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适当的整容费;第二类为受害人因伤残的

45、损害赔偿范围,除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一般伤害的相关费用以外,增加有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第三类为受害人死亡的损害赔偿范围,除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一般伤害的相关费用以外,增加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一、医疗费的审核医疗费是指自然人的身体受到侵害后所接受的医学上的检查、治疗和康复所必需的费用。医疗费用应根据法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

46、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结合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责任免除“不属于医保规定范围内的费用”进行审核。上述医保是指国家的制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各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的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相关规定。在审核中涉及的主要是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关于确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意见三个目录,以及各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

47、市的制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和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一)医疗费计算的截止时间医疗费计算的截止时间直接关系到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直接涉及医疗费用审核截止的时间。在法释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了医疗费计算的截止时间,即: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但是,在实践中还可能出现以下二种情形:第一,受害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后伤情没有治愈,肯定要进一步治疗,如果以一审法庭辩论终结作为计算医疗费用的截止日期,是否意味着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后支出的医疗费用无法得到赔偿?第二,受害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后伤情虽然稳定或者基本痊愈,但是仍然需要进行后续治疗或者进行器官功能恢复训练,这些

48、医疗费用是否就无法获得赔偿呢?对于上述二种情形法释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三句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在医疗费计算截止时间上,必须遵守法释的规定,将时间分为一审辩论终结之前及之后二个时间段,同时结合医疗终结时间做好医疗费用的审核工作。(二)就诊医院法释中对就诊医院和转院没有限制性的条文,故保险公司应提前介入跟踪记录,提醒双方当事人应在医保的定点医院或县级以上能提供电脑发票的医院就医;若伤情紧急需就地救治,应在当地乡镇卫

49、生院行简单的清创、止血、伤口包扎、骨折外固定或病情稍稳定后转县级以上医院(一般皮外伤除外),避免赔偿义务人对就诊医院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产生争议;若病情特殊需转院治疗的,需提供就诊医院的转院证明或保险人的同意。(三)医疗费具体项目的审核1、挂号费我国各地医院均实行门诊挂号制度,挂号费包括医院门诊挂号、专家门诊挂号。从保险合同的角度讲,挂号费属医保政策规定中的自费项目,故保险人原则上不予承担此项费用。同时,对病历工本费、磁卡工本费等费用也不予承担。2、门诊观察治疗费目前我国县级以上的医疗机构大部分都有设立了门急诊观察治疗室,一般用于以下几种情况,由此产生的费用只要符合医保规定均可列入保险赔偿:(1)

50、根据病情需要住院治疗,但暂时没有床位,而又需要不间断的治疗的伤者,经门诊医师的同意住进门急诊观察治疗室。(2)伤者的生命受到严重侵害后危在旦夕,需要随时观察抢救,以及经过抢救暂时不宜移动的伤者,只能暂时在门急诊抢救室进行各种抢救,待渡过危险期,可以移动后再搬入病房。(3)伤者的伤情一般,属于住院也可,不住院也行,加之病房病床紧张,在门诊观察室进行治疗,只要伤者的目的是治疗损伤,没有其他的不良目的,原则上也可列入赔偿。(4)对一些伤者的损伤情况的检查结果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出来,而伤者远道而来,往返极不方便,经门诊医师同意往进门急诊观察病床上,对此类的门急诊观察床位费可以列入赔偿。(5)相关费用:经

51、过允许的观察期间的护理费、误工费等视伤情需要可以酌情给予考虑。经查证并有证据证明以下几种情况的门诊观察室治疗费不能列入赔偿:(1)伤者伤情较轻,医院外科门诊医师只作了一般的门诊处理,没有同意住进观察室,床位费原则上不予赔偿,应予剔除。(2)对某些县级以下医疗部门,由于管理比较混乱,应重点引起重视,对那些交了观察费就能入住观察室、一些小伤大养、无伤住院的情况,经核实,其在此期间的费用不应予以赔偿。(3)伤者的损伤极轻,由于种种心理作用或其它非正常目的,托关系找门诊医师同意住进门诊观察室,并在此期间进行各项不必要的检查、乱开药,故意扩大治疗费用,其不合理、不必要的门诊观察治疗费予以剔除。3、医药费

52、在伤者的医疗过程中医药费占了一个很大的比重,一般在三级医院其医药费占整个医疗费用的50%左右,而在低级别的医院中占比更高,因此,医药费的审核在医疗核损中占了一个相当大的比重。由于法释将医疗的合理性、必要性有异议的举证责任归于赔偿义务人,即使保险合同约定的在医保范围内进行赔偿,在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也存在使用的合理性、必要性问题。医药费包括中药、中成药、西药,限于当地医保药品目录范围。若伤情必需,且医保目录中无替代的,可酌情使用。在审核中主要依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3 号所附药品目录和经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核过的各省、市、自

53、治区、计划单列市部分调整的乙类药品目录进行审核,对药品目录外的药品予以剔除,目录内的药品,结合伤情进行必要性和合理性分析。在审核时原则上重点把握以下几点:(1)对不属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核准的药品目录的药品予以剔除。(2)乙类药品自负比例部分予以剔除。(3)药品目录中标注了适应症的药品,应有相应的临床体征、实验室和辅助检查证据,以及相应的临床诊断依据。如有可能应复印或摘录病程记录和医嘱单,否则,应予以剔除。(4)药品目录中标注为“限二线用药”的药品,应有使用药品目录一线药品无效或不能耐受的依据。否则,应予以剔除。(5)经省级药品食品监管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医院制剂,应在各医保统筹地区制定的医院制剂目

54、录,并按相应规定核定。否则,应予以剔除。(6)紧急抢救期间用药,必须符合各医保统筹地区的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超出范围的和自负部分应予以剔除。(7)被列入药品目录中“中药饮片部分”系单味或复方均不予支付费用和单味使用不予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对其中列入的均应予以剔除。(8)对虽在药品目录之内,但药品收费超过各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的部分,应予以剔除。(9)各类用药应符合医学用药规范,应根据伤情和药品剂量规定核实所用药品的剂量,对超过合理剂量的,没有医院合理解释的用药,应予以剔除。(10)各类用药应与交通事故创伤有关,对无关的用药应予以剔除。(11)对伤者原发疾病的治疗用药

55、,应予以剔除。(12)对交通事故创伤导致原疾病加重,不经治疗难以治愈或有生命危险的,应结合伤病情,合理承担一部分原发疾病的医药费用。(13)对抢救用血必须符合各地医保的相关规定,符合用血指征,但用血互助金不应予以承担。(14)对需要请专家会诊或外请专家手术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考虑,但其费用必须低于转院的预测费用。4、检查费确定检查项目的必要和合理,一定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检查费的核定中最重要的是看这种检查对伤者的损害有无必要使用,同时,结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和各省、市、自治区

56、、计划单列市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范围、支付办法及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进行详细核定:(1)检查设备的功能与伤者伤情毫无关系的,此项检查费应予剔除。(2)对伤者恶意进行了多项的全方位的检查,检查的项目大部分与损伤无关,对不合理的、与损伤无关的检查费用应予以剔除。(3)对医保规定不予支付费用大型医疗设备的检查、检验,一律予以剔除如:A、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B、电子束CT。C、临床基因扩增(PCR)检验。(4)对医保规定的部分支付费用的医疗设备的检查,对规定的自负部分,应予以剔除。如以下设备:A、应用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B、核磁共振成像

57、装置(MRI)。C、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D、单光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ECT)。E、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DSA)。F、彩色多普勒仪。G、左心室超声三维彩色图。H、动态脑电图仪。I、超声胃镜。J、直线加速器。(5)检查加急费予以剔除。(6)凡与病程记录无关的检查、化验,对临床伤情的诊断治疗没有价值的检查化验项目,无报告单的检查、化验所发生的检查、化验费用应予以剔除。对化验费用中医保规定的自负比例部分,予以剔除。(7)对各地劳动保障部门通报的没有检查资格的大型医用检查设备的检查费用,应予以剔除。(8)各类监护仪所具备的检查功能一律不得以各种名义分解收费,如

58、有分解的应予以剔除。5、治疗费治疗费一般包括打针、换药、针灸、理疗、手术、化学疗法、激光疗法、骨折固定、骨牵引、矫形等一系列与治疗有关的费用。原则上,只要是与治疗损伤有关的治疗技术的费用就可以列入赔偿,同时,要结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和各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范围、支付办法及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进行详细核定,常规治疗费一般包括:注射、输血、换药、心电监护、抢救监护、牵引、引流、吸氧等;麻醉费:麻醉操作、麻醉用品、麻醉监护;康复理疗费。上述费

59、用限于当地医保规定。其中:(1)对治疗与损伤无关的疾病治疗费用应予以剔除。但损伤治疗过程中,损伤对某些原发疾病有明显加重的,或使用的药物对原发疾病有影响的应适当考虑一定的疾病治疗费用。(2)对医保规定不予支付的治疗项目的治疗费用,应予以全部剔除;对医保规定应自负的部分治疗费用,自负部分应予以剔除。(3)治疗费的各项费用中超过医保和物价规定价格标准以上的费用应予以剔除。(4)应用各种大型治疗设备的治疗,其伤情必须符合相应的治疗指征,必须符合医保使用规定,并有相应的审批手续。对不符规定的应予以剔除,符合规定的,但自负比例部分也应予以剔除。(5)对符合医保规定的一次性使用和植入型人工器官和医用材料所

60、发生的材料费,对各地医保规定的自负比例部分,应予以剔除。(6)物价部门规定的不得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应予以剔除。(7)物价部门规定可以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含植入性材料),对医保规定的自负比例部分,应予以剔除。6、医院护理费根据伤者伤情,依照国家卫生部的“分级护理制度”决定伤者的护理等级并及相应医嘱,在住院病人一览表和病人床头卡上设不同标记确定护理等级。等级护理共分为四级,即特别护理(特别专护)、一级护理、二级护理和三级护理(普通护理),基本标准:护理费:特别护理30元/日,一三级护理10元/日。(1)特别护理(特护)用大红色标记,凡病情危重或重大手术后的病人,随时可能发生意外,需要

61、严密观察和加强照顾。特护的都是重危病人,但重危病人不一定都要特护。特护由专门护士承担,并制订特护计划,定时测量体温、脉搏、呼吸、血压,密切观察病情,记录饮食和排出物的量,进行基础护理和生活护理,翻身按摩等。 (2)一级护理用粉红色标记,表示重点护理,但不派专人守护。对绝大多数重危病人来说,这就算是高等级的护理。按规定,对一级护理的病人,护士每隔1530分钟巡视1次,既了解病情和治疗情况,又帮助饮食起居。(3)二级护理用蓝色标记,表示病情无危险性,适于病情稳定的重症恢复期病人,或年老体弱、生活不能完全自理、不宜多活动的病人。对二级护理病人,规定每12小时巡视1次。(4)三级护理是普通护理,不作标

62、记。对这个护理级别的病人,护士每34小时巡视1次。在护理费的核定上,只要伤情符合各个阶段的护理级别,医院收费符合物价和医保部门的规定,原则上均应予以承担。在实际中有些情况可能引起争议:(1)伤者在受伤前就患有其它严重疾病,受伤后使原来的疾病加重。如果按外伤以较低级别的护理即可,但按疾病的实际情况就需要较高级别的护理。而由于疾病的原因,外伤康复特别慢,造成住院时间长,护理级别高,使护理费高于一般的受伤人员,此种情况,一般不能全部承担护理费,而是按照实际情况协商承担部分护理费用。(2)伤者入医院时伤势严重,医师根据伤情确定的护理级别比较高,经过一段治疗后,伤情已大有好转,护理级别应适时调低,但医师

63、并未及时调整护理级别,护士也未按照原级别进行相应护理,这种因医护人员未按损伤好转日期确定护理级别,多计算的护理费应予以剔除。(3)对于伤者住院期间有非专业护理人员进行护理的,应该根据其伤情、医嘱和实际护理情况确定,不属于本项费用范畴。7、医疗服务设施费用医疗服务设施是指由医疗机构提供的,伤患者在接受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必需的生活服务设施。医疗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1)住院床位费及门(急)诊留观床位费。对已包含在住院床位费及门(急)诊留观床位费中的日常生活用品、院内运输用品和水、电等费用。医院不能再向伤患者单独进行收费。(2)床位费一般分为普通病房床位费、血液病房床位费、监护病房床位费、抢救

64、病房床位费、急诊观察床位费、超过普通标准的床位费。对床位费的核定原则上应根据伤情确定不同阶段的病房床位,床位费不能超过物价和医保的规定,超过的部分应予以剔除。住院时间计算:按计入不计出的原则,即不论当天什么时间入院,按一天计算;出院时,不论当天何时离开,不计收当天住院费。(3)附加收取的诸如取暖费、空调费(根据各地情况酌情核定)、电炉费、电话费、电视费、电冰箱费等一律予以剔除。对部分地区物价和医保部门核定的监护病房中含监护病房费、抢救费、护工费、护理费、空调费及电极、打印纸、拷贝纸、氧饱和测定、输液泵等各种材料费的,如医院清单中仍有重复收费部分应予以剔除。病房根据标准应配备的设备不得另行收费,

65、如有应予以剔除。8、救护车费和救护出诊费对遭到严重损害的伤者,使用救护车和急救人员是必要的,其产生的救护车费和急救费用应根据情况合理予以承担,审核时应结合实际情况处理,对于伤势较轻却包出租车前往就治的费用,应予剔除。9、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其他后续治疗费法释第十九条第二款中规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由于现行第三者责任险条款均采用的是一次性赔偿结案原则,对三责险赔偿后再增加的任何费用不再承担赔偿责任,故在实务中大都采用与医疗费一

66、并赔偿的办法,在条款中康复费、整容费和必要的营养费这三项有一定的赔偿限额限制,在合理确定这些费用时,应注意以条款中约定的赔偿限额为限。(1)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伤者在遭受人身损害之后,除需要对伤情进行治疗外,在伤者的器官功能遭受损伤后还需要进行各种康复治疗。按照世界卫生组织的界定,康复是指:综合地、协调应用医学的、教育的、社会的、职业的各种方法,使病、伤、残者(包括先天性残)已经丧失的功能尽快地、能尽最大可能地得到恢复和重建,使他们在体格上、精神上、社会上和经济上的能力得到尽可能的恢复,使他们重新走向工作,重新走向社会。康复治疗的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物理疗法(PT):包括物理治疗、

67、体育疗法、运动疗法。作业疗法(OT)包括功能训练、心理治疗、职业训练及日常生活训练方面的作业疗法,目的使患者能适应个人生活、家庭生活及社会生活的环境。语言治疗:对失语、构音障碍及听觉障碍的患者进行训练。心理治疗:对心理、精神、情绪和行为有异常患者进行个别或集体心理调整或治疗。康复护理:如体位护理、心理支持、膀胱护理、肠道护理、辅助器械的使用指导等,促进患者康复、预防继发性残疾。康复工程:利用矫形器、假肢及辅助器械等以补偿生活能力和感官的缺陷。职业疗法:就业前职业咨询,职业前训练。传统康复疗法:利用传统中医针灸、按摩、推拿等疗法,促进康复。康复费一般以就诊医院出具的正式报告或法医部门的鉴定报告为

68、依据进行核定,对于伤者自行要求和被保险人自行承诺的康复费用,原则上不予承担。法释第十九条中的“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仅指为使伤者遭受损害的器官功能重新恢复而进行的训练,包括物理疗法、语言疗法以及作业疗法中的“功能训练”(认知功能训练,手足功能训练)所支付的费用。至于心理治疗、职业疗法所付出的费用不包括在“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之内,对伤者因人身伤害而遭受的心理痛苦而需要心理治疗所需要的费用,属于精神损害范畴,不在物质赔偿范围之内。(2)适当的整容费伤者的面容由于事故造成毁容的,在治愈标准上应以治疗到损伤前的容貌情况为终结。毁人容貌的部位可参照人体重伤和轻伤鉴定标准文件,其范

69、围是:前额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腮腺咬肌部和耳部,整容手术又分为近期手术、再次手术、远期手术等几个阶段。审核中应根据医院证明、鉴定结论和医疗调查核损情况,确定较为适当的整容费用,但对整容手术过程中附带的其他不属于事故所造成的如消除雀斑、痣、皱纹等则不应予以承担。同时,对医疗过失造成增大的整容费用也应予以剔除。对留有后遗障碍和无法治愈的瘢痕,在现有医疗条件下无法进行治疗的则为终结,不予赔偿整容费。(3)其他后续治疗费其他的后续治疗费主要是指伤情尚未恢复需继续治疗所需要的费用。常见的再次手术有:颅骨镶补术、镶牙、假眼安装、骨折矫形术、取钢夹板手术和取髓内钉手术、消除内脏粘连术等等。对

70、后续的治疗费的审核一是要有原主治医师和医疗机构的建议或意见,二是结合前期治疗情况,三是当地的医疗水平,合理的确定相应的治疗费用。(4)后期治疗与评残的关系: 如果经过后续治疗后能够确定使评定的伤残等级降低,可以考虑给予一定的后续治疗费,但核定额度应以下降的伤残等级金额为限。 对于经过后期治疗不能改变伤残等级的(如仍须配置残疾辅助器具),对于其必要的后续治疗费可以给予合理确定,其他费用原则上不予给付。10、材料费的一般分类:常规材料费:注射输液(血)器、敷料、引流管(袋,瓶)、胸腹带、手术麻醉耗材等限于医保规定;特殊材料费:内固定材料(螺钉、钢板、髓内针、人工骨板和关节)、造影剂等,按医保规定执

71、行。 11、各类常见创伤的诊疗方案:(1)四肢创伤。主要指四肢骨折、关节韧带损伤、血管神经损伤。检查:X光摄片,关节镜(膝关节),血管造影,神经电位测定(肌电图)。治疗原则:a、手法复位,外固定或牵引。 b、手术内固定。 c、药物治疗:活血化淤止痛;抗感染;神经损伤的予神经营养药。手术指征:a、复位不成功;b、开放性或粉碎性骨折;c、合并血管神经损伤。d、手术材料: 骨园针、加压螺丝钉、髓内针、接骨板、张力钢丝、人工股骨头、人工髋关节。(2)颅脑和脊髓创伤。主要指颅骨骨折、脑损伤、颅内出血和血肿、脊髓损伤。检查:X光摄片,CT,MRI,脑电图等。治疗原则: a、病情观察,包括颅内压、生命体征监

72、测;维持呼吸循环,重症者予呼吸机支持。b、药物治疗:抗生素、脱水剂、止血药、神经营养药,重症不能进食的予静脉营养。c、手术治疗,降颅压、清除血肿和失活脑组织、止血、引流。手术指征: a、颅骨骨折、颅内出血和血肿致颅高压; b、截瘫综合症,不稳定的脊柱损伤。手术材料: 钛夹、人造颅骨板(后期修复)。(3)腹部创伤。指肝、脾、肾等实质性脏器和胃、肠、膀胱等空腔脏器损伤。检查:B超、X光摄片,腹腔穿刺,偶尔CT。治疗原则: a、手术治疗,对实质性脏器修复或切除(止血);对空腔脏器行消化道重建。b、药物治疗:抗生素、止血药,重症不能进食的予静脉营养。手术指征: a、腹腔内出血; b、空腔脏器穿空。(4

73、)胸部创伤。主要指肋骨骨折、肺损伤、心脏及大血管损伤。检查:X光摄片。治疗原则: a、 生命体征监测,维持呼吸循环,重症者予呼吸机支持。 b、 药物治疗:抗生素、止血药、重症不能进食的予静脉营养。 c、手术治疗,骨折固定、止血、引流、心脏血管修补。手术指征: a、多根多处肋骨骨折颅骨骨折、颅内出血和血肿致颅高压;b、胸腔大出血;c、心脏血管损伤。二、误工费的审核误工费是指伤者因伤害治疗期间甚至恢复期间、定残之日以前或非现场死亡的人员在自出险之日至死亡的抢救期间,不能生产、劳动、上班工作和承包经营而减少的收入,以及死者的家属办理丧葬事宜导致的合理的误工损失。(一)审核要点: 1、非持续性误工,误

74、工时间应根据伤者自接受治疗到康复所需的时间确定,以就治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为依据。例如:门诊病历、疾病证明书、住院记录以及医疗机构出具的要求在家休养的证明等,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在多长的时间内无法正常的从事工作与劳动。(1)、有固定收入包括非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和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两部分。非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单位按期得到收入的,以伤者实际收入减少计算,但超过国家计税点的需提供完税证明。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是指直接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在业人员,其收入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该行业平均工资计算,其它农业人员其收入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

75、入计算。(2)、“无固定收入的”,是指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证明或者有关单位证明,在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其收入能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城乡个体工商户、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其收入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同行业平均工资计算。(3)、”无收入的”,是指本人生活来源主要或者全部依靠他人供给,或者偶然有少量收入,但不足以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原则上没有误工收入的减少不赔付误工费,但有主张误工费的权利,以下两种情况仅供参考:一类是家庭主妇:家庭主妇虽没在外挣钱,但他们的劳动对于家庭其他人员的工作有价值,能支持和保障其他家庭成员获得收入,误工可以参照当地一般家庭服务人员或护工的平均工资标准进行核定。二

76、类是无业人员:无业人员虽然暂时没有工作,但他们仍然有机会就业并获得收入,如果他们人身受到损害,这种获得得收入的可能性就会在一定时间内丧失,误工费可以参照没有固定收入的人群进行核定。(4)、有固定收入,但并没有因交通事故误工而减少收入,误工费不予赔偿。如:带薪休假或退休人员,虽然受伤,但工资也是照领,也就是说受害人并没有因为交通事故而遭受经济损失,除非受害人可以证明自己除了正常工资外还可以获得其他收入,因受伤而不能获得,造成实际收入减少(专业技术或文艺人员,休假期间在外兼职)。2、伤者因伤致残而持续性误工伤者因伤致残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之日的前一日;因伤致死的,误工时间自事故发生日计算至死

77、亡之时止。定残日是指伤残鉴定机构对受害人的残疾程度或残疾等级出具鉴定意见之日。至于定残日之后,因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导致的预期收入损失应当以残疾赔偿金的方式给予赔偿,就不属于误工费之列。对于伤者可能评残的,应适时跟踪了解,督促伤者在治疗终结之日后尽快评残。3、死者亲属办理丧葬事宜合理的误工时间在核定时应准确把握“办理”和“合理”的认定,由于在法释中没有明确界定,因此,在核损时应充分了解办理丧葬事宜的死者亲属的人数、职业、所在地方,以及具体办理丧葬事宜的时间,必要时应与交警部门、被保险人进行充分沟通,尽量做到合理支付。由于没有明确的依据,在实务中可参照处理交通事故调解不超过三人,死者亲属在十

78、日内办理丧葬事宜的原则进行协商,或依照法院判决处理。(二)误工费的计算标准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固定收入是指受害人能够按照一定的期限获得的收入,例如按月领取的工资酬劳或按星期、按天领取的报酬等。该固定收入的合法证明应由受害人供职单位出具,同时附具事故前后几个月工资发放单作为附件;对于一些高收入的受害人,还应提供完税证明,根据纳税情况确定实际收入。根据法释规定,误工费应该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收入。有些受害人受到损害后,其供职单位并不会扣发或者全部扣发其(工资)收入,对这部分受害人而言,不存在或者不存在全部的误工损失;另外,企业经营者的经营利益损失不属于误工费损失的范围

79、。因此,如何确定是否实际收入减少,也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审核工作。在实务中可以通过事故前后的税单对比、工资单对比以及受害人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合理的确定实际收入的减少,不能简单以单位的工资证明来代替实际收入的减少。2、受害人没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没有固定收入,但其能够举证其近三年的收入情况,可以以其三年收入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计算标准。在审核中着重审核其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3、受害人没有固定收入,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地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职工平均工资具体数据应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政府统计部门公

80、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对于没有劳动能力的无收入人员,由于其不存在实际的收入减少,因此不应当给予误工费的赔偿。对于受害人属于城市户口,达到退休年龄的无其他收入的,不予承担误工费;农村户口的受害人,可以参照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年龄,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核定误工费。三、护理费的审核本条所指的护理费,是指事故受害人的人身受到损害后,在医疗或者康复过程中所必须的陪护人员的误工费或工资,主要根据受害人的护理依赖程度或者护理级别、需要的护理人数等确定金额,护理根据受害人所处的治疗阶段分为治疗阶段和定残以后的护理。这里所指的护理人员不是医疗机构的护理人员,而

81、是在受害人住院或者在家修养期间专门陪伴他们、为其做些日常生活料理、简单医务护理工作的人,因此护理费或者是以亲属等专门护理的人员误工费为表现形式,或者是以支付给雇佣的专门护工的费用为表现形式。护理费涉及到的根本问题是人体损害后暂时或一段时间内丧失生活能力的问题,正确合理地确定生活能力的丧失程度和期限是确认护理费用的关键。人体损伤后伤者本人的生活能力能否自理、是否需要他人帮助,通过护理依赖来判断。所谓护理依赖是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五项:(1)进食;(2)翻身;(3)大小便;(4)穿衣、洗漱;(5)自我移动。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为完

82、全护理依赖,五项中有三项需要护理者为大部分护理依赖,五项中有一项需要护理者为部分护理依赖,一般认为完全护理依赖和大部分护理依赖者应当给予护理,部分护理依赖者可以给予护理。护理费是护理受害人而发生的费用,赔偿的前提是,受害人受到损害,生活不能自理或者不能完全自理,需要有人进行护理。是否需要护理,应当有医疗单位或鉴定机构的明确意见。证明需要陪护的,实际上也陪护,则应予以赔偿,没有必要的,则不予以赔偿。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乘以护理人数,再乘以护理期限,所得出的数额就是护理费。(一)护理费的计算标准1、当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时候,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2、

83、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时,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可以参照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护工收费标准确定,如无成文规定,可以参照当地实际护理人员的平均工资标准计算。3、对于评残之后的护理费,一般根据法院裁定或法医机关的鉴定结果来确定,同时还应结合护理等级计算,如高度残疾(如5级以上)的,如果还需支付后续治疗费,或者配置了残疾用具的,其护理等级应低于治疗期间的护理等级,在计算时应根据医疗或法医机构的鉴定合理审定。人伤核损员应注意收集当地“护理人员用工收入标准”或相关规定,合理确定上述费用。(二)护理人数的确定护理人数的多少,既关系到对受害人能否适当的照顾,又关系到赔偿护理费的数额。根据法释

84、规定护理人数原则上为一人,但在医疗机构或者法医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意见确定护理人数。医疗调查人员应随时跟踪以确定实际护理情况,以合理确定护理人数。对于在重症监护(ICU)期间,由于非医护人员一般不能进入,故在此期间原则上没有护理人员。(三)护理期限的确定护理期限是指对受害人进行护理的时间长度,护理期限一般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能超过二十年。1、受到一般伤害的人员,原则上只考虑住院期间护理费用,对出院后一般不予以考虑。住院期间也要根据具体伤情变化确定护理时间。对于因各种原因未住院

85、而又确实需要护理的,可结合实际情况酌情考虑,但必须从严掌握。2、受伤致残的人员,对于暂时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计算时间应到治疗后恢复生活能力时止。3、受伤致残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考虑将受害人受害时的年龄与受诉法院所在的省、自治区或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人均期望寿命进行比较(多数以70岁为参照年龄),用该人均期望寿命减去受害人遭受损害时的年龄,再结合受害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因素进行适当调整后,确定一个期限,但最长不能超过二十年。4、对于受害人实际被护理期限超过了法院判决确定的护理期限,有时甚至超过二十年的最长期限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起诉请求,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但根据第三者责任险条款的一次

86、性结案原则,此项费用不再予以追加赔偿。5、对受害人原来就患有严重疾病,如高血压、心脏病、肝硬化、癌症等,受到伤害后使原来的旧病复发或加重,护理期限一般可考虑至外伤治愈时为止。如果能确实证明伤害与旧病复发或加重有直接因果关系,其护理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必须由人伤核损员与医院方进行沟通后确定。6、受害人还患有精神病(或间歇性)、重度精神发育不全等,护理期限原则上以治疗外伤期间为主,当外伤治愈后即应终止。但是,外伤或外因性重度精神刺激使原来的精神病复发或加重住院的,就该将复发或加重的症状治愈为止,以后再复发住院的即不负责。对于有监护管理条件的专门精神病医院,住院期间可以不用支付护理费。重度精

87、神发育不全的病人受到伤害而住院的,原则上以治疗外伤期间的护理费为主,损伤治愈后即行终止。7、对于进入高龄期的老年人,由于生活自理能力逐年下降,再加上某些疾病的困扰,有一些人已失去了一部分生活自理能力,这种老年人一旦受伤直接就涉及护理问题,护理期限原则上应以外伤的医疗终结时间为止,也可根据老年人的年龄,结合损伤程度,协商确定一个护理的限定时间。四、交通费的审核交通费是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法释中强调交通费是受害人就医时实际发生的费用,以及死者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合理的交通费。在交通费的审核中应注意以下几点:(一)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且应当与就

88、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这里的“正式票据”,包括汽车票、火车票、船票、出租汽车票等等,不吻合的应予剔除。对实践中有些受害人提供了大量连号的票据,这些票据虽是“正式票据”,但大都与实际不符,应选出合乎规定的予以赔偿,其他均予以剔除。(二)交通费的主体是伤者本人和其陪护人员或死者亲属,是在就医和转院时支出的交通费用或办理丧葬事宜时支出的交通费用。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应以合理为标准,其主体只能是死者的亲属。(三)关于交通费的计算标准在法释中没有具体说明,但实践中原则上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出租汽车,但应当有

89、合理的解释;乘坐火车应当以普通硬座火车为主,特殊情况需要乘坐硬卧的,也应当有合理的解释;一般情况下不允许乘坐飞机,紧急情况除外,但也需要有合理的解释。(四)由于法释中对死者亲属的交通费界定为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而办理丧葬事宜是在公安部门尸体检验之后的十日内,故办理丧葬事宜不存在十分紧急的情况,对外地亲属前来办理丧葬事宜的飞机票原则上不予承担,但应承担火车票的票价部分;死者直系亲属在国外的,其前来办理丧葬事宜的作为特例应予以承担经济仓的飞机票,但必须持有效证明;飞机票一般应承担单程费用。(五)交通费的承担人数,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定,原则上受伤人员在转院治疗时期应承担一人的交通费;对死者亲属办

90、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以不超过三人为限。五、住宿费的审核住宿费分为二个部分:一是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合理的住宿费用;二是死者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合理的住宿费用。在住宿费的审核中应注意:(一)住宿费必须以合规的正式发票为凭据。(二)住宿费必须是“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而发生的。这里着重审查的是对单据的审查,一是证明“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如当地没有条件治疗这种病,当地不具备实施这种手术的条件等;二是证明“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如因医院无床位或其他原因确需候诊,且伤情不允许返回家中或不能返回家中,或往返家中的交通费用

91、高于住宿费等。(二)住宿费必须是“合理”的部分法释对住宿费没有规定具体的标准,原则上可以参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如果外地治疗的标准高于事故发生地的也可按治疗地的标准计算;对外地治疗亲属陪护的住宿费原则上应予以承担,原则上以一人为限,如医疗机构证明确需超过一人的,应结合具体伤情酌情考虑,从严把握。(三)死者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的住宿费应是在死者居住地之外的事故发生地发生的住宿费用。根据法规中关于交通事故处理的时效规定,原则上按照死者亲属的人数不超过三人,时间不应超过十五天。(四)住宿费的核定还应该考虑就近原则,即住宿地距离就治医院较近。对于舍近求远入住的,应重点核实其住

92、宿费的真实性、合理性。(五)住宿费的标准应该以侵权行为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计算。从法释的规定我们可以理解住宿费在实践中也是统一按侵权行为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的标准计算,但没有票据证明受害人确实花费了住宿费,也不能得到赔偿。 住宿天数应该结合在外地治疗的情况或处理事故的情况来计算。受害人不能以自己在外就医或者其家属以处理事故为由长期在外地居住,如果受害人只有住宿费票据,而没有对应的就诊票据或处理事故的凭证,那么不合理的住宿费是得不到支持的。六、住院伙食补助费的审核住院伙食补助费是用于受害人住院医疗期间加强营养或者配合医疗的伙食的补助费用,对于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到外地治疗因客观

93、原因无法住院期间发生的伙食费也可以给予合理赔偿,但本项必须经过认真审核后确定。(一)住院伙食补助费仅限于住院的受害人受害人未住院的没有这项赔偿费用,陪护人员没有住院伙食补助费。(二)根据法释规定,对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的,除承担受害人本人的伙食费外还要承担其陪护人员的伙食费,对于陪护人员的伙食费的人数原则上为亲属一人。(三)伙食补助费的标准伙食补助费的标准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原则上应以住院地的标准为限。七、必要的营养费的审核营养费是指人体在遭受损害后发生代谢改变,通过日常饮食不能满足受损肌体对热能和各种营养素的要求,必须增加营养品作为对身体补充所支出的费

94、用。对于伤害情况较为严重的受害人,或者年龄较大或者较小的受害人,可以根据伤残情况、治疗机构意见决定是否予以赔偿。对营养费限制比较严格,大多数情况下对患者加强营养的过程都在医疗机构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通过伙食、用药等完成,因此,要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才能考虑营养费的赔偿。一般只应考虑在住院治疗期间,由医疗机构出具相应的意见,并由医院实施。下面简单列举几种常见的营养费赔偿类型供参考:(一)受害人身体受到伤害后不能进食的,不论其年龄大小都应该有营养费。例如严重的口腔撕裂伤、上下颌骨骨折致张口困难、舌损伤、喉部损伤、咽部损伤、食道损伤(化学性、物理性)、胃穿孔、肠破裂和昏迷病人等,都应赔偿营养费,赔偿时间

95、应考虑到伤者能正常进食为限。(二)损伤性大出血、大手术、失血性休克等,可以考虑营养费。对于失血量达伤者体重的1%以上,不足2%的可适当酌情付给部分营养费;对于其它严重损伤,例如大面积的烧烫伤、大面积皮下出血、体腔内出血等,失血量不易测量的,可以根据伤情表现、休克程度、化验结果等综合分析判断是否给予营养费。(三)对于外伤引起精神障碍的,如果伤者不能进食,消瘦、机体衰竭的应该补充一定的营养,防止并发症出现。(四)受害人在受到伤害之前就患有严重疾病,损伤后致使原来旧病加重,根据损伤后的实际情况很需要补充营养,营养费承担一部分较为合理。八、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审核法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

96、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被抚养人适于直接受害人有法定对此我们可以从

97、以下几个方面来正确理解和审核被扶养人的生活费。(一)被扶养人的确定依照法释的规定,被扶养人应包括以下二类人:1、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依照我国婚姻法规定,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包括:1、未成年子女;2、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与未成年外孙子女;3、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4、履行法定收养手续的未成年的养子女。2、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根据民法通则和婚姻法的规定,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包括:(1)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配偶;(2)丧失劳

98、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父母;(3)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继父母(必须是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承担过抚养教育义务);(4)不能独立生活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5)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6)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兄、姐(有负担能力的弟、妹由兄、姐扶养长大)。上述近亲属被承担扶养的前提条件是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根据目前实际情况,在被抚养人的人数确定上存在诸多“水分”,是影响人伤核损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应

99、重点对上述两个条件是否同时具备进行充分调查取证。“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一般由当地劳动部门的有效证明为依据,或以人伤调查员的实地调查为依据,丧失劳动能力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全部丧失或部分丧失;“无生活来源”一般是指生活来源主要或全部依靠他人供给,或者偶然有少量收入,但不足以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二)共同扶养人的确定共同扶养人是指与扶养人具有同样法律意义上,依照法律规定对同一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比如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这里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共同扶养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里的子女包括收养的子女都是父

100、母的共同扶养人(三)特殊群体还有一个比较特殊的群体就是胎儿,如果死者的妻子处于怀孕期间是否可以要求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实践证明是可以的,为了避免胎儿出生后的再次主张权利以及由此带来的找不到加害人的风险,通常的处理办法是:法院判决赔偿义务人将胎儿的抚养费提存到法院,胎儿出生时如果是活体,法院将该笔抚养费支付给胎儿的母亲保管;胎儿出生不是活体法院将给笔抚养费退还给赔偿义务人。如果被抚养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赔偿前死亡,那么被抚养人生活费将不再给付,但是被抚养人在这段时间的生活费要给予一定补偿。(四)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法释中对被扶养人应承担的年限和标准有明确规定,审核的难点在于存在多个共同扶养人,又

101、存在多个被扶养人时如何确定被扶养生活费。1、共同扶养人的分摊问题法释中规定“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由于法律上讲的是具有共同扶养义务的人,应该具有相同的扶养义务,采取平均说较为合理,即按照扶养义务人的人数比例分担,这也比较易于接受和理解,在现有的经济生活环境下也易于操作。2、多个被扶养人的问题法释中对多个被扶养人的生活费问题确定了一个最高赔偿额度,可以理解为,在每一个赔偿年度里,无论有多少被扶养人需要扶养,他们所获得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相加之和不能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即一个计算标准。例如:一个扶养人38

102、岁(独生子女),2005年6月3日在广州交通事故致一级残废,上有父亲65岁,母亲63岁,均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农村居民)下有一个12岁女儿(城市居民)需要扶养(其妻子因病已去世)如何计算这多个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广州一般地区2005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3627元,农村居民人均平均生活费支出4365.87元):(1)计算每个被扶养人应扶养的年限:其父亲应扶养15年,其母亲应扶养17年,其女儿应扶养6年。(2)计算每个被扶养人在每一个赔偿年度内应获得的生活费,计算他们的总额情况是否超出了法释规定的标准,如超过只能计算一个年标准:在一个扶养年度内其父亲可获得4365.87元,其母亲可获得436

103、5.87元,其女儿可获得13627元,三人之和就是22358.74元,超过了法释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的规定,也应是说在前6年里不能超过其女儿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3627元;在第7至第15个年度里,由于女儿18岁成人,已达到了不需再扶养的标准,剩其父母2 人,但相加之和为8731.74元,超过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费支出标准,故只能按4365.87元计算;第16个至17个年度里,其父的扶养义务已结束,故只剩其母亲一人,按标准为每年4365.87元。(3)计算全部被扶养人生活费的金额。只要在上述每个年度内应承担的最高额度内,进行

104、连加即可计算出全部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总额。这三个被扶养人的生活费计算如下: 6年13627元/年+(15-6)年4365.87元/年+(17-15)年4365.87元/年=129786.57元。父15年女儿6年母17年年标准13627元 年标准4365.87元 年赔偿标准4365.87元这样的计算每个年度内均没有超出法释所规定的标准,又没有遗漏任何一个人的扶养年数。3、多个共同扶养人和多个被扶养人同时存在的计算问题这里需要满足二个条件:一是共同扶养人要对共同扶养的对象进行分摊,二是所有被扶养人每个年度的累计赔偿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计算顺序如

105、下:(1)首先计算每个被扶养人的扶养年数;(2)根据被扶养人的户籍采用相应的城镇或农村标准,对扶养人每个年度相对应每一被扶养人应承担的份额进行分摊,即用相应年标准除以共同扶养人的人数即可;(3)将每个年度内扶养人应承担的所有被扶养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相加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相比,未超过的按实际数字,超过的按城镇或农村支出额年标准计算;(4)将每个年度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相加,就是被扶养人生活费总数。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每个被扶养人在扶养人已尽完扶养义务后,应在下一年度内予以剔除,即在每超过每一被扶养人的扶养年数后应将此人从下一年度的年累计赔偿总额中剔除。举

106、例说明:一个男性受害人40岁,2005年4月8日在广州发生交通事故致一级残废,上有父亲68岁,母亲66岁,均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农村居民),下有一个15岁小儿麻痹症的女儿(农村居民)和4岁的儿子(城镇居民)需要扶养,其有哥哥1 人,姐姐1 人,妻子健在,如何计算此例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广州一般地区2005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3627元,农村居民人均平均生活费支出4365.87元):(1)计算每个被扶养人应扶养的年数:其父亲应扶养12年,其母亲应扶养14年,其女儿应扶养20年,其儿子应扶养14年。(2)计算扶养人在每一个赔偿年度内应承担的每一个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的份额:父母应由兄弟姐妹3人分

107、摊,女儿和儿子应由夫妻2人分摊。父亲=4365.87元/3人=1455.29元/年母亲=4365.87元/3人=1455.29元/年女儿=4365.87元/2人=2182.9元/年儿子=13627元/2人=6813.5元/年(3)在前12年度里每年有4个人要扶养,其承担的金额为:每个年度=1455.29(父)+6813.5(子)+1455.29(母)+2182.9(女)=11906.98元/年,未超过城镇年标准13627元,按11906.98元/年为标准计算。即12年11906.98元/年=130976.78元。在第13个年度至第14个年度里,去掉父亲还有三个人要扶养,其承担的金额为:每个年度

108、=6813.5(子)+1455.29(母)+2182.9(女)=10451.69元/年,没有超过城镇居民年标准13627元/年,按实际数10451.69元/年为标准计算。即2年10451.69元/年=20903.38元。在第14个年度至第20个年度里,去掉儿子和母亲还有女儿一个人要扶养,其承担的金额为:每个年度=4365.87/2(女)=2182.9元/年,没有超过农村居民年标准4365.87元,按实际数2182.9元/年为标准计算。即(20-14=6)年2182.9元/年=13097.4。(4)计算全部被扶养人生活费的金额。被扶养生活费=12年11906.98元/年+(14-12)年1045

109、1.69元/年+(20-14)年2182.9元/年=130976.78元+20903.38元+13097.4=164977.56元子14年母14年女20年父12年年标准11906.98元 年标准10451.69元 年标准10451.69元 年标准2182.9元九、残疾赔偿金的审核残疾赔偿金是对因残疾而导致的劳动能力丧失所给予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劳动能力的丧失程度或伤残等级作为赔偿的基本依据,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伤残鉴定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以下简称伤残标准)进行交通事故伤残等级的评定。法

110、释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一)伤残等级评定机构和评定人的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规定,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这些机构可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向当事人介绍,由当事人自行选择。评定人必须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可以理解为接受

111、法医学教育并从事法医学鉴定、教学或科研的技术人员,同时已获得所在鉴定机构授予的鉴定权;对于没有专业的法医学鉴定机构,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由公安交警部门或其上级公安部门的法医做出评定的,如果其具备鉴定资格,原则上也应承认其鉴定结果;对于一部分地区没有法医学鉴定机构也没有公检法机关的法医情况下,聘请临床医师从事交通事故伤残评定问题,可以采用兼职法医鉴定人执业资格制度。但此类人员应经考核合格,由聘任鉴定机构核发“兼职法医鉴定人执业资格证”,授予鉴定权,规定鉴定权限和鉴定领域。(二)伤残评定的程序1、伤残评定的程序启动原则上没有规定由何人何部门来启动,实际可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启动或者当事人自行委托启动,只

112、要符合有关规定即可。2、重新评定程序。无论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还是当事人自行委托,在接到评定书后如有异议的,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的可在三日内经县级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另行指派或委托重新鉴定;对当事人自行委托的,也可以在三日内另行委托,并告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予以备案。(三)伤残评定的原则在伤残评定过程中,评定人必须遵循伤残评定的原则进行伤残评定,以求全面、细致、科学、客观、实事求是地做出伤残评定。1、治疗终结原则伤者损伤后经采取医疗手段对伤情进行诊治,而致损伤痊愈、好转或稳定,预计一般不需再实行特殊治疗,为治疗终结。关于伤残的程度评定,必须在治疗终结以后,这主

113、要基于:(1)损伤在现代医疗水平的情况下,按照一般医疗常规,继续治疗已无意义。(2)伤者所遗留的功能障碍相对为永久固定性或呈不可逆转性。治疗终结不同于医疗依赖,后者指损伤致残后,于治疗终结时仍然不能脱离治疗者,如外伤后糠尿病不能脱离胰岛素治疗者。医疗依赖并不是等同于一般的对症治疗,赔偿时应予以注意。 治疗终结与评定时机的关系,一般理解治疗终结点就是评定时机,但对功能障碍的损害,如肢体或神经损伤等,评定时机应晚于治疗终结。评定时机相对损伤的发生时限,在司法实践中根据不同的损伤,分为伤后若干个月,具体损伤的评定时机没有统一的标准,在实际工作中可以参考有关较为权威的伤残鉴定与赔偿中对各种伤情的医疗终

114、结时间,作为相应的评定时机。2、文证审查与活体检验相结合原则文证审查是法医学的鉴定方法之一,在法医临床学和法医病理学鉴定中经常遇到。法医学文证审查,是指法医学鉴定人根据案件中有关文证的内容,进行审查和研究,答复委托机关所提出的问题。在法医学鉴定中,文证审查与鉴定结论的关系分为两种情况:(1)由于条件所限或失去其他检验时机,文证审查是唯一的鉴定方法,根据文证审查直接得出鉴定结论;(2)文证审查与活体检验或尸体体验等同时作为鉴定的方法,依据审查意见和检验结果作出鉴定结论。在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中,文证是确定交通事故发生和损伤存在的原始重要证据。文证审查与活体检验相结合是鉴定与评定的重要方法,其目的是可

115、以明确认可、完善和变更医院诊断。伤残评定涉及伤者的功能障碍问题,活体检验是不可缺少的鉴定方法,缺少活体检验的伤残评定是不能采用的。3、鉴定与评定相结合原则鉴定是由公安、司法机关委托有专门知识或特种技术的人,应用检查、检测等方法,进行分析、对照、筛选和摒除假象后所下的判断。评定是通过评价或比照并加以确定的意思。在交通事故的评定中,鉴定是前期首要工作,是对特定个体损伤存在,损伤作用机体所造成功能障碍的程度,以及依据临床医学理论和技术作出客观诊断的过程。鉴定明确后,由若干人或小组比照标准得出评定结果。另外,交通事故的伤残评定应由二人以上的有资格人员进行。4、伤残评定中应遵循的技术原则(1)类推评定原

116、则在伤残标准条文5.1中规定:遇有本标准之外的伤残程度者,可根据伤残的实际情况,比照本标准中最相似等级的伤残内容和附录A的规定,确定其相当的伤残等级。由于伤残程度评定标准属罗列式,科学地评价标准不可能做到绝对的穷尽,类推实质是对少见、罕见具体技术问题的研究判断,是鉴定专家的学识和经验所决定的,对伤残标准未尽情况进行比照类推,使鉴定的公正性有章可循,充分保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司法公正。适用于类推的情形有以下三种:第一,伤残标准没有规定的类推,属于比较常见的类型。一般是指少见、罕见的交通事故损害,或者目前未被发现及报道的特殊情况。比照类推有一定的难度。第二,等级规定不全的类推,属于较

117、少见的类型。可以参照其他伤残程度评定标准进行类推。第三,间接损害的类推,主要是指由于治疗的需要医疗因素对伤者产生的合理损害,且该损害永久遗留功能障碍。类推时应遵循以下几个重要原则:第一,把握低限性原则,对于伤残标准中没有相应规定的情形,首先应考虑是否未达到最低级伤残标准,这是进行类推的前提条件,是类推遵循的基本原则。第二,严格程序性原则,按照法律规定,否则,随意类推和滥用类推将导致标准条款不统一,甚至可能为评定人提供暗箱操作的藉口。在程序上一是要由评定机构集体研究确定,二是需按规定报批,方能适用,三是评定人应在评定书中注明类推的理由和依据。第三,比照相当性原则,类推时可比照其他相关伤残程度评定

118、标准,比照伤残标准中类似的条款,同时,感觉、体会日常生活能力、职业能力和社会交往方面受到的影响,通过三名以上评定人共同讨论形成意见,遇有争议较大的情况,可以聘请临床专家分析具体情况。(2)分别评定原则这里讲的分别评定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两处以上的多部位损伤,或为多发伤;二是指一处损伤而引起的不同的功能障碍,且功能障碍均可以在伤残标准中找到相应的条款,或言之“标准中两处以上伤残等级者”。对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应理解为同一功能障碍状态,“不应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这里的“同一条文”是指相同功能系统而因功能障碍程度不同划分为不同等级的伤残,不能使用不同的条款重复评定,功能系统相同的伤残只能

119、评定一次,只对应一个条款。如:一人左上肢受伤致左上肢完全丧失功能符合4.5.10.d)属五级伤残,同时,左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对照标准符合4.6.9.c)又属六级伤残,这里就只能按五级评定而不能按二个级别分别予以评定。(3)伤病关系评定原则伤残标准5.3规定,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时,应排除其原有伤、病等进行评定。在伤残评定中,应当扣除伤残者受伤前的伤、病程度予以评定,也是合理的。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还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考虑一部分伤病吸收原则和医疗过失原则,合理的确定伤残等级。(四)伤残等级划分伤残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级(1

120、00%)到第级(10%),每级相差10%。(五)对伤残等级的审核一般来讲经过合法的鉴定的结论都是真实可信,但也不排除一些技术问题和人为差错,所以,对伤残评定结论还是要结合前期医疗调查情况及伤残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从程序上和技术上进行审核,对明显不符合伤残标准的应尽早提出疑义,要求重新进行评定,必要时可以借助检察技术力量进行相应的司法鉴定。因此,加强人伤核损的前期介入和定期跟踪是十分重要的,介入的越早,越能保证伤残等级评定的合理性。(五)残疾赔偿金的计算1、计算前的准备工作(1)应确定伤残人的身份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根据身份确定是使用事故发生地或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或受诉法院地的上一

121、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2)核实伤残者的实际年龄,对临界点即60周岁以上的年龄应重点核实,应以户口簿、身份证、户籍证明为依据,因为法释规定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并不全部都是二十年。(3)确定伤残等级的赔偿百分比。一处伤残等级赔偿百分比的确定从第级(100%)到第级(10%),每级相差10%,只要伤残评定为几级,应取相应的赔偿百分比即可。多等级伤残等级赔偿百分比的确定在伤残标准的附录B中给出了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现摘录如下:附录B(资料性附录):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B.1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多等级伤残的综合

122、计算是按伤者的伤残赔偿计算方法加以计算。B.2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计算根据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赔偿指数等,有下式: 式中:C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元;伤残赔偿总额,元;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0C11;Ih 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等级伤残者,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Ia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0Ia10 ; B.3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指数是指伤残者应当得到伤残赔偿的比例。以伤残者的伤残程度比例作为伤残者的伤残赔偿比例。从上述计算公式可以看出,无论有多少处伤残,在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比

123、例基础上再增加的赔偿比例必须小于并且等于10%(伤残赔偿附加指数Ia),总赔偿比例之和不能超过100%。但这个公式的最关键一点伤残赔偿附加指数Ia,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百分比例,附录中没有规定具体的计算办法,也没有规定具体的标准,造成多处伤残等级除最高级之外,其他的伤残等级赔偿比例在10%以内较为混乱。从目前各地公安交通机关调解事故中采用了各种各样的方式看,计算的方法有所区别(如重庆6-10级伤残附加指数为2%,2-5级伤残附加指数为4%;湖南6-10级伤残附加指数为3%,2-5级伤残附加指数为5%),但有些省份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调解中采用了如下办法确定赔偿附加指数,具有一定的公平性和

124、合理性,在此提出供参考:例如:从10级伤残至2级伤残按1%的增加比例确定赔偿附加指数,即10级为1%、9级为2%、8级为3%、7级4%、6级为5%、5级为6%、4级为7%、3级为8%、2级为9%。如果,一个人他有6级伤残1处,8级、9级、10级各1处,他的伤残比例如何确定呢?首先,他的最高一处伤残(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Ih)是6级,赔偿比例应是50%,其他各处依照上述办法他可以分别相应增加3%、2%、1%,即可再增加6%,也就是附加指数Ia为6%,符合不超10%的规定,那么赔偿的总比例就是56%。2、计算公式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等级赔偿百分比2

125、0年-0(年龄-60)15如:广东省一般地区一城镇居民男72岁,2005年7月受伤致残被评定为级(6级)伤残,广东省一般地区2005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3627元。残疾赔偿金=1362750%20-0(72-60)15 =1362750%(20-12) =54508元如果,上述居民受伤致多处伤残,等级分别为4级1处,8级、9级、10级各1处时。先要确定多处伤残的赔偿百分比,最高一处为4级为70%,其他分别为3%、2%、1%计6%,合计赔偿比例为76%残疾赔偿金=1362776%20-0(72-60)15 =1362776%(20-12) =82852.16元十、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审核残

126、疾辅助器具,是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为补偿其遭受创伤的肢体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制的生活自助器具,如瘫痪后购买的轮椅、截肢后购买的假肢、失明后安装的义眼、听力减弱购买的助听器等。法释第二十六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由此可见,司法解释按照损害赔偿的“利益说”,确定残疾辅助器具费属于赔偿权利人因增加生活上需要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应当按照“普通适用”的原则,并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其合理的赔偿费用标准。 (一)根据法释的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标准有两个:1、普通

127、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普通适用”,本身不是标准,而是人民法院在确定什么是“合理费用”标准时的一项指导原则。该原则的基本要求一是“普通”,即配制的辅助器具应排斥奢侈型、豪华型,不能一味追求高品质;二是“适用”,适用又有两个测试标准“(1)确实能起到功能补偿作用,包括有助于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有助于从事生产劳动,有助于恢复性、回归性社交(如安装仅具装饰作用的义眼);(2)符合“稳定性”和“安全性”要求。不具有稳定性或者不符合安全性要求的,即非“适用”,是否“国产”在所不问。2、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本条确立了“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之外,为符合受害人伤情的实际需要,

128、也作了例外规定,即如果受害人“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何为伤情有特殊需要?主观方面是指受害人伤情有异于常人,对辅助器具的配制须“个别化”处理;客观方面是指“普通”器具达不到安全性或者稳定性的“适用”要求,须配制“普通”以上的器具才具有“安全性”、“稳定性”,才能起到帮助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功能补偿作用。对这两种情形,人民法院的可以根据鉴定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费用标准。(二)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与赔偿期限法释对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与赔偿期限只是规定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未做明确的规定如何操作,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是一个技术问题,关系到

129、使用残疾辅助器具的受害人的切身利益,可以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但核损人员必须介入调查。在赔偿期限上可以结合更换周期,残疾人的年龄计算出残存寿命,以残存寿命做为赔偿期间,除以更换周期就是更换次数。1、对残疾辅助器具的配制包括费用评估、更换周期、赔偿年限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的机构:我国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是从事辅助器具研究和生产的专业机构可以从事残疾辅助器具的鉴定和配制。但应引起注意的是目前很多中外合资的机构并不是民政部门直属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很多是利益主体,故不能完全以他们的鉴定意见作为确定依据。在有些省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与民政部门出具了当地假肢等标准,应以此标准作为处理的依据。2

130、、我国民政部下属的“假肢协会”是假肢行业的行业协会组织,对假肢行业的行为规范和价格标准等进行相应管理,在进行残疾辅助器具的核定时,应该通过该行业组织与加入该组织的生产厂商联系,合理确定费用标准;同时,人伤核损员应注意搜集相关厂家的费用标准,并与当地假肢机构建立合作联系,互相沟通信息,加强配合。3、在核定残疾辅助器具的赔偿年限时,还应考虑受害人的年龄和实际伤情,如:对于年龄较大的伤者就不用配置长期使用的器具;对超过70岁以上的伤者,考虑其年龄和身体状况,不适合配置残疾器具;对一些暂时置留体内、短期需要更换或去除的就不需要使用高档耐用型材料等。十一、丧葬费的审核丧葬费是指安葬受侵害死亡的自然人的遗

131、体所应支出的费用。法释第二十七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此项费用原则上按照事故地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赔偿。值得注意的是丧葬费用中包括了丧礼费、停尸费,尸体整容费,火化费(土葬费)及治丧期间的有关人员的吃住、停尸费交通费等一切费用。十二、死亡赔偿金的审核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应赔偿当事人近亲属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原则上

132、应采用事故发生地的标准,但如果受诉法院地标准高于事故发生地标准的可采用受诉法院地标准。如果赔偿权利人能够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标准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标准计算。这里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举证,应有相应的证据证明:住所地是指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住所地要有户籍证明,经常居住地应有如房屋租赁合同、租金收条、自有房屋产权证、公司单位的合同、工资发放单、单位证明等。例如:一40岁湖南城镇户口的人,在深圳居住并在某公司工作5年,2005年8月5日在江苏省发生交通事故被撞身亡,当

133、事人亲属在江苏省诉讼要求赔偿,如何计算其的死亡赔偿金。首先确定其身份是城镇居民,2005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湖南省为8617.48元,深圳市为25864元,江苏10481.9元。如果受害人亲属举证受害人的经常居住地在深圳,可以采用深圳标准进行赔偿。死亡赔偿金=25864元/年深圳市20年=517280元第五章 人伤案件核赔规定人伤案件的审核是人伤案件处理的最后一个环节,直接关系到人伤案件的理赔质量。核赔人应掌握保险知识和必要的医学知识,对人伤赔付项目逐一审核。通常分为赔案审核和人伤索赔单证的审核。一、核赔人在审核人伤赔案时,应遵循车险赔案审核的一般原则1、保单有效确认。包括被保险人确认、承

134、保险种确认、保费到帐确认等,此外符合保险合同成立的基本原则。2、事故真实性与保险责任确认。包括交警证明、事故照片、出险原因分析等。保险责任确认中应注意保险条款特别指定或约定的一些内容(如指定驾驶员等)。3、事故损失确认。包括伤者人数、身份、伤情与诊疗项目与费用的确认,确保项目合理、费用准确。4、赔偿标准的确认。保险理赔金额应依据事故损失中合理、合法的部分进行理算。注意免赔系数和免赔额,确认其符合保单约定。二、人伤案件常见索赔单证审核应遵循的主要原则(一)医疗发票与费用清单的审核(1)医疗发票应符合财务规定;(2)医疗发票应为伤者本人治疗发票;(3)发票时间与病历证明一致;(4)手写发票金额需核

135、算;(5)住院医疗发票原则上均应提供费用清单或相关证明材料;(6)医院费用清单应逐项审核,确认项目及收费的合理性;数额较大的应与医疗相关部门逐一对照;(7)人伤赔偿项目符合人伤情况与查勘情况、人伤治疗恢复情况符合医学基本常理。(二)病历证明与病休证明的审核1、确认证明符合医院规定;2、确认病休时间符合医学常规3、确认继续治疗费或二次手术费的合理性。(三)死亡证明1、确认有户口注销证明;2、确认有法医尸检证明;3、确认有尸体火化证明;4、确认有公安部门的死亡证明书;5、确认死亡原因与本次事故的关联性;上述证明材料中提供其中两种即可。(四)抚养证明1、确认抚养证明的合法性;2、确认被抚养人主体的合

136、法性;3、确认被抚养的人数和期限符合常理。(五)伤残证明1、确认伤残评定文书符合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人员评定的文书规定;2、确认伤残级别符合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人员评定;3、确认伤残评定的伤残情况与伤者实际受伤情况一致或存在明显的关联关系。(六)残疾辅助器具证明1、残疾辅助器具证明为合格义肢厂家证明;2、证明符合相关部门颁布的义肢使用及费用标准。三、人伤案件协商赔付的要求 道路交通事故人伤案件发生后,在某些情况下,道路交通事故双方都想尽早结案,愿意协商处理,也就是通常所称的“私了”。由于人伤案件赔付的不确定性,如医疗费用、伤残等级、误工天数、护理人员等在医疗终结以前都难于确定;因此,私了案件存在技术风

137、险和道德风险,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作为最终的赔偿责任人,通常对私了结果都不予认可。但在特殊情况下,保险公司若能积极介入私了案件,既能满足道路交通事故双方的愿望,又能控制人伤案件的赔付,但这要求医疗核损人员有较高的专业技术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具体要求如下:1、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明确,可以确定责任情况和金额的;2、伤者病情诊断明确,必须继续治疗(包括住院治疗和门诊治疗)但不存在生命危险的可能;3、根据伤情,基本能确定伤者住院天数、误工天数和需要护理人数,如骨折伤者。4、根据伤情,基本能确定伤者的伤残评定等级。5、对某些严重伤残,并有医疗依赖的伤者,通过现有的医疗技术,确实不能使伤情好转的,如:截瘫

138、伤者、植物人。对于符合上述要求的伤者,人伤核损员可根据当地医疗收费标准,初步估算伤者通常需要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并经过双人确认为合理,经核赔人审核同意后,可指导被保险人进行协商赔付。为防止后续纠纷,所有协商处理的赔案均应在赔付时与被保险人签订赔款协议。四、常见人伤协商案件的处理(一)、一些单纯软组织挫伤、皮肤裂伤等损失金额较小的伤人交通事故,在事故现场或伤者已到医院做完简单的门诊检查(如行x片、CT、B超检查)和应急救治(伤口简单的止血、清创、包扎)后,事故双方大多都会提出协商解决,我们的人伤理赔人员应极积参与现场调处,一般在几百元内就可商定。 (

139、二)、四肢长骨线形骨折或粉碎性骨折,无移位、对位对线良好、骨折无开放,治疗简单,仅需行一般简单外固定、消炎、卧床休息即可,预后良好,伤情恢复后四肢无功能障碍的这类伤情可主张协商赔付,协商金额可在3-5千元伤定,减少后期护理、误工、伙食、续医、甚至评残的大笔费用。(三)、椎体压缩性骨折的伤情,它属于法医鉴定界的边缘问题,法医可操纵的灵活性很大,这种伤通过卧硬板床休息,适当牵引等简单物理治疗即可痊愈,恢复后对身体功能基本无影响,法医鉴定时可定残亦可不定残.一旦定残其人伤赔付金额就较高.故也可协商赔付,但应将伤者的x片或cT报告单拍照存档。 (四)、对一些植物人、靠呼吸机维持生命的病人或其它无医疗价

140、值病人,金额合理,对公司有利的也可协商,但应按相关规定报批后才能确定,不得擅自主张。以上协商赔付案件,应当形成书面材料,其内容包括事故双方的姓名、住址、联系电话、证件号码、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原因、责任分配、损失情况、协商结果,最后由双方签字。有条件还可提供交警责任认定书,并对现场及伤员拍照存档,事故双方及我司人伤理赔人员必须在协议上写上同意协商调处字样并签名。五、“双代案件”的人伤理赔要求“双代案件”是指分支机构请求出险地公司(以下称“代理公司”)进行代查勘、代理赔,或者委托事故伤亡人员相关赔偿费用涉及地点的保险公司代为调查抚养人员情况、收入情况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等。人伤案件涉及到

141、伤害人、受害人亲属及相关人员,还涉及这些人员的居住地、户籍所在地、就诊地等,上述情况的真实性对人伤核损的准确度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各分支机构还应对涉及到异地的相关情况进行认真核实。委托公司和代理公司均应按照本操作手册的规定处理,有关“双代案件”的具体处理规定,应参照总公司下发的相关文件精神执行。六、交强险医疗费审核操作指南 参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政策法规及其问答、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行业标准-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等规定,并结合创伤医学临床诊疗以及伤者具体伤情审核赔偿费用。 (一)、适用范围凡在我司投保机动车交强险的车辆,因

142、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人员伤亡。 (二)、医疗费用审核标准1、以下费用不属赔偿范围 (1)、与保险事故无关的检查、治疗及相关费用(包括伤者原发疾病;伤者伤情已愈,经治医生建议出院,但伤者拒不出院所发生的费用)。 (2)、医疗事故、差错扩大的费用。 (3)、无转院证明或未经我司同意,私自转院后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4)、非特殊病情需要或我司同意,住院治疗期间门诊或院外发生的费用(包括外购药品、器材等)。 (5)、非特殊病情需要或我司同意,未在能提供电脑发票的县级以上医院治疗的费用。 (6)、工伤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其它商业保险(如意外险)等已赔付的费用。 2、医疗费各项目审核标准 (1)、抢

143、救期间医疗费用的审核抢救期间,原则上医疗费用按医保标准执行,需特殊处理的伤情,首先根据医院监护和护理的级别判断抢救;其次依据伤情需要,对合理的、必要的自费药品和进口药品、监护费用等进行审核,并核对使用剂量、次数是否与伤情相符,对相符部分予以认可。如手术麻醉药、止血药、输血(输血互助费除外)、输氧、监测等。生命体征平稳后,应立即转入普通病房,严格按照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执行。(2)、住院期间医疗费用审核住院期间费用全部按照医保标准审核:与伤情无关的费用不予赔付;与伤情有关的预防性医保用药给予赔付、非医保用药不予赔付;与治疗伤情有关的在使用了同类型其他药物情况下医保限制性用药、与医保药同名

144、的进口药根据病情需要考虑可最高赔付50;对住院期间常规的、与伤情无明显的直接因果关系的各种检查如B超、X光、心电图、化验等最多可赔付1次;与伤情无关的大型的检查不予赔付、与伤情有关的根据病情需要予以赔付、对不必要的重复检查不予赔付;对牙齿冠折、缺失需要镶牙、补牙的给予补偿修复原则,价格视当地标准300元600元以内酌定(含治疗费),对资料不齐全(如无病历、清单等)2000元以下的费用在客户签字同意自负30%后审核,2000元以上的经负责人签字后按批示意见审核。对事故诱发某种疾病或加重原有病情的特殊情况需要报总公司批准后审核。(3)手术材料及辅助用具:按医保规定的国产普及型标准核定,使用国产豪华

145、型或进口材料,其差价部分由客户自行承担。(4)床位费:按当地医保标准。若因急性颅脑外伤、复合性内脏损伤昏迷需住ICU(重症监护病房)者除外,但脱离危险后应立即转入普通病房。(5)康复理疗费:按当地医保标准。原则上不得超过3种,医保范围以外的康复理疗不予赔偿。(6)换药及康复功能指导训练:按当地医保标准结合病情需要核定。 (7)救护车费:按当地卫生部门及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计算。 (8)其他费用:按照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政策法规及其问答规定的不予赔偿的费用不予赔偿:如凡院外会诊费、挂号费、伙食费、护工费、电吹风、电费、水费、电话费、病号服、特殊洗理费及一次性生活用品费、病历工本费、陪人费、陪人占床

146、费等均不予赔付;超过3个月的休假证明需要加盖医院医务科公章。 (9)续医费:被保险人为提前结案,对伤者未来可确定且必须的续医费用可提前支付。必须在出院证明或诊断证明上主管医生有明确记录需要继续治疗或半年、一年后取内固定物或是定期复查或是记录了后续治疗费用,同时被保险提供的赔偿支付凭证上记录已经支付了后续费用的才可审核续医费。审核续医费根据病情需要,对明显超出病情需要的不予赔偿。 (三)、赔偿项目分配 1、死亡伤残赔偿项目: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

147、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2、医疗费用赔偿项目: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3、两大项目下各小项的总和分别不得超过各自大项目有责或无责的限额总和,超出部分列入商业险赔付,不得将各小项混合核定或总和核定。 4、按照广义的理解和公司利益原则,伤残包含伤和残,而不是狭义的残疾。第六章 人伤案件中常见问题解析在机动车辆保险的赔案中,人员伤亡事故是除车损以外的另一项重要的赔偿项目,尤其是随着我国机动车数量不断增加和道路交通迅猛发展,与车辆有关的人伤伤亡事故越来越多。从保险公司的历年统计数据看,人伤事故的赔案数量和赔款金额在整个车险赔案中所占比例呈逐年上升

148、趋势,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在处理此类赔案时对人身伤亡的核损最为复杂,往往与被保险人产生矛盾和纠纷,而人身伤亡赔付“含水率”高的情况,已成为车险核损的重点关注对象。通过对人伤案件的分析,存在以下问题: 一、伤者方面1、小伤大养,以伤养病。如能够在门诊治疗的伤者要求住院治疗;伤势痊愈后借机疗养或治疗其它疾病;在治疗过程中开治疗其它疾病的药品等。案例1:一起交通事故导致四名车内乘客受伤,一人伤势较重其余为轻伤,车辆损失严重的赔案。重伤员的赔偿金额达到赔偿限额8000元,其余三人均是住院两、三天发生住院费一千元左右,但是相关的误工费、护理费与续医费却比住院费高出许多。虽然本案三名轻伤者的各种医疗费用单据、

149、材料都很齐全,也能从诊断中看出伤者并完全需要住院治疗,完全可以在门诊用药治疗,这样可以省下一些入院时的费用。另外,这几人住院的天数不过两三天,休息诊断书却分几次开了一个多月,这样误工的赔偿也是一笔可观的数目。案例2:某标的车与自行车相撞,致一人受伤,交警认定标的车负全责。经分析:伤者高某(女性,65岁),既往有“高血压、冠心病、脑血管疾病”史。外伤后门诊治疗2天,以“脑血栓形成,高血压”入院治疗40天,产生医疗费7000余元,护理费2000余元,这很显然是一个“以伤养病”的现象;伤者赵某(女性,65岁浙江金华人),出险当时以“右肩部软组织挫伤,高血压病”入院治疗24天,产生医疗费15000余元

150、,从其提供的门诊病历上看,其出院后又在门诊继续治疗(每10-20天复查一次),时间长达5个多月,每次都是开具的治疗高血压及舒筋活血等药物,但是并没有提供与之对应的医疗费发票;伤者江某(男性,50岁),出险时以“头外伤反映,颈肩、髋部软组织挫伤,颈椎间盘突出症”入院治疗12天,产生医疗费5430.00元,伤者出院后在门诊继续治疗了相当长时间,与实际伤情不符,而且结案时未提供与之相对应的医疗发票。在审核以上案件时,存在三个问题:(1)伤者明显存在以伤养病的嫌疑;(2)误工时间太长,与实际伤情不吻合,误工证明的真实性可疑;(3)交警调解书上缺少一个重要的要素:结案日期。2、借机要求高额的不必要检查。

151、由于存在有人为医疗费用“买单”的心理,伤者会要求进行与损伤无关的或超过普通检查的高额医学技术检查,往往这些检查都是不必要的。案例3:行人被我司承保的车辆撞伤,因锁骨骨折入院,发生医疗费用近万元。除用于的外伤治疗费用以外,还发生了大量的检查费用,项目有全身CT透扫、各种传染病、性病的检查与预防药剂等等,仅用于艾滋病、梅毒、各种肝炎的进口预防针剂就达六百余元。分公司在处理这起案件时,对于超“公费医疗”范围的用药做了初步审核,而未对检查项目做审核。分析本案的各项赔偿费用会发现其中的“借题发挥”现象比较典型,经咨询医疗机构,伤者入院后例行的各项常规传染病检查费用一般在几十元到三百元左右,“预防针”会征

152、求患者意见来下处方,特别是使用进口高档针剂的时候。所以,那部分预防针费用属于与事故无关的、不必要的治疗费用。另外,本案的另一个不必要的检查就是全身的CT透扫,伤者的入院诊断及其他医疗证明上都是只有锁骨和手臂的外伤诊断,根本不必做全身的CT检查,该项费用也属于扩大损失。我司在审核这类案件时,应该严格控制这种费用,可以提前与被保险人声明,避免额外损失。3、隐瞒病史或诈病。部分伤者出于担心治疗及相关赔偿费用不能落实,会隐瞒自身已有疾病或曾经患有疾病,或谎称有病,混淆疾病与外伤的区别,以期得到更多赔偿。案例4:伤者因交通事故肩部受伤入院,共花费医疗费用3.6万元,被保险人负全部责任。此案未经医疗核赔,

153、按调解金额缮制赔案上报我处。经核查用药明细单,发现存在大量用于治疗心脏病的费用混淆其中,粗略统计达1.2万余元。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应严格按照“近因”原则,区分医疗费用的发生是否由交通事故所引起。伤者在事故前若有心脏病一类的病史,不排除会在交通事故中引发的可能,合理的抢救治疗费用可以赔偿,但是常规的心脏病治疗则不取决于交通事故的发生与否。本案中1.2万余元的治疗费用已大大超出抢救范畴,特别是用于此病的出院带药以及使用高新治疗技术进行检查情况不应该是交通事故赔偿的范围。二、医疗单位方面1、为减轻医疗责任,有些医生会放弃普通治疗或使用普通药物,选择使用昂贵药物或治疗手段。2、存在以药养医现象。出于经

154、济利益考虑,部分医生出现小病开大处方、开保健药,高回扣药或重复进行高额检查,甚至通过不按标准收费、满足病人不正当要求、延长住院时间等手段来完成医院下达的经济指标。3、部分不良医生会利用病人对医疗知识的缺乏,将超剂量药品或其它药品计入医疗费中,以达到个人目的。案例5:一公司商务车碰撞摩托车的交通事故,造成摩托车驾驶员受伤,标的车负全责。赔偿第三者医疗费、残疾补助、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13万余元,其中医疗费一项的金额就接近9万元。而经我司的医疗核赔人员审核后,伤者在30余天的住院期间使用了人体白蛋白、进口针剂等超出公费医疗药品目录的药品达2万余元,手术材料也使用进口材料,与国产同类材料的差价1

155、万余元,此外还有高级病房、特护等费用发生,总计超标治疗费用接近总医疗费的40%。分析此案的情况,这是一起典型的超出属于“社保规定范围的药品”范畴的案例。上面所说的几种现象是发生这种情况的重要原因案例6:一起事故中,伤者右股骨粗隆间骨折,右胸7、9后肋骨骨折伴胸腔积液,头皮裂伤,左外踝骨折。但从病史上看,伤者入院时还伴有慢支感染,一般伤者如无开放性骨折,无需使用抗生素。如骨折严重,伴有软组织损伤,有少量胸腔积液,有发热,可以使用抗生素,问题是使用抗生素的量及疗程明显与病程不符。其中使用益替欣24天、使用克林霉素10天、使用治菌必妥18天、使用磷安素22天。该伤者入院第6天起体温即恢复正常,抗生素

156、却使用了将近3月,从外伤看如此使用抗生素肯定无依据,结合诊断考虑应与慢支感染有关,而与事故无关,这是属于典型的不合理用药情况。三、事故处理部门方面涉及人伤案件往往引发纠纷,严重的还会造成社会影响,交警和法医部门在调解结案时,为减少纠纷、息事宁人,及时结案,易出现赔付标准“就高不就低”偏向伤者或人情赔偿等情况。案例7:某起事故中伤者左股骨颈骨折,05年3月2日取内固定,无出院小结,无法证明出院时情况;其后一年间,未见相关病史就诊记录,仅凭一张全髋置换所需费用证明,交警主持 调解赔付4万元续医费,极不合理。案例8:某案中伤者住院二月余,居然使用了职务是某工商局局长的亲属进行护理,明显违背实际情况,

157、但在调解时却有工资证明;案例9:一起涉及被抚养人费用的赔案中,家庭成员的证明材料上写明“某人是家中独子(女)”等,在实际调查后却有不只一个兄弟姊妹具有抚养义务;案例10:交通费、住宿费等本应据实报销具有补偿性质的项目,在许多案例中成为了一种补助性质的赔偿。特别是在一些特区发生的事故,此类的补助标准较高,人数、天数上并没有按实际发生的数字计算,一起人伤事故的交通、住宿费单项费用上动辄达到1-2万之高,明显与实际支出存在不符。案例11:某起事故中伤者左胫腓骨上段及平台粉碎性骨折。事故日期是03.2.20,第一次手术是03.3.11,第二次手术是04.10.9取内固定,04.12.1评残。此赔案最终

158、赔付误工费期限按03.2.2004.12.1即649天计算。从常规上讲,一般下肢骨折愈合需3个月左右,考虑功能锻炼及恢复情况,一般6个月也足够了,除非病人存在愈合不良的情况。但伤者除二次住院(装内固定和拆内固定)外在近2年的时间未曾就诊,说明不存在愈合不良的情况,同时第二次出院小结描述伤者拆内固定时行走活动正常。综上分析,误工费认可7.5月即225天就足够了。该伤者赔款49584.26元,估计多支付了7000元左右误工费。四、被保险人或车主方面1、部份被保险人或车主,出于担心扣车扣证以及追究法律责任的心理,对责任划分和赔偿金额不会据理力争。2、由于车辆已经保险,存在将赔偿款转嫁给保险公司承担的

159、心理。3、部分不法分子还会通过不正当途径弄虚作假,以虚假票证,或串通法医,提高伤残评定等级,欺骗保险公司。骗取保险赔款。五、保险公司方面1、对车险人伤案件没有制定出一整套完善科学的查勘核损制度。2、理赔队伍中缺乏懂得医学知识的专家和医疗专业人才。3、没有建立起与社会相关行业沟通反馈的机制。4、部分理赔人员存在重车辆核损轻人伤核损的态度,忽视人伤案件的事前介入和事后审核。这些都是导致人伤案件中出现虚假水分的原因。六、医疗费用逐年增高的原因1、通货膨胀。自1995年起,综合医疗费用年递增20,创伤住院费用目前平均500800元/日。2、医疗体制改革。医院的经营机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3、科技

160、进步。新药、新设备、新器械的广泛运用。4、道德因素。医院及医务人员为追求利益,往往小病大治、简病繁治。5、医疗安全。医患关系日趋紧张,医院为加强自我保护,检查宁滥勿遗。七、法律变化造成人伤事故补偿费用的大幅增加如按照5月1日生效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道路交通事故中机动车承担赔偿责任的方式发生了变化,人身伤害的赔偿项目,赔偿标准和赔偿期限等发生了变化,人伤赔偿费用将会大幅提高。第七章 人伤事故中欺诈案件的识别随着保险逐步走进千家万户,不法分子利用保险作为犯罪工具的情况也逐步增多。人伤赔付案件中存在的虚假水分,甚至是保险骗赔,近年来已引起各家

161、保险公司的高度重视。认真分析车险人伤案件的特点,总结实践中发现的虚假案例,提高对欺诈案件的识别能力,对于防范道德风险,确保车险的理赔质量,提高车险的经营效益,维护保险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以及维护社会良好风气都是非常重要和十分必要的。人伤案件中的欺诈情形,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一、先出险后保险,篡改出险时间此类案件中被保险人以往不曾保险,一般是主动上门投保,且以现金方式缴纳保险费,保险生效后几天内即出险,且往往属于单方事故,推迟报案时间,无现场及目击者。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此类案件需要提供一系列资料,单独一人作案的可能性很小,往往会涉及到相关环节人员的协助,如交警部门同意给予

162、事故发生时间及经过的证明、医院同意提供虚假的就诊日期、更改病人就诊资料等。案例:某单位标的车于2005年6月9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综合险,其中投保除基本险外,还投保了车上责任险每人2万元,保险费以现金方式缴纳。2005年6月21日,该车在高速公路发生倾覆事故,车辆受损,司机受伤严重,交警部门对本案的裁定为客户负全责,承担全部损失,伤者在某医院治疗1个半月后,在出险2个半月后结案。根据客户提交的索赔资料,人伤核损员到伤者就诊医院了解:从住院登记处查电脑资料看,伤者入院时间与报案所称时间不相符;为核对疾病证明书中伤情与病历记录是否吻合,核损员到医院病案室查阅住院病历,发现粘贴在病案中的入院通知书时间

163、是6月7日,相关拍片检查时间均是在6月7日,虽然伤情记录为车祸伤,但病历中清楚记载其入院时间不在保险期限内。后经调查证实,客户为出险后再保险,又通过各种关系找交警和医院有关人员串通更改时间,企图骗取保险赔款。二、利用各种手段,伪造相关单证伪造单证是人伤事故骗赔案中最常见的手段,其中主要伪造的单证为:1、假医疗发票、住宿发票、交通费发票2、假出院证明书、疾病诊断证明、虚假医生或相关人员签字3、各种虚假公章4、假法医伤残评定书5、假事故当事人协议书、收据6、假身份证、假户籍证明、假残疾证明、假供养证明案例:某单位会计在出险后向保险公司的提交索赔资料中,包括第三者伤者在出险地(异地)就诊的医疗发票,

164、人伤核损员在审核时,发现伤者在住院期间还在进行门诊治疗,而且治疗的项目基本相同。经实地调查后得知,伤者进行门诊治疗属实,但被保险人又利用关系找到医院的财务部门,将该医院已经申请作废的住院发票拿出来,伪造住院发票,然后冒充住院医师编造住院病历,企图通过欺诈手段从保险公司骗取超额赔款。三、夸大病情,诈领赔款骗赔手段一般是故意夸大伤害程度,如一般软组织伤,脑震荡很长时间仍诉头痛、恶心拖延出院时间和治疗时间,或故意表现出视力、听力减退等,以达到诈骗领取补偿费用的目的。 四、张冠李戴,移花接木 此类案件是指“一人得病、多人受益”的情况,即张三受伤,李四冒用其名到医院就诊或开药,在人伤案件的审理中,这种现

165、象也是比较普遍的。案例:某标的车出险后,被保险人提交索赔资料中,包括其驾驶员李某,38岁。在事故中砸断右腿发生的医疗费用2万余元,经办人员经审核“出院记录和费用清单”,发现很多与风湿有关的用药及检查项目,认为此案可能有“搭车治疗”的可能,即前往治疗医院查阅原始病案,经调查,伤者实际年龄65岁,有30年“类风湿病史”,将其原始病历复印存档。被保险人向我司提供的“出院记录”系伪造,因此确定此案系一骗赔案,因证据确凿,我司予以拒赔,被保险人表示接受。 针对上述诈骗类型的存在,保险公司必须尽快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打击犯罪、控制风险,保证保险制度的健全完善,维护保险双方的合法权益。在人伤事故的理赔过程

166、中,可以采取以下对策:1、认真审查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情况,对属于高风险客户或黑名单客户,从受理报案开始就给予重点关注,多方核查,排除疑点。2、加强对事故发生后的调查核实工作。(1)询问知情人,发现和了解被保险人的诈骗线索。通过询问医师、被保险人亲属、报案人、相关当事人、现场处理人员等,了解病情一般情况,目前病况和诊断治疗情况,病情演变趋势和愈合;及时询问有关人员以较为全面地掌握情况,察觉欲隐瞒的实情。 (2)从欺诈手段开始,寻找证据。 第一,对保险责任的审核,伤亡者与被保险人的关系、就诊地点与被保险人所在位置等等。 第二,病情诊断证明书的审核和分析。主要查验诊断书是否正确完整,有无涂改痕迹,

167、医学术语是否专业,用药是否与诊断病情相符,检查结果是否符合人体标准,是否准确反映伤者病情程度等。 第三,对医疗费用票据的审核,查验是否属于国家规定的正规发票,有无涂改,是否同一人笔迹,是否存在联号,是否为复印迹等,临床某些用药与相应检查与表现对应的费用开支比例规律等。 第四,病历查阅和审核。一般来说,医院留存的住院病历涂改的可能性较小,比较可靠,而简易病历和门诊病历比较粗略,有虚假可能,通过对照可以发现其中不相吻合的地方,以发现欺诈迹象。 (3)针对伪造单证的主要欺诈手段,重点对单证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第一,核查伪证制造者的权威性,审查医师提供的证据是否在其职权范围内,如存在漏洞,还应该及时向

168、有关管理部门反映情况。 第二,核查证据是否与事实相符。如是否有夸大病情诊断的可能,如有疑点应及时追究。 第三,核查证据的来源有无编造,是否可靠,对于字迹潦草,无印章或印章不清的,应认真追查。 (4)必要时可以运用技术鉴定手段,对一些涉及重大案情的资料,进行真伪鉴定,确保证据的真实可靠。 (5)对涉及各类抚养费、补偿费的证明,应会同出证当地的保险公司共同进行实地了解,避免出现伪造证据骗取赔款的情况。 (6)加强同业间的信息沟通和交流,对存在疑问的案件或人员,可以与当地同业之间进行横向交流,查实是否存在重复投保、多方骗赔的迹象。第八章 人伤案件处理的相关单证由于车险理赔集中管理新系统已在全司逐步推

169、广,涉及人伤案件的单证应结合新系统的案件处理流程和相关规定处理,以下单证各公司可以根据本公司实际需要选用。机动车辆险人伤调查表基本情况所在医院出险时间查勘日期被保险人保单号码牌照号码出险地点联系人伤者姓名科室年龄性别入院时间单位或住址月收入户籍护理人员姓名护理对象护理级别护理费用事故情况伤者或当事人反映的现场情况及事故经过人伤情况调查诊断与治疗(按伤者情况分别说明)预估损失伤者姓名医药费二次手术费评残等级预估人伤费用预估人伤总费用:查勘人:备 注 机动车辆险人伤案件代查勘调查委托书委托书编号 分公司 中心支公司 支公司:兹有我司承保的 (单位或个人),由 驾驶,于 年 月 日在 地段出险,赔案

170、编号 。承保情况如下表: 保 险 单 号 码牌照号码厂 牌 型 号核定吨位/座位/保 险 期 限年 月 日 时起至 年 月 日 时止险 种赔 偿 限 额说 明第三者责任险车上责任险(驾驶员)车上责任险(其他座位)险险被保险人联系电话电话: 移动电话:被保险人事故处理受托人电话电话: 移动电话:其 他为了正确处理有关伤亡案件,现特委托你公司代为查勘调查有关情况,提供相关材料,并及时函告我司。被调查人姓 名性别险别与伤亡人关 系户籍地居住地就诊医院委托调查处理事项特此委托联系人: 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机动车辆险人伤案件代查勘调查复函 复函编号 分公司 中心支公司 支公司:依照贵公

171、司伤亡案件第 号委托书的授权,我公司已派员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对委托事项查勘调查完毕,现将有关情况复函如下:调查核实情况:所附材料共 页附后。 调查人: 年 月 日联系电话: 传真: OA地址:备注: 特此复函 机动车辆险人伤费用核定清单 报案编号:险伤(亡)姓名出生日期年 月 日年 龄出 险 日 期年 月 日结案日期年 月 日至结案天数住 院 日 期住院天数评残日期至评残日天数项 目调解(判决)金额核减金额核定金额核定公式及说明医 疗 费康 复 费适 当 整 容 费必要的营养费其他后续医疗费用误 工 费= 元/天 天住院伙食补助费= 元/天 天护 理 费= 元/天 天= 元/天 天残

172、疾生活补助费= 元/年 年 %残疾用具费出院后护理费= 元/天 天丧 葬 费死亡补偿费= 元/年 年就医交通费外地就医住宿费= 元/天 天被扶养人生活费= 元/年 年 人= 元/年 年 人= 元/年 年 人= 元/年 年 人小 计法医鉴定费物 损亲属办理丧葬事宜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合 计 填表人: 年 月 日 医疗核损员: 年 月 日保险车辆人员伤亡索赔须知尊敬的被保险人:悉知您发生保险事故,我司对您表示慰问!为避免给您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同时使伤者获得及时、合理的治疗,方便您办理保险索赔,请做好如下工作并提供相应资料:一、24小时服务专线:95569二、请您配合我司人员到医院了解伤情,我司将协助

173、您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的发生。三、伤者在此次事故中的医疗费用赔偿标准:1、医疗费用按照当地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规定标准给予赔偿。2、在手术治疗中需使用植入性材料的,其材料符合医保规定的国产普及型予以全额认可;使用国产豪华型或进口材料的,其超出医保规定的差价部分由客户自行承担。3、治疗中各种自费和进口用药、超范围的检查、康复理疗项目将不给予赔偿。4、自身疾病的治疗费用不予赔偿。5、精神损失费、无医院证明的营养费、扩大医疗、超出伤情需要的误工和陪护费用不予赔偿。6、不符合城镇户籍标准按照城镇户籍给予赔付的费用不予赔偿。7、在治疗过程中要求转院的,及时通知我司并出具转院证明,我司同意方可转院治疗。四、

174、被起诉的、需伤残鉴定的,请及时通知我司协助您处理,避免您不必要的损失。五、对各项赔偿费用需要经过我司审核后方可赔付,为减少您的损失请您随时咨询我司事故处理人员。六、人员伤、亡索赔时,应提供就诊医院治疗及伤者的相关资料):序号人伤索赔需提供资料门诊治疗1、2、3、4、6、11、131、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书9、陪护证明2、医药费原始发票10、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住院治疗1、2、3、4、5、6、7、9、10、11、133、医疗费用清单11、损害赔偿调解书4、休假证明12、法院民事判决书伤残1、2、3、4、5、6、7、8、9、10、11、135、二次手术证明1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6、受伤前、后三个月

175、工资表、减少收入证明14、死者丧葬费发票死亡10、11、13、14、15、167、住宿费、交通费的票据15、死者生前供养证明资料及被抚养人证明8、伤残评定书16、死亡证明书或验尸报告、销户证明或火化证第九章 人伤案件中相关法律法规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摘要)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十五条 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第六章 民事责任第三节 侵权的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

176、的生活费等费用。第一百二十三条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第四节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第一百三十四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七)赔偿损失;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

177、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

178、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

179、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

180、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第十七条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第二

181、十一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第二十二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第二十三条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第二十四条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二

182、十六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第二十八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第二十九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第三十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

183、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第三十一条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三十三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第三十四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

184、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摘要)第五十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第五十一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摘要)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185、。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

186、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

187、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

188、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七条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摘要)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第八十九条 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要勘验、检查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勘查现场工作规范进行。现场勘查完毕,应当组织清理现场,恢复交通。第九十条 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

189、救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第九十四条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第九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

190、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第九十六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调解终止。第九十七条 车辆在道路以外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理。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70号

191、)(摘要)第五章 调 查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九条发生下列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立即报警:(一)造成人员死亡、重伤、轻伤的; (二)造成人员轻微伤,但是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 第二十二条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交通事故的,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派员到现场指导调查。发生一次死亡十人以上交通事故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派员到现场指导调查。第二节 现场调查第二十三条交通警察到达现场后,应当根据需要立即进行下列工作:(一)组织抢救受伤人员; 第二十四条急救、医疗人员到达现场的,由急救、医疗人员组织抢救受伤人员,交通警察应当积极协助。第四节 检验、鉴定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192、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第四十条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对有争议的财产损失的评估,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 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

193、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第四十一条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由急救、医疗机构或者法医出具死亡证明。尸体应当存放在殡葬服务单位或者有停尸条件的医疗机构。检验尸体不得在公众场合进行。解剖尸体需征得其亲属的同意。检验完成后,应当通知死者亲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亲属承担。 对未知名尸体,由法医提取人身识别检材、采集其他相关信息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填写未知名尸体信息登记表,报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有关部门

194、。 核查出未知名尸体身份的,通知其亲属或者单位认领并处理交通事故。经核查无法确认身份的,应当在地(市)级以上报纸刊登认尸启事。登报后十日仍无人认领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 第四十三条检验、鉴定、评估机构、人员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或者当事人委托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

195、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第五节 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四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

196、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四)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

197、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除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车辆的或者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以外,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二)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三)交通事故证据及形成原因的分析;(四)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期限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第四十七条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

198、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并送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第七章 损害赔偿调解第五十八条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介绍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 (二)宣读交通事故认定书; (三)分析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

199、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四)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当事人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五)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总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分担的数额。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六)确定赔偿方式。 对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损害的,按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第九章 其他规定第七十一条 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其所得赔偿费交付有关部门保存。其

200、损害赔偿权利人确认后,由有关部门将赔偿费交付给损害赔偿权利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摘要)第一条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

201、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

202、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

203、赔偿。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

204、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

205、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

206、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

207、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三十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

208、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 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 第三十二条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第三十三条 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

209、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以及每期给付标准。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定期金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本解释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 第三十五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

210、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第三十六条 本解释自年月日起施行。年月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摘要)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第六条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七条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

211、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第九条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

212、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摘要)第二章 管辖第二节 地域管辖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

213、定。第二十六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92)22号(摘要)一、管 辖4、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5、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25、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摘要)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

214、产: (二)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

215、成立而消除。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摘要)第二章 法定继承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216、。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

217、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

218、、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5号)(摘要)五、劳动能力鉴定应按照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执行。在该标准颁布前,暂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 33号)一、 当事人举证第一条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

219、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第二十条 调查人员调查收集的书证,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经核对无误的副本或者复制件。是副本或者复制件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取证情况。第二十一条 调查人员调查收集的物证应当是原物。被调查人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品或者照片。提供复制品或者照片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取证情况。第二十二条 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

220、经过。(七)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

221、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第二十八条 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二)委托鉴定的材料;(三)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四)对鉴定过程的说明;(五)明确的鉴定结论;(六)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

222、说明; 四、质证第四十九条 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第五十条 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第六十九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2002-12-01发布 2002-12-01实施前 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本

223、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A351992。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2.1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the injured in road traffic accident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各种暴力致伤的人员2.2伤残 impairment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2.3评定 assessmen

224、t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2.4评定人assessor办案机关依法指派或聘请符合评定人条件,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人员。2.5评定结论 assessment conclusion评定人根据检验结果,按照伤残评定标准,运用专门知识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2.6评定书 assessment report评定人将检验结果、分析意见和评定结论制成的书面文书。2.7治疗终结 treatment finality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3 评定总则3.1 评定原则伤残评定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

225、事求是地评定。3.2 评定时机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3.3 评定人条件:评定人应当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3.4 评定人权利和义务3.4.1评定人权利a)有权了解与评定有关的案情和其他材料;b)有权向当事人询问与评定有关的问题;c)有权依照医学原则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身体检查和要求进行必要的特殊仪器检查等;d)有权因专门知识的限制或评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绝评定。3.4.2评定人义务a)全面、细致、科学、客观地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检验和记录;b)正确及时地作

226、出评定结论;c)回答办案机关所提出的与评定有关的问题;d)保守案件秘密;e)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回避原则的规定;f)妥善保管提交评定的物品和材料。3.5评定书3.5.1评定人评定结束后,应制作评定书并签名。3.5.2评定书包括一般情况、案情介绍、病历摘抄、检验结果记录、分析意见和结论等内容。3.6伤残等级划分本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I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伤残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4 伤残等级4.1 级伤残4.1.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 植物状态;b) 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

227、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c)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d) 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4.1.2 头面部损伤致:a) 双侧眼球缺失;b)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4.1.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4.1.4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4.1.5 胸部损伤致:a) 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b) 心功不全,心功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4.1.6 腹部损伤致: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b) 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

228、活完全不能自理。4.1.7 肢体损伤致:a) 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b) 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c)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d)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e)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f) 三肢完全丧失功能。4.1.8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4.2 级伤残4.2.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 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

229、,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b) 完全性失语;c) 双眼盲目5级;d)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e) 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4.2.2 头面部损伤致:a)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3级以上;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c) 双眼盲目5级;d) 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碍障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e) 全面部瘢痕形成。4.2.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4.2.4 颈部损伤

230、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4.2.5 胸部损伤致:a) 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b)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4.2.6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4.2.7 肢体损伤致:a) 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b)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c) 二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4.2.8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8%以上。 4.3级伤残4.3.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 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b

231、) 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c) 双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d) 严重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e)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f) 偏瘫或截瘫(肌力3级以下);g) 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4.3.2 头面部损伤致:a)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2级;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3级以上,另一眼盲目4级以 上;c) 双眼盲目4级以上;d) 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

232、径小于5);e)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4枚以上;f) 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g) 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h) 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i)面部瘢痕形成80%以上。4.3.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严重影响呼吸功能。4.3.4 颈部损伤致:a) 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b) 严重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4.3.5 胸部损伤致:a) 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粘连或胸廓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b) 心功能不全,

233、心功能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4.3.6 腹部损伤致: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障碍;b) 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或双侧肾功能重度障碍。4.3.7 盆部损伤致:a) 女性双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b) 大便和小便失禁,难以恢复。4.3.8 会阴部损伤致双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4.3.9 肢体损伤致:a)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b)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c)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d) 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234、,另一丧失功能50%以上。4.3.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0%以上。 4.4级伤残4.4.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 中度智力缺损(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b) 严重运动性失语或严重感觉性失语;c)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4级以下);d)偏瘫或截瘫(肌力4级以下);e)阴茎勃起功能完全丧失。4.4.2 头面部损伤致:a)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1级;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2级以上,另一眼低盲目3级以上;c)

235、双眼盲目3级以上;d) 双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e) 双耳极度听觉障碍;f) 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g) 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h) 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i) 面部瘢痕形成60%以上。4.4.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4.4.4 颈部损伤致:a) 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b) 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4.4.5胸部损伤致:a) 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影响呼吸功能;b) 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236、4.4.6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4.4.7 会阴部损伤致阴茎体完全缺失或严重畸形。4.4.8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闭锁。4.4.9 肢体损伤致双手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4.4.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2%以上。 4.5 级伤残4.5.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 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b) 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c) 严重失用或失认症;d) 单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e) 偏瘫或截瘫(一肢以上肌力

237、2级以下);f) 单瘫(肌力2级以下);g) 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4.5.2 头面部损伤致:a)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一侧眼球缺失伴一侧眼严重畸形且视力接近正常;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1级;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1级以上,另一眼低视力2级以上;c)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d)双眼视野重度缺损(直径小于20);e)舌肌完全麻痹或舌体缺失(或严重畸形)50%以上;f)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0枚以上;g)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h)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i)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

238、(或严重畸形);j)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k)外鼻部完全缺损(或严重畸形);i)面部瘢痕形成40%以上。4.5.3 脊柱胸段损伤致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4.5.4 颈部损伤致:a)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b)影响呼吸功能。4.5.5 胸部损伤致:a)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轻度影响呼吸功能。b)器质性心律失常。4.5.6 腹部损伤致: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严重影响消化吸收功能;b)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4.5.7 盆部损伤致:a)双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b)膀胱切除;c)尿道闭锁;d)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4.5.8 会阴部损伤致阴

239、茎体大部分缺失(或畸形)。4.5.9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严重狭窄,功能严重障碍。4.5.10 肢体损伤致: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90%以上;b)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c)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d)一肢完全丧失功能。4.5.11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4%以上。4.6级伤残4.6.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份日常生活需要帮助;b)严重失读伴失写症;或中度运动性失语或中度感觉性失语;c)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3级以下);d)单瘫(肌力3级

240、以下);e)阴茎勃起功能严重障碍。4.6.2 头面部损伤致:a)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侧眼严重畸形;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视力接近正常,另一眼低视力1级以上;c)双眼低视力1级;d)双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e)颞下颌关节强直,牙关紧闭;f)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g)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h)面部瘢痕形成面积20%以上;i)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75%以上。4.6.3 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严重

241、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4.6.4 颈部损伤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4.6.5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4.6.6 盆部损伤致:a)双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b)子宫全切。4.6.7 会阴部损伤致双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4.6.8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功能障碍。4.6.9 肢体损伤致: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70%以上;b)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c)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4.6.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6%以上。4.7 级伤残4.7.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轻度智力缺损(智商70以下)或精

242、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b)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六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二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一次以上;c)中度失用或中度失认症;d)严重构音障碍;e)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4级);f)单瘫(肌力4级);g)半身或偏身型完全性感觉缺失。4.7.2 头面部损伤致:a)一侧眼球缺失;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c)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重度张口受限;d)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16枚以上;e)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f)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243、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g)外鼻部大部份缺损(或畸形);h)面部瘢痕形成,面积24cm2以上;i)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50%以上;j)头皮无毛发75%以上。4.7.3 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4.7.4 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75%以上。4.7.5 胸部损伤致:a)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b)心功能不全,心功能级。4.7.6 腹部损伤致双侧肾功能中度障碍。4.7.7 盆部损伤致:a)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8cm以上;b)女性骨盆严重畸形,产道破坏;c)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4.7.8 会阴部损

244、伤致:a)阴茎体部份缺失(或畸形);b)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功能障碍。4.7.9 肢体损伤致: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b)双手感觉完全缺失;c)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d)一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e)双下肢长度相差8cm以上;f)一肢丧失功能75%以上。4.7.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8%以上。4.8 级伤残4.8.l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b)中度失读伴失写症;c)半身或偏身型深感觉缺失;d)阴茎勃起功能障碍。4.8.2 头面部损伤致:a)一眼盲目4级以上;b)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c)

245、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12枚以上;d)一耳极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e)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f)鼻尖及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g)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8cm2以上;h)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以上;i)头皮无毛发50%以上;j)颌面部骨或软组织缺损32立方厘米以上。4.8.3 脊柱损伤致:a)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b)胸椎或腰椎二椎体以上压缩性骨折。4.8.4 颈部损伤致前三角区瘢痕形成50%以上。4.8.5 胸部损伤致:a)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246、;b)12肋以上骨折。4.8.6 腹部损伤致: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影响消化吸收功能;b)脾切除;c)一侧肾切除或肾功能重度障碍。4.8.7 盆部损伤致:a)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b)双侧输尿管严重狭窄,或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狭窄;c)尿道严重狭窄。4.8.8 会阴部损伤致:a)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b)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严重影响功能。4.8.9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严重影响功能。4.8.10 肢体损伤致: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30%以上;b)双手感觉缺失75%以上;c)一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d)双足十趾完全缺失

247、或丧失功能;e)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f)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4.8.11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0%以上。4.9 级伤残4.9.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b)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c)严重失读或严重失写症;d)双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e)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缺失;f)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4.9.2 头面部损伤致:a)一眼盲目3级以上;b)双侧眼睑下垂(或畸形);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c)一眼视野

248、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d)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中,牙齿脱落8枚以上;e)口腔损伤,牙齿脱落16枚以上;f)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中度张口受限;g)舌尖缺失(或畸形);h)一耳重度听觉障碍;或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i)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50%以上;j)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k)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2cm2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20cm以上;l)面部细小瘫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30cm2以上;m)头皮无毛发25%以上;n)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16立方厘米以上。4.9.3 脊柱损伤致:a)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b)胸椎或腰椎一椎体粉碎性骨折。

249、4.9.4 颈部损伤致:a)严重声音嘶哑;b)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4.9.5 胸部损伤致:a)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b)8肋以上骨折或4肋以上缺失;c)肺叶切除;d)心功能不全,心功能级。4.9.6 腹部损伤致: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b)胆囊切除;c)脾部份切除;d)一侧肾部分切除或肾功能中度障碍。4.9.7 盆部损伤致:a)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b)骨盆严重畸形愈合;c)尿道狭窄;d)膀胱部分切除;e)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f)子宫部份切除;g)直肠、肛门损伤,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口。4.9.8 会阴部损伤致:a)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50%以上;b

250、)阴囊损伤,瘢痕形成75%以上。4.9.9肢体损伤致: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10%以上;b)双手感觉缺失50%以上;c)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完全丧失;d)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 e)一足足弓构破坏;f)双上肢长度相差10cm以上;g)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h)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i)一肢丧失功能25%以上。4.9.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12%以上。4.10 级伤残4.10.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b)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c)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d)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251、e)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f)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g)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h)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i)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j)影响阴茎勃起功能。4.10.2 头面部损伤致:a)一眼低视力1级;b)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c)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d)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e)眼内异物存留;f)外伤性白内障;g)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h)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i)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j)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k)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l)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m)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

252、10%以上;n)鼻尖缺失(或畸形);o)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cm2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p)面部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cm2以上;q)头皮无毛发40cm2以上;r)颅骨缺损4cm2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6cm2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s) 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4.10.3 脊柱损伤致:a)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b)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c)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4.10.4 颈部损伤致:a)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b)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c)颈前三角区瘢

253、痕面积20cm2以上。4.10.5 胸部损伤致:a)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b)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c)肺破裂修补;d)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4.10.6 腹部损伤致:a)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b)胆囊破裂修补;c)肠系膜损伤修补;d)脾破裂修补;e)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f)膈肌破裂修补。4.10.7 盆部损伤致:a)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b)骨盆畸形愈合;c)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d)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e)子宫破裂修补;f)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g)膀胱破裂修补;h)尿道轻度狭窄;i)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4.10.8 会阴部损

254、伤致:a)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b)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c)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d)一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e)阴囊损伤,瘢痕形成50%以上。4.10.9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4.10.10 肢体损伤致: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b)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c)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d)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e)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f)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g)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h)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i)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4.10.11 皮肤损伤致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

255、 5 附则5.1 遇有本标准以外的伤残程度者,可根据伤残的实际情况,比照本标准中最相似等级的伤残内容和附录A的规定,确定其相当的伤残等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5.2 受伤人员符合2处以上伤残等级者,评定结论中应当写明各处的伤残等级。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的综合计算方法可参见附录B。5.3 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时,应排除其原有伤、病等进行评定。5.4 本标准各等级间有关伤残程度的区分见附录C。本标准中“以上”、“以下”等均包括本数。 附录A(规范性附录)伤残等级划分依据 A.1级伤残划分依据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

256、理;b) 意识消失;c)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d) 社会交往完全丧失。A.2级伤残划分依据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b)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c) 不能工作;d)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A3 级伤残划分依据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b)仅限于室内的活动;c) 明显职业受限;d) 社会交往困难。A.4 级伤残划分依据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b)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c) 职业种类受限;d)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A.5 级伤残划分依据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b) 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257、;c)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d) 社会交往贫乏。A.6级伤残划分依据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b) 各种活动降低;c) 不能胜任原工作;d) 社会交往狭窄。A.7级伤残划分依据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b)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c) 不能从事复杂工作;d) 社会交往能力降低。A.8级伤残划分依据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b) 远距离活动受限;c) 能从事复杂工作,但效率明显降低;d) 社会交往受约束。A.9级伤残划分依据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b) 工作

258、和学习能力下降;c)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A.10级伤残划分依据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 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b)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c) 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附录B(资料性附录)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B.1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是按伤者的伤残赔偿计算方法加以计算。B.2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计算根据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赔偿指数等,有下式: 式中:C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元;伤残赔偿总额,元;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0C11;Ih 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等级伤残者,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Ia

259、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0Ia10% ;B.3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指数是指伤残者应当得到伤残赔偿的比例。B.2中的伤残赔偿指数是按本标准3.6条规定,以伤残者的伤残程度比例作为伤残者的伤残赔偿比例。附录C(规范性附录)有关伤残程度的区分C.1 面部的范围和瘢痕面积的计算C.1.1面部的范围面部的范围指上至发际、下至下颌下缘、两侧至下颌支后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和腮腺咬肌部。C.1.2面部瘢痕面积的计算本标准采用全面部和5等分面部以及实测瘢痕面积的方法,分别计算瘢痕面积。面部多处瘢痕,其面积可以累加计算。C.2心脏功

260、能的区分根据体力活动受限的程度,将心脏功能分为:a)级:无症状,体力活动不受限;b)级;较重体力活动则有症状,体力活动稍受限;c) 级:轻微体力活动即有明显症状,休息后稍减轻,体力活动大受限;d) 级:即使在安静休息状态下亦有明显症状,体力活动完全受限。C.3 呼吸功能障碍程度的区分C.3.l呼吸功能障碍因事故损伤所致的呼吸功能的改变。C.3.2呼吸功能障碍程度的区分本标准根据体力活动受限的程度,将呼吸功能障碍分为:a) 呼吸功能严重障碍:安静卧时亦有呼吸困难出现,体力活动完全受限。b)呼吸功能障碍:室内走动出现呼吸困难,体力活动极度受限;c) 呼吸功能严重受影响,一般速度步行有呼吸困难,体力

261、活动大部分受限;d) 呼吸功能受影响,包括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蹬楼梯出现呼吸困难4.4.3,4.4.4b),4.4.5a),4.5.3,4.5.4b)属此情况;第二种情况:快步行走出现呼吸困难4.5.5a),4.10.3b),4.10.4b)属此情况。C.4手缺失和丧失功能的计算C.4.1手缺失和丧失功能指因事故损伤所致的手掌和手指的缺失或丧失功能。C.4.2手缺失和丧失功能的计算一手拇指占一手功能的36%,其中末节和近节指节各占18%;食指、中指各占一手功能的18%,其中末节指节占8%,中节指节占7%,近节指节占3%;无名指和小指各占一手功能的9%,其中末节指节占4%,中节指节占3%,近节

262、指节占2%。一手掌占一手功能的10%,其中第一掌骨占4%,第二、第三掌骨各占2%,第四、第五掌骨各占1%。本标准中,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的程度是按前面方面累加计算的结果。C.5手感觉丧失功能的计算C.5.1手感觉丧失功能指因事故损伤所致手的掌侧感觉功能的丧失。C.5.2手感觉丧失功能的计算手感觉丧失功能的计算是相应手功能丧失程度的50%计算。C.6肩关节、肩关节复合体丧失功能的计算C.6.1肩关节及肩关节复合体肩关节指由肩胛骨的孟臼与肱骨头之间形成的关节,它与肩锁关节、胸锁关节、肩胛胸关节共同组成肩关节复合体。肩关节功能受肩关节复合体其他关节功能的制约;肩关节复合体其他关节功能通过肩关节功能予以

263、体现。C.6.2肩关节及肩关节复合体丧失功能因事故损伤所致肩关节及肩关节复合体其他关节的功能丧失。C.6.3肩关节及肩关节复合体丧失功能的计算肩关节复合体丧失功能的计算是通过测量肩关节丧失功能的程度,加以计算。C.7足弓结构破坏程度的区分C.7.1足弓结构破坏因事故损伤所致的足弓缺失或丧失功能。C.7.2足弓结构破坏程度的区分A)足弓结构完全破坏:足的内、外侧纵弓和横弓结构完全破坏,包括缺失和丧失功能。B)足弓1/3结构破坏或2/3结构破坏,指足三弓的任一或二弓的结构破坏。C.8 肢体丧失功能的计算C.8 .1肢体丧失功能因事故损伤所致肢体三大关节(上肢腕关节、肘关节、肩关节或下肢踝关节、膝关

264、节、髋关节)功能的丧失。C.8.2肢体丧失功能的计算肢体丧失功能的计算是用肢体三大关节丧失功能程度的比例分别乘以肢体三大关节相应的权重指数(腕关节0.18,肘关节0.12,肩关节0.7,踝关节0.12,膝关节0.28,髋关节0.6),再用它们的积相加,分别算出各肢体丧失功能的比例。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运用医学及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结合检案实践经验,在归纳、衔接原人体重伤鉴定标 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条款内容的基础上进行补充

265、、调整并划分等级而制定,为人体损伤程度评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本标准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ICF)的国际分类,以及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残疾分级原则和基准。本标准参考的有关标准有: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制定的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制定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人体轻微伤的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 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266、制定的中国实用残疾人评定标准(试用)等。本标准的附录是标准的附录。本标准由司法部提出。本标准的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参加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 人民检察院检察科学信息研究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四川大学基础医学和法医学院以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医技术室、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技 术处、南华大学医学院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军、朱广友、范利华、刘爱阳、张力、周伟、舒永康、邓振华、肖明松、邱胜冬、邹志虹、熊平等。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评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本标准适用于中华

267、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重伤的”、(含“造成严重残疾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造成轻微伤害的”损伤程度评定。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时应引用下列标准的最新版本。GB/T15499-1995 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6180-1996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 18667-2002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3 总则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

268、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 条例的有关规定,运用医学及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结合检案实践经验,在归纳、衔接原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轻微伤 的鉴定条款内容的基础上,进行补充、调整,为人体损伤程度评定提供科学的鉴定依据和统一的等级划分标准。本标准按照各部位解剖学损伤和功能损害顺序分述 编排。3.2 人体损伤是指身体结构完整性遭受破坏或者功能(包括生理功能、心理功能)出现的差异或者丧失。本标准将人体损伤程度分为重伤、轻伤、轻微伤三等。3.2.1 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容貌毁损;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3.2.2 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

269、容貌中度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3.2.3 轻微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轻微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轻微或者短暂障碍;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轻微伤害的损伤。3.3 按照损伤严重程度由重至轻依次分为重伤一级、重伤二级、重伤三级;轻伤一级、轻伤二级、轻伤三级;轻微伤一级、轻微伤二级,共八级。3.4 损伤程度评定3.4.1 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评定。3.4.1.1 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评定依据的,评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结合损伤的后果或者

270、结局为辅,综合评定。3.4.1.2 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器官(脑、听器、视器等)、肢体功能损害作为评定依据的,评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为主,结合损伤当时的伤情为辅,综合评定。3.4.2 损伤与既往伤、病并存3.4.2.1 对于损伤与既往伤、病并存,应当综合分析损伤在导致现存后果中的作用,将损伤在导致现存后果中的作用分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相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和没有作用。3.4.2.2 对于对称性器官、四肢的一侧健康器官与对侧非健康器官并存,在一侧健康器官遭受损伤,在对其进行损伤程度评定时,应说明由此而产生的对人体健康损害的加 重,以及损伤程度较双侧健康器官中的一侧遭受损伤的后果相对加

271、重;在一侧非健康器官遭受损伤,在对其进行损伤程度评定时,应说明由此而产生的对人体健康损 害的加重,以及损伤程度较双侧健康器官中的一侧遭受损伤的后果相对减轻;双侧器官同时遭受损伤,按上述原则进行评定并说明。3.4.3 对于2处(种类)以上的损伤应当分别进行损伤程度评定,并说明由此而产生的对人体健康损害的加重作用。3.5 损伤程度评定时机3.5.1 应当参照本标准的具体条文规定,视损伤程度评定主要依据的不同情况,结合司法实践分别进行评定。3.5.2 凡是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评定依据的,原则上在3个月以内进行。3.5.3 凡是以容貌损害或者器官(脑、听器、视器等)、肢体功能损害为主要评定依据的,须观察

272、、检测损伤后果或者结局的,一般在损伤后3个月至6个月以内进行;凡是疑难、复杂、一时不能确定损伤程度的,可以在治疗终结或者状态稳定后6个月以内进行。3.5.4 对于涉及容貌损害或者功能损害未到损伤程度评定时机的,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直接对照标准做出预检意见(结论)并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可待到损伤程度评定时机时进行复检,做出鉴定结论。3.6 鉴定人条件3.6.1 鉴定人应当由具有相应专业的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由司法机关指派、聘请的副主任医师以上的人员担任。3.7 鉴定人权利3.7.1 有权要求委托方提供鉴定所需材料。3.7.2 有权了解与鉴定有关的案情

273、,查阅案卷,调阅病历,勘查现场等。3.7.3 有权向当事人询问与鉴定有关的问题。3.7.4 有权依照医学原则对被鉴定人进行身体检查和进行必要的特殊仪器检查等。3.7.5 有权因专门知识的限制或者鉴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绝鉴定。3.8 鉴定人义务3.8.1 遵守操作规程,全面、细致、科学、客观地进行检验并作记录。3.8.2 正确及时地作出鉴定结论,解答委托机关提出的与鉴定有关的问题。3.8.3 依法回避,依法出庭参加诉讼,保守案件秘密和个人隐私。3.8.4 妥善保管委托鉴定的有关材料。4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4.1 重伤一级4.1.1 原发性脑干损伤持续性昏迷状态伴去大脑强直4.1.2 继发性脑干

274、损害持续性昏迷状态伴去大脑强直,或者伴去皮质状态4.1.3 损伤遗留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4.1.4 损伤遗留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排便及排尿功能障碍4.1.5 损伤遗留非肢体瘫的重度运动障碍4.1.6 颅脑损伤致智力障碍,智商评估参考值在20以下,日常生活完全依赖,社会功能损害(极重度),言语功能丧失,持续6个月4.2 重伤二级4.2.1 原发性脑干损伤或者继发性脑干损害持续性昏迷状态4.2.2 损伤遗留四肢瘫,肌力4级以下4.2.3 损伤遗留两肢或者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4.2.4 损伤遗留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4.2.5 损伤遗留双手大部分肌瘫,肌力2级以下4.2.6 损伤遗留双足全

275、肌瘫,肌力2级以下4.2.7 损伤遗留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4.2.8 特殊皮质功能障碍出现完全感受性(感觉性)失语或者混合性失语4.2.9 颅脑损伤致智力障碍,智商评估参考值在(2134)之间,日常生活明显依赖,社会功能损害(重度),言语功能严重受损,不能进行有效的语言交流,持续6个月4.2.10 颅脑损伤致精神病性障碍,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经常出现危险或者冲动行为,对自身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社会功能损害(重度),持续6个月4.2.11 损伤遗留排便和排尿功能障碍(重度)4.2.12 外伤性晚期癫痫,经规范药物治疗1年,仍难以控制发作4.2.13 损伤遗留平衡功能障碍,睁眼行走困难,不

276、能并足站立4.3 重伤三级4.3.1 头皮撕脱伤面积75cm2以上,完全离体4.3.2 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4.3.3 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4周以上,或者伴伤侧面瘫,或者伴伤侧听觉障碍4.3.4 脑挫(裂)伤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阳性体征4.3.5 第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严重障碍,经6个月不恢复(本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4.3.6 颅内出血出现脑受压症状和阳性体征4.3.7 颅脑损伤后3周内影像学显示:幕上血肿量达30mL(颞区血肿量达20mL),或者幕下血肿量达10mL4.3.8 慢性颅内血肿有手术适应证4.3.9 外伤性脑蛛网膜下腔出血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阳性体征4.3.10 重要周

277、围神经干不完全损伤伴有客观体征的灼性神经痛4.3.11 损伤遗留单肢瘫,肌力4级以下4.3.12 损伤遗留一手大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4.3.13 损伤遗留双手大部分肌瘫,肌力4级以下4.3.14 损伤遗留一足全肌瘫,肌力3级以下4.3.15 损伤遗留双足全肌瘫,肌力4级以下4.3.16 损伤遗留非肢体瘫的轻度运动障碍4.3.17 特殊皮质功能障碍出现完全表达性(运动性)失语、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或者失认4.3.18 颅脑损伤致智力障碍,智商评估参考值在(3549)之间,日常生活需要帮助,社会功能损害(中度),持续6个月4.3.19 颅脑损伤致精神病性障碍,精神病性症状明显,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278、,社会功能损害(中度),持续6个月4.3.20 颅脑损伤致记忆障碍,记忆商数评估参考值在35分以下,日常生活需要帮助,社会功能损害(中度),持续6个月4.3.21 外伤性晚期癫痫,经规范药物治疗1年,能控制发作4.3.22 外伤性颅内静脉窦血栓形成4.3.23 外伤后脑脓肿4.3.24 外伤后脑积水有手术适应证4.3.25 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阳性体征4.3.26 外伤性颅内动脉瘤有手术适应证4.3.27 外伤性脑梗死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阳性体征4.3.28 外伤性颈动脉海绵窦瘘4.3.29 外伤后下丘脑综合征4.3.30 外伤性尿崩症4.3.31 损伤遗留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

279、重度),或者遗留排便和排尿功能障碍(轻度)4.4 轻伤一级4.4.1 头皮血肿继发感染,或者有手术适应证4.4.2 头皮锐器创,创口累计长度20cm以上4.4.3 头皮钝器创,创口累计长度16cm以上4.4.4 头皮锐器创、钝器创兼有的创口累计长度18cm以上4.4.5 头皮撕脱伤面积50cm2以上4.4.6 外伤性头皮缺损面积24cm2以上4.4.7 颅盖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凹陷深度1cm以上4.4.8 慢性颅内血肿4.4.9 臂丛上干、下干或者束损伤4.4.10 上臂高位正中神经、尺神经断裂4.4.11 高位坐骨神经断裂4.4.12 特殊皮质功能障碍出现非完全性失语4.4.13 颅脑损伤

280、致智力障碍,智商评估参考值在 (5069)之间,日常生活基本自理,社会功能损害(轻度),对言语的理解和使用能力受到损害4.4.14 颅脑损伤致记忆障碍,记忆商数评估参考值在(3649)分之间,日常生活基本能自理,社会功能损害(轻度),持续6个月4.4.15 颅脑损伤致人格改变,社会功能损害(中度),不能继续从事职业劳动,经常出现危险和冲动行为,持续6个月4.4.16 外伤后脑积水4.4.17 外伤性颅内动脉瘤4.4.18 外伤性脑梗死4.4.19 外伤后颅内低压综合征4.4.20 损伤遗留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轻度)4.5 轻伤二级4.5.1 帽状腱膜下血肿蔓延整个头皮4.5.2 头皮锐器创,

281、创口累计长度14cm以上4.5.3 头皮钝器创,创口累计长度11cm以上4.5.4 头皮锐器创、钝器创兼有的创口累计长度12.5cm以上4.5.5 头皮撕脱伤面积35cm2以上4.5.6 外伤性头皮缺损面积15cm2以上4.5.7 颅盖骨凹陷性骨折4.5.8 颅盖骨粉碎性骨折4.5.9 颅底骨折4.5.10 脑挫(裂)伤4.5.11 颅内出血4.5.12 外伤性脑蛛网膜下腔出血4.5.13 脊髓挫(裂)伤、出血4.5.14 桡神经深支断裂4.5.15 低位正中神经断裂4.5.16 低位尺神经断裂4.5.17 腋神经断裂4.5.18 特殊皮质功能障碍出现非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或者失认4.5.1

282、9 颅脑损伤致边缘智力,智商评估参考值在(7086)之间,日常生活或者社会功能受损4.5.20 颅脑损伤致记忆障碍,记忆商数在(5069)分之间,日常生活或者社会功能受损,持续6个月4.5.21 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4.6 轻伤三级4.6.1 帽状腱膜下血肿,或者骨膜下血肿4.6.2 头皮锐器创,创口累计长度8cm以上4.6.3 头皮钝器创,创口累计长度6cm以上4.6.4 头皮锐器创、钝器创兼有的创口累计长度7cm以上4.6.5 头皮撕脱伤面积15cm2以上4.6.6 外伤性头皮缺损面积8cm2以上4.6.7 颅盖骨线性骨折,或者外伤性颅缝分离0.2cm以上4.6.8 前庭神经损伤出现眩晕,平

283、衡功能障碍4.6.9 第?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的神经功能障碍(本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4.6.10 损伤致双侧嗅觉功能丧失4.6.11 颅脑损伤致人格改变,社会功能损害(轻度),情绪不稳,易激惹,不能保持正常人际关系,持续6个月4.6.12 颅脑损伤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清醒后表现为木僵、假性痴呆、缄默等症状,社会功能损害(重度),持续6个月4.6.13 肢体单一重要周围神经(桡、正中、尺、胫、腓总神经)不完全损伤4.7 轻微伤一级4.7.1 头皮擦伤面积40cm2以上4.7.2 头皮下血肿累计面积20cm2以上4.7.3 头皮创,创口累计长度4cm以上4.7.4 头皮撕脱伤4.7.5 外伤性头皮

284、缺损4.7.6 头部损伤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4.7.7 颅脑损伤后神经症样综合征,日常生活或者社会功能受损4.7.8 损伤致嗅觉功能障碍4.7.9 外伤影响脊髓功能,短期内完全恢复4.7.10 肢体周围神经损伤4.8 轻微伤二级4.8.1 头皮擦伤面积5cm2以上4.8.2 头皮下血肿4.8.3 头皮创职工外伤、职业中毒医疗终结鉴定标准骨科外伤疾病名称医疗终结时 间医疗终结评定依 据备注骨盆骨折不影响骨盆环稳定性骨折,如髂前上、下棘骨折,坐骨结节撕脱骨折,髂翼骨折等6周3月X光片证实骨折已愈合骨盆前半环骨折6周5月X光片证实骨折已愈合骨盆后半环骨或骶髂关节半脱位6周6月X光片证实骨折已愈合骶骨骨

285、折,伴骶神经损伤8周12月骨折临床愈合神情损伤参照神经外科处理骨盆前后半环同时骨折或脱位8周6月X光片证实完全或基本复位,骨折愈合合并尿道或膀胱或直肠损伤212月大小便顺畅尿道狭窄,尿瘘需二期手术或结肠造瘘手术后须二期手术者,延长医疗终结时间腰背软组织损伤腰背挫、扭伤210周局部肿胀消退,脊柱活动功能良好腰椎间盘突出症或梨状肌综合症6周12月无神经根激惹或受压症状,脊柱活动功能良好四肢软组织损坏110周创口愈合,血肿吸收功能良好如需二次作整形术延长医疗终结时间关节损附属结构损伤6周8月关节肿胀消退,积液吸收,关节活动不受限,无关节交锁症状脱位(上下肢)6周6月除上项处,脱位已完全或基本复位脱位

286、伴神经损伤,可比照神经损伤处理累及关节面的骨折38月关节肿胀消退,积液吸收,关节活动不受限无关节交销症状1 、同上2 、严重创伤性关节炎或关节粘连,则延长医疗终结时间长管状骨折其他骨折肱骨折4 6 月创口愈合,临床检查及x 光所见,骨折愈合良好,对位或对线良好,关节活动达到功能范围骨折合并神经损伤,按周围神经损伤处理。骨折畸形连接、迟延连接或不连接,股骨头缺血性坏死者,需二次手术治疗时,延长终结时间,如需再一次手术取出内固定物者,该次手术另加治疗时间1 一3 个月,多发性骨折,按最严重的骨折部分的标准适当延长治疗终结时间尺桡骨单折4 5 月尺桡骨双折4 6 月股骨折612 月胫骨折612 月腓

287、骨折2 3 月胫腓骨双折612 月内、外踝单折46 月侧踝或三踝骨折48 月拓骨折35 月股骨颈(包括粗隆间)骨折912月跟距骨折36月跗骨折36月趾骨折24月髌骨折36月指骨折24月掌骨折24月腕骨折36月手肌健损伤4 周4 月伸屈功能良好如需二期肌键移植延长医疗终结时间手部灼伤参照烧伤科标准锁骨骨折2 周3 月骨折愈合或重叠愈合如合并神经损伤需进一步治疗者延长医疗终结时间脊柱损伤脊椎骨折压缩骨折36月脊柱活动功能恢复良好如需进行脊柱融合手术延长医疗终结时间横突骨折关节突骨折棘突骨折椎板骨折(腰4 以上)骨折脱位38月脱位整复或大部分整复,功能恢复如需进行脊柱融合手术延长医疗终结时间骨折伴脊

288、髓损伤6月1.5年症状、体征稳定骨折伴马尾损伤6月1年症状、体征稳定体离断外伤性肢拇指离断48 周食指离断48 周其它各指离断48 周创口愈合如进行断指(趾)、肢再植或遗有残端痛需手术治疗,延长医疗终结时间,上肢安装义肢后应增加适应锻炼时间3 个月,下肢安装义肢后应增加适应锻炼时间4 个月全拇趾离断并包括庶骨头的第五趾离断48 周足各跖、趾离断38 周其它各肢体离断35 周周围神经损坏臂丛神经干损伤612 月神经移植术,或神经瘤、灼性神经痛、神经粘连等需行二期手术,或肌健移位术、关节融合手术等,延长医疗终结时间尺神经干损伤正中神经干损伤挠神经干损伤胫神经干损伤腓总神经干及其主要分支的损伤坐骨神

289、经干损伤股神经干损伤外科外伤疾病名称医疗终结时间医疗终结评定依据备注头皮颅脑损伤单纯头皮挫裂伤14 周创口愈合如有伤口感染延长医疗终结时间头皮下、骨膜下或帽状腔膜下血肿28 周创口愈合,血肿吸收创口愈合如需手术,可延长医疗终结时间头皮撕脱、缺损16周如需延期植皮,延长医疗终结时间颅骨骨折颅盖部线形骨折6 周3 月创口愈合,血肿吸收,X 光片可遗有骨折线或轻微凹陷1 、如需延期修补颅骨,延长终结时间2 、遗有脑脊液漏和面神经损伤需手术者,延长医疗终结时间颅盖凹陷粉碎骨折6 周6 月颅底骨折26 月脑震荡2周4月神志清楚,无神经系异常体征脑控裂伤312月颅压正常,生命体征稳定颅内血肿312月颅压正

290、常,生命体征稳定如慢性颅内血肿需延期手术,延长医疗终结时间脑干损伤6月2年生命体征稳定脊髓损伤6月1.5年症状、体征稳定马尾损伤6月1年症状、体征稳定如需进一步治疗,延长医疗终结时间胸部损伤胸壁外伤(开放、闭合)26 周创口愈合,血肿吸收肋骨骨折(单条)610 周X 光片示骨折愈合,皮下血、气肿吸收遗留有窦道,适当延长医疗终结时间肋骨骨折(多条)8 周5 月X 光片示骨折愈合,皮下血、气肿吸收血、气胸6 周6 月血、气基本吸收,肺功能良好如合并脓胸延长医疗终结时间食道损伤6 周6 月创口愈合,能进半流饮食如需作食道重建术或其他治疗者,延长医疗终结时间腹部损伤单纯腹壁损伤(开放、闭合)28 周创

291、口愈合,血肿吸收合并感染,延长医疗终结时间腹膜后间隙损伤410周血肿吸收不包括实质性器官损伤实质性器官损伤(肝、脾、肾、胰等)6周6 月创口愈合无腹膜刺激症状如合并胰、胆、尿痪、延长医疗终结时间空腔器官损伤(骨、肠、胆囊等)6周6 月创口愈合无腹膜刺激症状如遗留胃、肠、胆痪、需延长医疗终结时间注:各类型腹部损伤合并感染,医疗终结时间视具体清况适当延长。二、烧伤科外伤疾病名称医疗终结时间医疗终结评定依据备注手部、四肢大关节、颈部或会阴部烧伤2 8 月创面愈合如需整形手术则延长医疗终结时间大面积烧伤3 月1 年创面愈合需多次整形手术者,延长医疗终结时间眼脸损伤皮下出血、皮下气肿14 周出血、气肿基

292、本吸收单纯皮肤损伤l3周创口愈合创口愈合眼睑全层断裂 (包括眼睑缺损)16周需整形、植皮术、延长医疗终结时间合并提上睑肌损伤(上睑下垂)36 月提上睑肌功能基本恢复,或开睑功能不能治愈,而损伤已临床痊愈需二次手术,延长医疗终结时间合并泪小管、泪囊、泪腺损伤l3月创口愈合需二次手术,延长医疗终结时间眼睑灼伤24月灼口愈合需整形手术,延长医疗终结时间眼眶损伤眶骨骨折(开放、闭合24月创口、骨折愈合合并颅脑损伤按颅脑损伤处理眶内异物13月创口愈合,异物摘摘除、或异物不能摘除而创口异合,眶内并发症已临床治愈或被控制如果异物伤及视神经眼球、副算窦等,按并发症处理眼球突出13月眼球基本复位,或突出不能复位

293、而损伤已临床治愈眼球陷入13月基本恢复正常,或眼球陷入不能复位而损伤已临床治愈合并眶骨骨折,骨骨折处理眼肌损伤3 12 月眼肌损伤已临床治愈,复视症状已恢复正常,或遗有斜视、复视异需二次手术者,延长医疗终结时间眼肌损伤3 12 月眼肌损伤已临床治愈,复视症状已恢复正常,或遗有斜视、复视异需二次手术者,延长医疗终结时间结膜损伤结膜异物3 天2 周物除去,创口愈合,或遗有散在细小异物,不能摘除结膜下出血3 天2 周创口愈合,出血基本吸收结膜裂伤外伤性结膜炎3 天2 周结膜炎症消退化学伤16月创口愈合如果遗留睑球粘连需手术者,延长医疗终结时间烧伤灼伤角、巩膜损伤角膜异物3 天4 周异物除去,创口愈合

294、或角膜上皮遗有散在细小异物,不能摘除角膜擦伤3 天2 周创口愈合角、巩膜穿孔16月创口愈合合并白内障6 12 月创口愈合,白内障摘除,或白内障尚不宜摘除而创口已愈合合并球内异物3 6 月创口愈合,异物摘除或异物不能摘除而创口已愈合合并铁锈症,铜锈症延长医疗终结时间合并慢性色素膜炎612月创口愈合,炎症消退或基本被控制炎症复发,延长医疗终结时间化学伤2 周12 月结膜充血消退,角膜上皮愈合波及房角继发青光眼或需角膜移植手术,延长医疗终结时间烧伤烫伤虹膜睫状体损伤外伤性散瞳l6 月瞳孔复原,或无法治疗复原面临床治愈前房出血l6 月出血吸收合并角膜血染或继发青光眼者,延长医疗终结时间虹膜根部离断l6

295、 月出血吸收继发青光眼或需手术者延长医疗终结时间外伤性虹膜睫状体炎l6 月炎症消退或被控制继发青光眼或需手术者,延长医疗终结时间晶体损伤晶体脱位612月刺激症状消失需二次手术者,延长医疗终结时间晶体混浊玻璃体损伤玻璃体出血612月出血、混浊吸收或不能吸收,但已控制玻璃体混浊,延长医疗终结时间玻璃体混浊网膜脉络膜损伤视网膜震荡视网膜出血112月出血、渗出吸收或机化视网膜脱离112月网膜复位,如不能治疗复位,而炎症反应或刺激症状消失或已被控制需二次手术者,延长医疗终结时间黄斑穿孔,网膜、脉络膜破裂112月病灶机化或静止需二次手术者,延长医疗终结时间视神经损伤视神经撕脱612 月临床症状静止,受控制视神经鞘内出血视神经萎缩外伤性眼球摘除术后外伤性眼球内容挖除术后3 6 月创口愈合需二次成形术延长医疗终结时间交感性眼炎6 月2 年炎症消退炎症复发延长医疗终结时间电光性眼炎15 天症状消退射线性眼外伤612 月症状消退耳鼻喉科外伤疾病名称医疗终结时间医疗终结评定依据备注鼻部损伤外鼻挫伤、鼻软组织损伤、鼻骨骨折(开放、闭合)鼻窦损伤1 周3 月1 、创口愈合,骨折愈合,肿胀消失,鼻腔基本通畅2 、鼻部轻度变形3 、嗅觉减退或丧失如有伤口感染延长医疗终结时间咽喉气管食管损伤咽、喉、气管损伤l 12 月1、吞咽、发声、呼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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