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办案小结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办案小结 最近接连处理多起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笔者发现,房地产经纪 机构的不规范操作和房屋交易双方的法律风险意识淡薄是纠纷发生 的主要原因,令人深思。本文将重点分析其中几个较为普遍发生的法 律问题,希望对广大房屋交易双方有所借鉴和启迪。 一、 房屋中介机构操作不规范 1委托合同签订不规范 一般来说,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与房屋买卖交易双方分别签订委托合 同,但是,在实践中,房地产经纪机构往往与房屋买卖双方一同签订 一份合同,多称为“房屋买卖委托合同”或“房地产买卖契约补充协 议”,将房屋买卖合同与房屋买卖委托合同的内容混在一起,内容约 定多含糊不
2、清、“缺斤少两”。 2逃避居间义务 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南京市房产交易市场办理产权证时不在 南京市房 地产买卖契约 (现变更为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 )上签字盖章, 不如实将双方的权利义务反映在合同上,逃避居间义务。这样一旦发 生纠纷, 买卖双方经常会就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以及如何履行发生 争议。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 2007 年 7 月 12 日转发市房产局 南京市存量房网 上交易管理办法规定,从 2007 年 9 月 1 日起,本市主城区存量房 实行网上交易管理,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也一同实行。存量房实行网 上交易,买卖双方签订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后,如需贷款的要 先将贷款资料提交银行初审,其他交易
3、程序基本没有变化,只是将原 来手工填写的( 南京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存量房交易类)改为 从网上打印。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交易的,由经纪机构提供打印服 务。如房地产经纪机构无法提供上述打印服务,则不具备合法的房地 产经纪资质。 在此, 提醒广大房屋买卖双方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不规范操作提高警 惕,选择正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以免自己的权利被非法侵害。 二、 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不完整 如上所述, 房地产经纪机构通常没有以居间人的身份协助房屋买卖双 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而是与房屋买卖双方一同签订一份房屋买卖中 介合同, 对中介费用 (即报酬) 的计算方式和支付方式作了明确约定, 而对房屋买卖合同的具体内容语蔫不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的相关规定和目前的实践操作,一般来说,二手房买卖合同应当 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标的、价款、履行期限、地点、方式、 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合同生效、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