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锚杆工程承发包合同锚杆工程承发包合同 发(总)包单位: (甲方) 承(分)包单位: (乙方) 根据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 情况,双方经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第一条 工程名称:锚杆工程 建设地点:_ 第二条第二条 建设规模、面积(工程量)和承发包工程的范围及内容: 本工程包括: 1.基坑锚杆253条, 包括现场已浇注4条锚杆的张拉及锁定, 总工程量为8602 延米。 2.锚杆施工依据设计方案和相应施工规范,工作内容包括:锚杆钻孔; 锚杆设置及灌浆;锚杆张拉与锁定。 第三条第三条 本合同所承包工程的工期定为 30 个日历天,工期计算的起止时
2、间 是:1997 年 11 月 18 日开工,1997 年 12 月 18 日竣工。上述工期以施工方 案工期为准。 在履约过程中,根据变更设计所影响的工期和甲方责任、不可抗力所延误的 工期等因素,经甲、乙方签证认可后,进行调整,从而最后确定竣工日期,乙方 应按此竣工日期竣工。 第四条第四条 工程质量标准及保修条件、期限,按本条第(一、二)项执行: (一)按照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符合设计要求。 (二)按照国家现行建筑施工规范大全有关标准执行,工程保修至地下 室施工到时为止。 第五条第五条 承包方式: 实行大包干。即包工、包材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锚杆按肆佰元/ 米计价。 具体工期要
3、求为:在 30 个日历天内完成全部锚杆的钻孔、灌浆,并且张拉 完毕至少一半锚杆。 第六条第六条 工程总造价按上述承包范围和方式,计(概算)为人民币: 叁佰肆拾肆万零捌佰元整(¥3,440,800) ,工程结算以实际发生工程量为准,单 价不变。 第七条第七条 甲方应负责完成下列工作: 1.在开工前 三 天完成“三通一平” (包括进场道路) ,接通水、电源和办理 报建、临时场地、占用道路等的批准手续。同时向乙方提交施工(安装)图纸与 说明书和有关的技术资料各 一 份;水电安装图纸_份;地质勘探资料 一 份;建筑(安装)许可证和报建审核意见书。 2.提供现场水电接点,材料堆放点及临时设施。 3.以上工作由市三建统一解决安排。 第八条第八条 乙方应负责完成下列工作: 1.在开工前 三 天完成组织施工图会审、编制施工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