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坑支护锚杆工程承发包合同基坑支护锚杆工程承发包合同 发(总)包单位: (甲方)_ 承(分)包单位: (乙方)_ 根据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 情况,双方经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第一条 工程名称:支护锚杆工程 建设地点:_ 第二条第二条 建设规模、面积(工程量)和承发包工程的范围及内容: 本工程包括(按照图纸挡施 1,2 计算) : 1.基坑东侧锚杆施工,边长 70 米,锚杆 141 条。 2.基坑南侧锚杆施工,边长 293 米,锚杆 600 条。 两项合计,锚杆 741 条,总工程量为 9056 延米。 3.锚杆孔径为140,锚杆长分别
2、为 10,12,16,20 米,锚杆主筋采用 1 25 或 140。工作内容包括搭设平台架、锚杆钻孔、锚杆设置及灌浆。 第三条第三条 本合同所承包工程的工期定为 28 个工作天,工期计算的起止时间 是:1995 年 10 月 5 日开工,1995 年 11 月 3 日竣 工。 在履约过程中,根据变更设计所影响的工期和甲方责任、不可抗力所延误的 工期等因素,经甲、乙方签证认可后,进行调整,从而最后确定竣工日期,乙方 应按此竣工日期竣工。 第四条第四条 工程质量标准及保修条件、期限,按本条第(一、二)项执行: (一)按照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按照国家现行建筑施工规范大全有关标准执行,
3、工程包修壹年。 第五条第五条 承包方式: 实行大包干。即包工、包材料、包质量、包工期。 锚杆每米单价包干:180 元/米(包税金) 。乙方负责按建设单位结算的总造价开发票,其中属于甲方的税 金由甲方支付给乙方。 第六条第六条 工程总造价按上述承包范围和方式,计(概算)为人民币:壹佰陆 拾叁万零捌拾圆整。 (¥1,630,080.00)。 工程结算以实际发生工程量计算, 单价不 变。 第七条第七条 甲方应负责完成下列工作: 1.在开工前 三 天完成“三通一平” (包括进场道路) ,接通水、电源和办理 报建、临时场地、占用道路等的批准手续。同时向乙方提交施工(安装)图纸与 说明书和有关的技术资料各 一 份;水电安装图纸 份;地质勘探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