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AA 房地产公司房地产公司法务部管理制度与标准法务部管理制度与标准 157 法务部制度规范与工作标准法务部制度规范与工作标准 1571 法律案件管理规范法律案件管理规范 法律案件管理规范法律案件管理规范 第第 1 章章 总则总则 第 1 条 为了规范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程序, 建立和完善公司法律风险防范、 控制 和管理机制,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范。 第 2 条 本规范适用于经济合同管理的所有工作事项。 第 3 条 本规范所指法律案件主要包括公司与外部企业各类诉讼、 仲裁案件和可能引发 诉讼、仲裁的各类事件。 第 4 条 法务部负责组织处理各类法律纠纷案件,财务部、项目管理部、规划设
2、计部等 部门负责协助法务部处理法律纠纷。 第第 2 章章 法律案件处理流程法律案件处理流程 第 5 条 在处理法律纠纷时, 法务部应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 坚持法律事件 处理的合法性原则、及时性原则、灵活性原则及经济性原则。 第 6 条 法务部应及时收取公司各部门的起诉书(应诉通知书) 、仲裁申请书等法律文 书,做好相关记录工作,并根据法律事件的严重及影响程度等拟定案件承办人。 第 7 条 当法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时, 案件承办人可提出选聘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的建议。 1重大房地产项目法律案件,即涉案金额超过 万元的法律纠纷案件。 2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双方争议比较大的案件。 3对案件
3、发生地区的司法环境比较陌生时。 4需要聘请法律中介机构的其他情形。 第 8 条 拟定案件承办人后, 法务部应根据所掌握的案件资料的全面程度, 对案件进行 核实调查,收集起诉、应诉证据,并准备相关资料,办理相关法律文书,向法务部提交案件 的初步处理方案。法务部领导对案件初步处理方案进行评议与审核,形成正式处理方案。 第 9 条 正式处理方案确定后, 案件承办人应首先对案件进行协商处理。 在协商处理过 程中,案件承办人不应停止以诉讼、仲裁等方式解决法律案件。 第 10 条 如对方当事人不同意协商处理法律案件,案件承办人应做好起诉、应诉或仲 裁的准备工作。 第 11 条 在处理诉讼、仲裁案件时,案件承办人应重视证据提交、财产保全、证据保 全、法律时效确认等重要诉讼权利,以及工程款优先受偿等合法权利的运用。 第 12 条 法律纠纷案件处理结案后,案件承办人应提交结案报告,依据案件处理过程 中的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