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章第二章 工程签证管理工程签证管理 第第四十一四十一条条 合同未约定价格的乙供零星材料定价办法 1、总价不超过 10 万元(含上浮)的单项材料(同一批同类)为 零星材料。 2、工程部将需确定单价的零星材料清单(包括数量、规格、材 质)至少在使用前 10 天内通过 EMS 系统发至采购部,采购部必须在 24 小时内(以工程部发 EMS 系统时间为准)确定价格并将价格清单 通过 EMS 系统发回工程部,采购部确定的价格必须是收货价,工程部 可以在材料采购部确定的价格基础上上浮不超过50%作为施工单位的 采购价格,预决算部以此价格作为结算依据,施工单位对采购价格不 认可的, 工程部一天内报主管工
2、程领导或项目总经理审批后纳入甲供 程序。工程部未及时提出采购清单导致采购工作仓促、滞后甚至影响 工程建设的,每次给予项目经理、工程部经理各 500 元处罚。工程技 术部考核。 采购部未按时限要求将零星材料价格回传工程部的, 每次扣罚采 购部经理 500 元;采购部确定的价格在市场上不能采购的,每次扣罚 采购部经理 1000 元;由工程技术部考核。 将大宗材料当作零星材料的,每次扣罚工程部经理 500 元,由工 程技术部考核。 第第四十二四十二条条 合同未约定价格的乙供大宗材料定价办法 1、 总价超过 10 万元 (不含 10 万元) 的单项材料 (同一批同类) 为大宗材料。 2、预算金额在 5
3、0 万(含 50 万)以下的,工程部在使用前 30 天 内将大宗材料采购清单(包括数量、规格、材质)通过 EMS 系统发至 采购部,采购部根据三三制原则必须在 7 天内询价并确定价格;预算 金额在 50 万(不含 50 万)以上的,工程部在使用前 45 天内将大宗 材料采购清单通过 EMS 系统发回招投标部, 招投标部必须在 7 天内确 定价格。各核价部门确定的价格必须是收货价,50 万(不含 50 万) 以下的,工程部可在确定的价格基础上上浮不超过 20%作为采购价; 50 万以上、100 万(不含 100 万)以下的,可上浮 10%作为采购价; 100 万元以上的,不得上浮。预决算部以此价格作为结算依据,施工单 位对采购价格不认可的,工程部一天内报董事长审批后纳入甲供程序。 工程部未及时提出采购清单导致采购工作仓促、 滞后甚至影响工 程建设的,每次给予项目经理、工程部经理各 5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