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东南西环立交市政化改造工程监理合同(6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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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921258
2024-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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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东南西环xx立交市政化改造工程(一期)监理合同权属人:委托人:监理人:签 订 时 间:二二四年 月目 录第一节 合同协议书5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71. 一般约定71.1 词语定义7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8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81.8 转让和分包91.12 委托人要求91.13 避免利益冲突92. 委托人义务92.2 发出开始监理通知93. 委托人管理93.3 决定或答复104. 监理人义务104.1 监理人的一般义务104.2 履约保证金104.4 总监理工程师114.5 监理人员的管理114.6 撤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125. 监理要求125.1 监理范围125.3 2、监理内容135.4 监理文件要求155.5 监理服务形式155.6 监理服务目标156. 开始监理和完成监理166.1 开始监理166.2 监理周期延误167. 监理责任与保险177.2 监理责任保险178. 合同变更178.1 变更情形178.2 合理化建议189. 合同价格与支付189.1 合同价格189.2 预付款199.3 中期支付199.4 费用结算2011. 违约2111.1 监理人违约2111.2 委托人违约2412. 争议的解决2513.其他2513.1关于竣工文件的补充条款:2513.2施工安全监理细则2613.3 水土保持监理2713.4环境保护监理2913.5信息化管理要3、求30第三节 通用合同条款321. 一般约定321.1 词语定义321.2 语言文字341.3 适用法律34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341.5 合同协议书35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351.7 联络361.8 转让361.9 严禁贿赂361.10 知识产权361.11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361.12 委托人要求372. 委托人义务372.1 遵守法律372.2 发出开始监理通知372.3 办理证件和批件372.4 支付合同价款382.5 提供监理资料382.6 其他义务383. 委托人管理383.1 委托人代表383.2 委托人的指示393.3 决定或答复394. 监理人义务394.1 监理人4、的一般义务404.2 履约保证金404.3 联合体404.4 总监理工程师414.5 监理人员的管理414.6 撤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414.7 保障人员的合法权益424.8 合同价款应专款专用425. 监理要求425.1 监理范围425.2 监理依据425.3 监理内容435.4 监理文件要求446. 开始监理和完成监理456.1 开始监理456.2 监理周期延误456.3 完成监理457. 监理责任与保险467.1 监理责任主体467.2 监理责任保险468. 合同变更468.1 变更情形478.2 合理化建议479. 合同价格与支付479.1 合同价格479.2 预付款489.3 中5、期支付489.4 费用结算4810. 不可抗力4910.1 不可抗力的确认4910.2 不可抗力的通知4910.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4911. 违约4911.1 监理人违约5011.2 委托人违约5011.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5012. 争议的解决51第四节 委托人要求52第五节 安全生产合同55附件1 营业执照(盖单位章)60附件2 资质(资信)证书(盖单位章)61附件3 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盖单位章)62附件5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非法定代表人签署合同的情况下提供64附件6 中标通知书65附件7 投标函及其附录66附件8 监理报酬清单67附件9 监理人主要人员汇总表6、68第一节 合同协议书 (权属人名称,以下简称“权属人”)、 (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为实施东南西环xx立交市政化改造工程(一期)监理,已接受 (监理人名称,以下简称“监理人”)对该项目监理投标。委托人和监理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 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签订后政府部门所出的与本合同履行相关的文件;(2)合同协议书(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3)中标通知书;(4)投标函及其附录; (5)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6)通用合同条款;(7)委托人要求;(8)监理报酬清单;(9)监理大纲;(10)监理人有关人员、试验检测设备投入的承诺;(11)发包人7、下发的相关管理制度类文件;(12)其他合同文件。2.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3.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 )。4. 总监理工程师: 。5. 监理工作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见合同专用条款第5.6条 。6. 监理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监理工作。7. 委托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监理人支付合同价款。8. 监理人计划开始监理日期: ,实际日期按照委托人在开始监理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监理日期为准。监理服务期8、限为 。9. 本合同协议书一式玖份,合同三方各执叁份。10. 合同未尽事宜,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权属人: (盖单位章) 委托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 年月日监理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1.1.2.2 委托人:xxxx城市道路建设有限公司。1.1.3.1 本次进行施工监理招标的项目为 东南西环xx立交市政化改造工程(一期)监理 。工程地点: xx市xx区xx立交 ;合同标段划分: 本项目设1个监理合同标段 ;工程概况:9、本次立交改造需拆除xx立交西北象限原有收费站主匝道,尽量利用原xx立交桥梁结构和用地红线,通过采用对西北象限匝道进行改造、在南环主线桥下设置匝道、在南环西出口、西北象限等位置新增匝道出入口等方式对xx立交(独立的互通式立交桥)进行市政化改造,其中E匝道桥单跨跨度为42m。东南西环xx立交市政化改造工程(一期)涉及新建匝道桥1座,桥梁总长159.9m,拆除旧桥2983,托换4处南环高速桥墩,新建1处人行天桥;新建地面辅道、匝道路基段长1632.8m。建设内容包括:道路工程、桥梁工程、交通工程及交通疏解、电力管沟工程、照明工程、绿化工程、通信工程、临时工程等。本项目所涉及的桩基托换施工,施工前施工10、单位需与设计单位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深化设计,开展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工作,确保施工过程的质量与安全。增加:1.1.3.5缺陷: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1.1.3.6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2年。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签订后政府部门所出的与本合同履行相关的文件;(2)合同协议书(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3)中标通知书;(4)投标函及其附录; (5)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6)通用合同条款;(7)委托人要求;(8)监理报酬清单;(9)监理大纲;(10)监理人有11、关人员、试验检测设备投入的承诺;(11)发包人下发的相关管理制度类文件;(12)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1.6.2 委托人负责提供的文件包括:设计文件(包括工程地勘资料、设计图纸、施工图审查证明文件等)、施工合同等,提供数量: 根据实际需要 ,提供期限:根据工程实际需要的7天内。第1.8款细化为:1.8 转让和分包1.8.1未经对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12、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8.2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监理人不得将监理服务的任何部分分包。监理人因监理服务的需要,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和辅助工作人员不属于分包。1.12 委托人要求1.12.3 委托人提供国外规范和标准的时间: / ,提供数量: / ,其他要求: / 。新增第1.13款:1.13 避免利益冲突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监理人不得获取本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本工程有关的任何利益,不得参与与本监理合同约定的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2. 委托人义务第2.2款修改为:2.2 发出开始监理通知2.2.1委托人应按第6.1 款的约定向监理人发出开始监理通知。2.2.2委托人不13、提供办公房间、办公桌椅、互联网接口、冷暖设施、生活设施、进出现场交通服务,由监理人自行解决,相关费用已包含在监理服务费中。3. 委托人管理3.3 决定或答复3.3.2 委托人对监理人关于项目工期、质量、投资、合约和安全等问题提出的请示应及时作出书面答复。委托人应在收到监理人书面提出的事项后 14 天内作出书面答复,按权限需上级公司或主管部门批复的事项,待上级批复后 7 天内作出书面答复,重大事件答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4. 监理人义务4.1 监理人的一般义务4.1.4 其他义务:(1)监理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配备完成本工程监理工作所需的各项仪器、设备、设施,所需费用已包含在监理服务费用中,委托人14、不另外支付。(2)监理人应按合同要求设置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总监办),派驻专职监理人员。总监办应在距离本项目5KM以内设置独立的办公场所,拥有满足项目需要的会议室和档案室。监理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承包人提供的场所作为办公室场所,也不得与承包人共租。监理人应将总监办的办公场所方案报委托人同意后方可进行建设,所需费用已包含在监理服务费用中,委托人不另外支付。(3)遵守委托人制定下发的项目管理制度。4.2 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适用。4.4 总监理工程师第4.4.1项细化为:4.4.1 监理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总监理工程师,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应15、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委托人。监理人必须以正式报告提交委托人审批,附拟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身份证、专业(执业)资格证书、任职证明等资料,拟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资历、工作能力等方面不得低于原总监理工程师,并应按11.1.2款的规定提交违约金。如因不可抗力(包括人员重大疾病、死亡、离职等)导致人员更换,则不属于监理人违约,无需支付违约金。总监理工程师 2 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5 监理人员的管理第4.5.1项细化为:4.5.1监理人应在接到开始监理通知之日起7天内,向委托人提交监理项目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16、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监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监理人员应满足委托人要求中的项目监理团队人员组成配置要求。主要监理人员须按照监理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人员到岗,否则按11.1.2款的规定提交违约金。监理人应在合同履行期间保证经常监理人员的稳定性,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可撤换。确需更换已进场的监理人员,所代替的人选在资格、资历、工作能力等方面不得低于原来的人选,并应按11.1.2款的规定提交违约金。监理人必须以正式报告提交委托人审批,附拟更换人员的身份证、专业(执业)资格证书、任职证明等资料。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包括人员重大疾病、死亡、离职等)的人员更换,则不属于监理人违约,无需支付违约金。总监17、理工程师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 4.4.1 项规定执行。第4.5.3项细化为:监理人应保证其主要监理人员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工作会议。监理人已进场的监理人员一律不得在同一时间内承担本项目以外的监理任务,必须常驻项目现场,每月不得少于22天。监理人员应采取轮休的方式,保证项目现场监理工作的连续性,不得因为人员休息影响正常的监理工作。监理人应如实记录进场监理人员的出勤情况,并在每月月末提交委托人确认。委托人将采取定期和抽查的方式,检查监理人员的出勤情况,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11.1.2款进行处罚。监理人员离开现场的时间超过14天的,监理人应按第4.5.1项规定派同样资质的18、人员进行替换。第4.5.4项修改为:监理人员进场后,委托人将组织对监理人员进行上岗前考核,同时在监理服务期限内,委托人将不定期对监理人员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监理人员将不准上岗,监理人应及时更换不合格的监理人员。增加第4.5.5项-4.5.9项:4.5.5尽管监理人已按照项目监理团队人员组成配置要求投入了监理人员,但若委托人认为进场监理人员还不足以满足监理服务的需要,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另外增派或雇用监理人员,所需费用已包含在监理服务费用中,委托人不另外支付。监理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委托人的指示,不得无故拖延。4.5.6 监理人员上岗时必须统一着装、挂牌,做到标志明显,形象分明。4.5.719、 监理人应对监理人员的人身安全承担责任。4.5.8 监理人应按照xx市的要求为监理人员办理平安卡。4.5.9在缺陷责任期内,监理人应配备 2 名监理人员,且所安排人员应到岗到位,不得随意更换。4.6 撤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第4.6款修改为:监理人应对其所有监理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委托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的,监理人应予以撤换。监理人同时应按照11.1.2款的规定提交违约金。5. 监理要求5.1 监理范围5.1.2 工程范围包括:本项目范围内的道路工程、桥梁工程、交通工程及交通疏解、电力管沟工程、照明工程、绿化工程、通信工程、临时工程等全部工程的20、监理工作。此外,本项目范围内涉及本项目或与本项目存在交叉作业的道路工程(含路面工程)、桥梁工程、涵洞工程、隧道工程、交通工程等工程,需根据建设单位要求配合开展监理工作。5.1.3 阶段范围包括:包括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工程竣工阶段(包括但不限于竣工验收、整改、工程移交、工程结算等)及工程质量保修阶段的全过程监理工作。5.1.4 工作范围包括:(1)本项目施工至保修阶段的监理工作,包括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工程竣工阶段(包括但不限于竣工验收、整改、工程移交、工程结算等)及工程质量保修阶段的全过程监理工作。协助委托人做好开工前准备和筹划工作;负责安全、质量、技术文件审核、进度(月报、周报)、21、投资控制及合同管理(包括投资月报、审核工程量、审核工程预算和结算、工程款支付、签证变更及其造价审核及变更台帐的管理);组织协调、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程创优,协调招标人和工程建设各方的工作关系;组织各类验收、审核竣工资料(包括且不限于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资料移交城建档案、整改、工程移交及实物移交、竣工备案等)。(2)属本工程的实施范围内以及项目相关配套工程施工(监理人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的工作内容,均应包含在监理范围之内。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工程量、设计范围、工程规模调整或设计变更在监理人监理资质范围内的,均属监理人监理范围。5.3 监理内容5.3.1监理工作内容包括:第(8)条改为:检查施工承包人的22、试验检测条件;第(9)条改为:对承包人拟分包的工程分包合法性进行审查;对承包人拟分包的分包人资质及分包协议进行审查。第(14)条改为:对施工过程进行巡视和检查,督促承包人严格执行合同和严格按照国家技术规范、标准、地方建筑安装规程以及设计图纸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并检查其实施情况;核查施工过程中的主要部位、环节以及隐蔽工程的施工验收签证,对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下道工序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的重点部位序进行全过程旁站管理,控制工程质量。对监(检)测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检)测单位每次进场开展工作前,应先向驻场监理报备,作业时须对其进行旁站并对工程量进行确认,对监(检)测作业完成后的数据及视频影像资料留档23、。增加第(23)-(32)条:(23)监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和文明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监督检查工程的文明施工及安全防护措施,若发生安全事故时,迅速采取措施,减少事故对工程的影响,并及时上报,事后配合有关部门查明事故原因,协助、主持、审理安全事故的处理,恢复施工生产。(24)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工程现场监理人员必须穿着工装、佩戴工号牌,使用文明用语,并切实履行职责。督促承包人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施工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要重点加强对工程的施工规范、文明施工、工程验收、安全防护等方面的监管,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如承包24、人不予采纳和整改的,按照层级负责的原则做好资料记录和情况汇报。为满足现代化工程管理需要,委托人将配置包括但不限于视频会议、视频监控、建设一体化系统等信息化管理系统,监理人应配合委托人信息化管理要求开展各项工作,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不另行支付。(25)进行现场计量,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审核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依据施工合同有关条款、施工图,对工程项目造价的计量与支付进行控制。(26)审核工程变更及变更预算,督促承包人根据施工合同中人、材、机调价条款计算合同调整价格,并负责审核相关调价依据材料,具体按委托人在工程实施阶段适用的相关规定执行。(27)在缺陷责任期内,监理人应每三个月对工程进行25、一次巡视、检查(到委托人处签到),并向委托人提交书面检查报告,发现有质量缺陷的,要及时通知委托人,会同委托人组织承包人维修,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的条款界定责任归属。(28)在缺陷责任期内,委托人要求监理人到达现场的,监理人必须在接到委托人通知后24小时内到达现场,履行监理职责。(29)根据施工合同及有关文件规定,督促检查承包人及时完成各阶段施工资料的整理及竣工资料的编制,并按时交委托人归档。(30)根据xx市建筑施工实名制管理办法(穗建规字202018号)及相关规定,对承包人实名制实施情况进行监理。(31)在工程建设期间,需根据已批复的环评报告书等要求对环保监测等进行监控、记录,并整理汇总、编制相26、关总结报告同时配合相关的竣工验收工作。(32)监理人的各项监理工作应满足委托人颁发的相关管理办法的要求。5.4 监理文件要求第5.4.3细化为:监理文件包括监理管理文件、质量监理文件、安全监理文件、环保监理文件、费用与进度监理文件、合同事项管理文件,以及监理日志、巡视记录、旁站记录、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报告等其他监理文件和影像资料,具体类别、编制要求、编制内容、提交时间和份数等应满足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的规定。增加第5.5-5.6款:5.5 监理服务形式施工监理设一级监理机构,即设置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不设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5.6 监理服务目标5.6.1质量控制目标27、:确保符合国家、省、市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质量验收标准达到合格或以上标准。5.6.2进度控制目标:按委托人对工期的要求进行进度目标控制。5.6.3投资控制目标:确保本项目工程费用不超过政府或委托人上级单位批准初步设计概算中的相应工程费用。投资控制目标需符合xxxx集团建设项目投资成本控制管理办法相关要求。5.6.4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控制目标: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合同期内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零死亡)。5.6.5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杜绝一般事故等级以上的伤亡事故且工伤责任事故死亡人数为零。5.6.6环境管理目标:严格执行xx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穗建质20028、8937号)、xx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xx市人民政府2012第62号令)、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蔽的通知(穗建质20081008号)、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xx市建设工程施工围蔽管理要求的通知(穗建质20151347号)、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扬尘防治“6个100%”管理标准细化措施的通知(穗建质20181394号)、xx市委宣传部 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xx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完善xx市建设工程施工围蔽管理提升实施技术要求和标准图集的通知(穗建质20161085号)、xx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围蔽指导图集(V2.0版)(穗建质202029、1号)及其相关规定,以及项目建设期间新颁布的管理办法和法律、法规等。6. 开始监理和完成监理6.1 开始监理6.1.1 满足以下条件时,监理人应开始监理工作:委托人发出开始监理通知之日起。监理人应按照监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有关期限履行和完成监理服务,根据本项目工程的进展情况和委托人批准的人员进场计划,安排监理人员及时进场。合同双方约定不适用通用合同条款第6.1.2项,删除6.1.2项。6.2 监理周期延误本款修改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变化的,委托人应当延长或缩短监理服务期限并调整监理服务费:(1)合同变更;(2)因委托人原因导致的监理工作暂停;(3)委托人未及时履行合30、同约定的相关义务;(4)由于承包人延误、行政管理造成的监理服务期延误;(5)非监理人责任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其他原因。调整监理服务费按以下原则执行:监理服务期延长或缩短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监理服务费用不作调整;监理服务期延长或缩短超过6个月,增减监理服务费用的计算方法如下:(1)工程延期6个月以上时,根据实际到场人数,按下表所示标准*(1-10%)*(1-投标下浮率)*和实际延期时间(扣除6个月)增加监理人员费用、驻地费用,其它费用不予增加。(2)工程缩短6个月以上时,根据拟投入监理人员最低要求的人数,按下表所示标准*(1-10%)*(1-投标下浮率)*和实际缩短时间(扣除6个月)减少31、监理人员费用、驻地费用,其它费用不予减少。名目标准总监理工程师22000元/月*人专业监理工程师15400元/月*人其他人员6600元/月*人驻地费用6000元/月(3)若因监理人的原因致使监理服务时间延长,延长时间增加费用由监理人承担,若影响工期的并按11.1.2款进行违约处理。7. 监理责任与保险7.2 监理责任保险监理人应在监理服务期内,自费办理派驻到本项目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以及投入设备的财产保险,并在出险后自行办理保险理赔。如果监理人不办理上述保险,可能导致的损失和后果由监理人自行承担。8. 合同变更8.1 变更情形本款修改为:8.1.1 合同变更时:(1)监理范围发生变化,不予补偿32、;但因监理范围发生变化导致工期变化,按6.2款约定进行计算。(2)除不可抗力外,非监理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额外服务的费用计算:按6.2款约定进行计算。(3)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监理:不予补偿。(4)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监理及恢复监理:暂停监理期间不计入合同工期。委托人可对暂停监理期间的在场监理人员工资、进退场费、驻地费用等,给予合理的成本补偿。8.1.2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国家政策变化、政府对本合同工程的计划调整或不可抗力等非委托人主观原因,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必须接受终止服务并积极配合委托人做好善后工作,按已实际完成的监理服务内容和本合33、同的相关约定结清监理服务费用,不得要求额外费用及任何形式补偿。8.2 合理化建议8.2.2细化为:8.2.2 监理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委托人不给予奖励。9. 合同价格与支付9.1 合同价格本款修改为:9.1.1监理服务费用为监理人完成正常监理工作所需的费用总和,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的成本、利润、税金等。签约合同价:本合同工程监理服务费用的签约合同价为(大写):人民币 ,(小写: ),其中,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为本合同工程监理服务费用的95%,缺陷责任期监理服务费为本合同工程监理服务费用的5%。最终监理服务费=最终结算的建安工程费中标监理费率-合同34、实施期间产生的违约金、赔偿金最终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最终结算的建安工程费中标监理费率95%-相应阶段(包括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工程竣工阶段)产生的违约金、赔偿金最终缺陷责任期监理服务费=最终结算的建安工程费中标监理费率5%-缺陷责任期产生的违约金、赔偿金本合同中标监理费率为【】%。 本合同费用由监理人提交齐全的请款资料及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委托人确认后,由权属人核准支付,否则权属人有权拒绝付款。如合同履行期间因政策性原因调增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按国家最新政策规定执行。 9.2 预付款9.2.1预付款本合同生效后,委托人按以下金额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预付款=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10%此时,主35、要监理人员及必要的测量检验仪和其它设备必须已经到场。预付款在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累计计量金额达到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的30%时开始抵扣,在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累计计量金额到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的80%时全部扣完。预付款应专用于本工程的监理,监理人无须向委托人提交预付款保函,但监理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对预付款的正常使用承担保证责任。9.3 中期支付9.3.1补充中期支付申请一式四份,格式按委托人下发表格执行。9.3.2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的计量支付(1)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按施工进度计量周期办理支付,监理人应在每期施工进度计量审批后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委托人将根据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并办理支付,支付申请包括以下36、费用:a.计量期间的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计量款;b.按本合同规定该计量期数应扣的违约金、赔偿金;c.按本合同规定该计量期数应计扣的预付款。(2)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的每期计量款=本项目监理范围内各施工承包人累计已计量工程费用总额/本项目监理范围内各施工承包人合同工程费用总额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80%-上期末累计已支付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注:1.项目建设期间“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按签约合同价中的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金额(即签约合同价95%)计算,本合同结算后按结算金额多退少补,具体以9.4.5约定为准。2.“各施工承包人累计已计量工程费用总额”中包含已通过审批并计量的变更金额,不包含奖罚金。3.“各施工37、承包人合同工程费用总额”中包含已通过审批的变更金额,不包含奖罚金及暂列金额。新增9.3.5 中期支付具体规定 (1)缺陷责任期监理服务费的计量支付:缺陷责任期监理费用由监理人包干使用,在缺陷责任期分4次(每半年)等额计量。(2)工程监理服务费用的每期支付额=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的每期计量款+缺陷责任期监理服务费的每期应计量款-每期应扣违约金、赔偿金每期应计扣预付款。9.4 费用结算9.4.1补充结算申请一式四份,格式按委托人下发表格执行。新增9.4.5费用结算具体规定(1)工程完工并通过竣工验收后,监理人可将监理服务费结算报委托人审核,委托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累计可审批并办理支付至初审结算价的9038、%;(2)结算后,委托人可向监理人支付一期监理报酬,支付金额为审核结算金额-缺陷责任期监理服务费金额。(3)监理范围内所有工程的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为:2 年)结束,监理人配合完成结算工作并且没有任何违约的情况下,结清正常监理费用尾款。结清正常监理费用尾款后,并不能免除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期应履行的监理责任和义务。结算审定后,委托人发现已支付的监理费用超付,则监理人必须在14天内无条件退还委托人,若监理人迟延退还监理费用,除向委托人退还超付监理费用,还应向委托人支付该超付监理费用的滞纳金,该滞纳金为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宣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率计算应支付但未支付的合39、同价款的利息。(4)监理服务费结算价不得超出本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的监理费用,或经其它单位合法方式评审的监理费用,最终结算金额以上级单位或审计单位审核为准。11. 违约11.1 监理人违约11.1.2款细化如下:11.1.2 监理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委托人有权向监理人课以违约金,具体约定如下:(1)监理人违约金一览表类别序号违约项目职业操守1监理工程师如在质量管理、计量和变更设计工作中弄虚作假,包括但不仅限于存在质量不合格项目或承包人未实施的项目进入月度计量的情况,每发现一次:(1)扣除监理服务费2万元,同时撤换该监理工程师;(2)如给委托人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2监理工程师40、不得借职务之便违规向承包人介绍分包队伍、推销原材料、介绍务工人员,如有发生:(1)扣除监理服务费2万元;(2)撤换该监理工程师并将分包队伍、材料供应商及有关人员清除出场。3监理工程师在监理工作中发生越权审批或肢解变更项目、变相越权审批等行为,每次处以1万元的违约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3万元的违约金,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监理人应以损失额的30%(赔偿限额不超过监理费服务费的30%)赔付给委托人,同时该人员必须被撤换。4如发现监理人的投标文件中所报业绩资料有弄虚作假的:(1)发现一项处以1万元的违约金;(2)情况恶劣的,委托人有权单方面终止监理合同,并没收监理人的履约保证金。5投标文件中所报主41、要监理人员中的工作经历或证件有弄虚作假的:(1)发现一人处以1万元的违约金;(2)情节恶劣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该人员。6监理人或监理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承包人索要各种费用、物品或器具等,每发现一次处以2万元的违约金,并撤换该人员。7监理人违反监理合同的规定,将监理服务的任何部分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委托人有权单方面终止监理合同,并没收监理人的履约保证金。8监理人不履行职责,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与承包人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委托人有权采取以下措施:(1)处以5万元的违约金。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监理人应以损失额的30%(赔偿限额不超过监理费服务费的30%)赔付给委托人。(2)情节严重的,委托42、人将单方面终止监理合同,并没收监理人的履约保证金。工作态度9根据规范的要求,对规定的工序、部位必须进行旁站,隐蔽工程必须全过程旁站。若发现无旁站时,每发现一次处以5000元的违约金。10监理人员必须及时检查和签认现场资料,如违反处以5000元/项/次的违约金。11监理人员未发现施工现场严重违规作业或发现但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的,处以5000元/次的违约金,撤换有关人员。12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后上报的计划统计报表、计量支付报表及工程变更等资料,如出现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处以1000元/项/次的违约金;出现人为错漏、不负责任乱签字、不按合同条款规定计量导致出现偏差且单项偏差达到20%或以上的,处以2043、00元/项/次的违约金,撤换有关人员。13监理人未按要求建立有关台帐及整理有关资料的,或台帐及资料反映的内容与工程实施进展脱节的,发现一次处以1000元的违约金;监理人未按委托人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及工程汇报材料,或未及时提供的,发现一次处以1000元的违约金。14监理人应督促承包人按要求对所有监理指令进行限期回复,确保及时整改到位,否则,发现一次处以1000元的违约金。人员15(1)监理人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更换监理人员的,处以2万元/人/次的违约金。(2)总监理工程师如确实无法到位或需要替换,所代替的人选在资格、资历、能力等方面均不得低于原来的人选,并处以总监理工程师10万元/人/次的违约金。(44、3)专业监理工程师不能按照投标文件中约定到岗的,处以1万元/人的违约金,同时须按要求补足至最低限度要求,如不执行,发包人将处以500元/天/人的违约金直至监理人纠正至满足要求为止。(4)主要监理人员(除总监理工程师外)进场后,确需更换,所代替的人选在资格、资历、工作能力等方面不得低于原来的人选,并处以1万元/人/次的违约金。16委托人要求核查的监理人员的证件原件(执业资格证、职称证等)不能提供或不能按时提供的,按下列条款处理:(1)处以2000元/人次的违约金;(2)同时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进行更换,如不按要求进行更换的,处以1000元/天/人的违约金直至监理人更换为止。17委托人发现监理人现45、场监理人员不完全满足相应岗位资格要求(如工作经验,工作能力、监理服务年限、年龄、执业资格证等)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进行更换,如不按要求进行更换的,处以1000元/天/人的违约金直至监理人更换为止。18委托人有权根据工程进展和工程建设需要增加监理人员,监理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否则处以1000元/天/人的违约金直至监理人员到位为止。19监理人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监理人员和其他人员必须为本项目专职人员,不得兼任其他项目监理职务;必须保证每月22天以上留在施工现场(经委托人批准的除外);离开施工现场超过2天(含2天)时间须经委托人批准。如违反:(1)兼任其他项目监理职务的,处以1万元/人的违约金,同时46、处以1000元/天/人次的违约金直至监理人纠正为止;(2)未经委托人批准的,不足22天/月留在现场的,同时处以不足天数的违约金:1000元/天/人;(3)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离开现场超过2天时间的,按超过天数处以1000元/天/人的违约金。设备20监理人应按合同规定自行配备试验、检测等必要设备并按合同规定的规格保质保量按时到位投入使用,否则按不到位仪器设备清单价格或市场价格(如无清单价格)的两倍从监理服务费总额中予以扣除,并处以1000元/天的违约金直至该仪器或设备到位为止。21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增加仪器、设备的数量或新增部分仪器或设备,如监理人拒绝执行,委托人将按书面通知要47、求到位的最后期限起算,处以1000元/天的违约金直至该仪器或设备到位为止。工期22因监理原因整个工程未按期完工(包括任何一个合同段没有按期完工),监理人须承担以下责任:每拖延一天,委托人按未按期完工合同段承包人的延期损失偿金的5%计罚。其他23缺陷责任期内,监理人有下列行为的,委托人视情节处以5000-50000元/次的违约金;(1)监理人未及时巡查发现工程质量缺陷,或发现缺陷未及时通知委托人,并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2)未积极配合施工标段承包人办理工程结算资料、竣工资料审核及签认的。委托人或上级单位在检查施工合同段时发现质量、安全、进度、文明施工、档案等方面存在问题,而监理人未能及时发现48、或发现未制止的,将视情节处以5000-50000元/次的违约金。监理人未按合同要求对本项目安全和环保进行监理或监理不到位的,根据情况处以5000-10000元/次的违约金。监理人不及时按照委托人的指令开展工作的,委托人可视情节,处以5000-50000元/次的违约金。但委托人的指令不应违背本合同的约定。11.2 委托人违约本款修改为:11.2.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委托人违约,按下列条款执行:(1)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监理报酬:除向监理人支付应付的监理报酬,还应向监理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为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宣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率计算应支付但未支付的监理报酬的利息。(49、2)委托人原因造成监理停止,委托人可发布暂停监理指令,监理人应无条件执行。对监理人造成的损失,按照8.1.1(4)执行。(3)委托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双方协商终止合同。(4)委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12. 争议的解决双方在此约定,对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争端友好协商解决。双方当事人友好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工程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3.其他13.1关于竣工文件的补充条款:(1)监理文件必须与工程施工同步形成、同步收集,并按照档案组卷的标准同步进行系统的整理。(2)工程开工后,监理单位应及时建立档案管理机构,明确分管领导、管理部门和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档案管理人员,并保持50、相对稳定。(3)监理单位应监督、指导施工用表、施工原始文件的填写及管理性文件的上报。(4)档案的装具和设施设备应满足档案管理的要求,保证文件材料和档案的安全。(5)监理文件的形成应规范、清晰,数据真实、准确。(6)监理文件应按照国家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xx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和委托人有关工程档案的要求及时收集、整理、归档相关文件。(7)如监理单位因竣工文件未按时完成或质量问题影响到本项目的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委托人有权视情节轻重从监理报酬或履约保函中扣除相关的费用。13.2施工安全监理细则13.2.1总监办须设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并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增加相应数量安全专监人员。13.2.2监理人在51、工程安全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委托人制定的安全管理规划,制定监理安全管理规划,认真细致地做好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 (2)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以及委托人与施工承包人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和安全生产合同,对施工承包人的施工安全提出明确要求,把施工技术和安全生产同时交底。落实施工承包人制订实施性安全生产措施制度,指导生产作业;(3)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52、导、监理人员,必须自觉执行委托人制定的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严格督促落实安全措施,有效防止安全事故;(4)配合委托人对施工现场及取、弃土场等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施工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项安全隐患。(5)工程开工前,监理人应审查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审查合格后方可同意工程开工。审查重点是:a. 安全管理和安全保证体系的组织机构,包括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配备的数量及安全资格培训持证上岗情况;b. 是否制定了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c. 承包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53、定;d. 是否制定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e. 施工场地布置是否符合有关安全要求;f.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案的制定情况,针对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制定的工程项目危险源监控措施和应急方案;g. 施工人员安全教育计划、安全交底安排;h. 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的使用计划;i助导航设施设备是否符合相关的通航安全要求;(如有)j施工船舶及机械设备等的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6)审查承包人的应急预案,督促承包人按照批准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和应急方案进行演练。(7)监理人在巡视、旁站过程中应监督承包人按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组织施工,若发现承包人未按有关安全、法律54、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施工,违规作业时,应予制止。对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等要定期巡视检查,如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立即书面指令承包人整改;情况严重的应签发工程停工令要求承包人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委托人。承包人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人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8)督促承包人进行安全生产自查工作、落实施工生产安全技术措施,参加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9)建立施工安全监理台帐监理人应由负责安全的监理人员建立施工安全监理台帐。监理人员每次巡视、检查、旁站工作对涉及施工安全的情况、发现的问题、监理的指令及承包人处理的措施和结果等均应记入台帐。监理人应定期检查施工安全监理台帐记录情况。13.2.355、配合委托人建立双重预防体系,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督促承包人动态开展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安全风险管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清单化,严格监督落实隐患整改。13.3 环境保护监理各监理人应负责协调、配合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单位开展相关工作,并且按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单位提交的保护方案安排相关的环境监理工作。环保监理具体工作为:13.4.1施工准备阶段的环境保护监理工作(1)成立环保监理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2)熟悉环评报告和设计文件,掌握工程整体情况。(3)对照设计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调查和了解工程附近环境保护目标和敏感点的分布情况。(4)初56、步审查承包人提交的临时工程设计文件中的环境保护措施和方案,提交委托人组织审查。(5)编制施工环境保护监理计划和各单位工程的环境保护监理实施细则。(6)督促施工承包人建立环境保护管理体系。(7)审查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施工污染防治方案。13.4.2 施工阶段的环境保护监理工作(1)环保监理巡视和检查监理工程师在巡视、旁站中,应随时检查施工承包人制订的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检查的主要内容有:a.施工环境保护体系;b.环保教育;c.施工场地的布设是否符合相关环保要求;d.职业危害的防护措施是否健全;e.施工现场(含临时便道)和料场等是否洒水防尘;f.是否按有关要求采取降噪措施;g.材料堆场设57、置环境的合理性及采取措施减少运输漏洒情况;h.施工废水、渣土、生活污水、垃圾的处置是否合理;i.是否按照批准在拟定的取弃土场取弃土,取土结束后是否采取了有效的排水防护和植被恢复措施;j.如发现施工中存在违反有关环保规定、未按合同要求落实环保措施的情况,监理工程师应书面指令施工承包人整改;k.施工中发现文物时,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承包人依法保护现场,并报告有关部门和委托人。(2) 协调环保监测根据施工过程中的重点和施工进度,协调外部监督监测单位进行空气质量、地表水水质、声环境质量等项目监测工作。定时收集外部监督监测单位的环境监测报告,根据监测报告判断环保措施执行效果并指导后续各项环保措施修订和落58、实工作。(3) 协助环保主管部门和委托人处理突发环保事件。(4) 建立、保管环境保护监理资料档案及影像资料。13.4.3 竣工阶段及缺陷责任期的环境保护监理工作(1) 竣工验收环境保护监理工作内容a.组织竣工验收前的环境保护工作内容初验;b.整理环境监理资料,并归档;c.参加竣工验收,协助委托人的交工验收工作。(2) 缺陷责任期内环境保护监理的工作内容。a.定期检查施工承包人对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提出的环境保护遗漏问题整改措施和计划的实施情况。b.对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工程的施工进行现场监理,并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如不能达到环评报告书中的相关要求,及时督促其整改。c.督促各施工承包人按合同59、及有关规定完成施工环境保护竣工资料的整理、归档,编写施工环境保护工作总结报告。d.整理和完善环境保护监理竣工资料,并编写施工环境保护监理工作总结报告。e.协助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第三节 通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合同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和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委托人要求、监理报酬清单、监理大纲,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1.1.1.2 合同协议书: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1.1.1.3 中标通知书:指委托人通知监理人中标60、的函件。1.1.1.4 投标函:指由监理人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1.1.1.5 投标函附录:指由监理人填写并签署的、附在投标函后,名为“投标函附录”的函件。1.1.1.6 委托人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委托人要求”的文件。1.1.1.7 监理大纲:指监理人在投标文件中的监理大纲。1.1.1.8 监理报酬清单:指监理人投标文件中的监理报酬清单。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 合同当事人:指委托人和(或)监理人。1.1.2.2 委托人:指与监理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1.1.2.61、3 监理人: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1.1.2.4 委托人代表:指由委托人任命,并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1.1.2.5 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任命,代表监理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1.1.2.6 承包人:指在本工程监理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的当事人。1.1.3 工程和监理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 监理服务:指监理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规范标准和监理合同等,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等阶段进行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和62、安全监理、环保监理的服务活动。1.1.3.3 监理资料:是委托人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提供的,用于完成监理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1.1.3.4 监理文件:指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提交的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日志、监理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事故处理文件、监理工作总结和其他文件等,包括阶段性文件和最终文件,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格式和载体。1.1.4 日期1.1.4.1 开始监理通知:指委托人按第 6.1 款通知监理人开始监理的函件。1.1.4.2 开始监理日期:指委托人按第 6.1 款发出的开始监理通知中写明的开始监理日期。1.1.4.3 监理服务期限:指监理人在投标函中承63、诺的完成合同监理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6.2 款和第 6.3.2 项约定所作的调整。1.1.4.4 完成监理日期:指第 1.1.4.3 目约定监理服务期限届满时的日期。1.1.4.5 基准日:指投标截止时间前 28 天的日期。1.1.4.6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监理报酬总金额。1.1.5.2 合同价格:指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监理工作后,委托人应付给监理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64、更和调整。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6 其他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 语言文字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3 适用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6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委托人要求;(7)监理报酬清单;(8)监理大纲;(9)其他合同文件。1.5 合同协议书监理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1.6.1 监理文件的提供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委托人提供监理文件。合同约定监理文件应经委托人批复的,委托人应当在66、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1.6.2 委托人提供的文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委托人提供的文件,包括规范标准、承包合同、勘察文件、设计文件等,委托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监理人。由于委托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按第 6.2 款约定执行。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现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均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1.6.4 文件的照管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文件、监理文件、委托人要求中的所列文件、以及其他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以备委托人和行政管理部门查阅使用。1.7 联络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67、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 上述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1.8 转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9 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行为人应当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 知识产权1.10.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完成的监理工作成68、果,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委托人享有。1.10.2 监理人从事监理活动时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监理人自行承担。因委托人提供的监理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1.10.3 监理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相应的使用费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之中。1.11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 委托人要求1.12.1 监理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委托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无论是否存在错误,委托人均有权修改委托人要求,并在修69、改后 3 日内通知监理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由此导致监理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委托人应当相应地增加费用和(或)延长周期。1.12.2 如果委托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发现后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要求其改正。委托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监理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监理人的全部损失由委托人承担。1.12.3 委托人要求采用国外规范和标准进行监理时,应由委托人负责提供该规范和标准的外国文本和中文译本,提供的时间、份数和其他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 委托人义务2.1 遵守法律委托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监理人免于承担因委托人违反70、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 发出开始监理通知委托人应按第6.1 款的约定向监理人发出开始监理通知。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为监理人的现场人员,在施工期间提供办公房间、办公桌椅、互联网接口、冷暖设施、生活设施、进出现场交通服务和其他便利条件。2.3 办理证件和批件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委托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委托人应当按时办理,监理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监理人负责办理的监理所需的证件和批件,委托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2.4 支付合同价款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5 提供监理资料委托人应按第 1.671、.2 项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供监理资料。2.6 其他义务委托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3. 委托人管理3.1 委托人代表3.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14 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监理人,由委托人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处理合同履行中的具体事宜。委托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委托人承担法律责任。3.1.2 委托人代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守则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监理人有权通知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委托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应当核实完毕并将处理72、结果通知监理人。3.1.3 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的,应提前 14 天将更换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监理人。委托人代表超过 2 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监理人。3.2 委托人的指示3.2.1 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发出指示,委托人的指示应盖有委托人单位章,并由委托人代表签字确认。3.2.2 监理人收到委托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8 条执行。3.2.3 在紧急情况下,委托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监理人应遵照执行。委托人代表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逾期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73、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委托人的正式指示。3.2.4 由于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监理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委托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增加3.2.53.2.5由于征地拆迁、管线迁改、重大技术方案调整等原因导致项目施工现场停工,委托人有权发出暂停监理和恢复监理指令,监理人应无条件执行。对监理人造成的损失,按照8.1.1(4)执行。3.3 决定或答复3.3.1 委托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监理人的监理工作和/或监理文件作出处理决定,监理人应按照委托人的决定执行,涉及监理服务期限或监理报酬等问题按第 8 条的约定处理。3.3.2 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74、条款约定的时间之内,对监理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没有做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委托人的批准。4. 监理人义务4.1 监理人的一般义务4.1.1 遵守法律监理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委托人免于承担因监理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2 依法纳税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含增值税)包括在合同价格之中。4.1.3 完成全部监理工作监理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委托人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4.1.4 其他义务 监理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4.2 履约保证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75、日起生效,在委托人签发竣工验收证书之日起28日后失效。如果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委托人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4.3 联合体4.3.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委托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4.3.2 联合体协议经委托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4.3.3 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委托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4 总监理工程师4.4.1 监理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总监理工程师,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应在76、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委托人。总监理工程师 2 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4.2 总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委托人要求,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委托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24 小时内向委托人提交书面报告。4.4.3 监理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监理人单位章或由监理人授权的项目机构章,并由监理人的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4.4.4 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委托77、人和承包人。4.5 监理人员的管理4.5.1 监理人应在接到开始监理通知之日起7天内,向委托人提交监理项目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监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主要监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监理人员的,应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并向委托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总监理工程师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 4.4.1 项规定执行。4.5.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主要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其他人员包括各专业的监理员、资料员等。4.5.3 监理人应保证其主要监理人员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工作会议。4.5.4 国家78、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委托人有权随时检查。委托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考核。4.6 撤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监理人应对其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委托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的,监理人应予以撤换。4.7 保障人员的合法权益4.7.1 监理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7.2 监理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监理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7.3 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79、雇佣人员办理保险。4.8 合同价款应专款专用委托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监理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监理工作。5. 监理要求5.1 监理范围5.1.1 本合同的监理范围包括工程范围、阶段范围和工作范围,具体监理范围应当根据三者之间的关联内容进行确定。5.1.2 工程范围指所监理工程的建设内容,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1.3 阶段范围指工程建设程序中的勘察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缺陷责任期及保修阶段中的一个或者多个阶段,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1.4 工作范围指监理工作中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和安全监理、环保监理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工作,具体范80、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2 监理依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的监理依据如下:(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3)工程勘察文件、设计文件及其他文件;(4)本工程监理的委托合同及补充合同;(5)委托人签订的勘察、设计和施工承包合同;(6)合同履行中与监理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7)其他监理依据。5.3 监理内容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3)参加由81、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82、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20)参83、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5.4 监理文件要求5.4.1 监理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规范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和委托人要求,相关的监理依据应当完整准确,文件内容和相应数据应当真实可靠。5.4.2 监理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阶段相应监理工作的规定要求,满足委托人的下步工作需要,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5.4.3 本工程监理文件的具体类别、编制要求、编制内容、提交时间和份数等,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6. 开始监理和完成监理6.1 开始监理6.1.1 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监理条件的,委托人应提前84、 7 天向监理人发出开始监理通知。监理服务期限自开始监理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监理日期起计算。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委托人原因造成合同签订之日起 90 天内未能发出开始监理通知的,监理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委托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6.2 监理周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委托人应当延长监理服务期限并增加监理报酬,具体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合同变更;(2)因委托人原因导致的监理工作暂停;(3)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监理报酬;(4)未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5)由于承包人延误、行政管理造成的监理服务期延85、误;(6)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其他原因。6.3 完成监理6.3.1监理人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委托人要求实施和完成监理,并编制和移交监理文件。6.3.2 根据委托人要求或者基于专业能力判断,监理人认为能够提前完成监理的,可向委托人递交一份提前完成监理建议书,包括实施方案、提前时间、监理报酬变动等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之外,委托人接受建议书的,不因提前完成监理而减少监理报酬;增加监理报酬的,所增费用由委托人承担。6.3.3 缺陷修复监理指缺陷责任期间,监理人对承包人修复质量缺陷进行的监理。缺陷修复监理的责任由监理人负责。6.3.4 委托人应当及时接收监理人提交的监理文件。如无86、正当理由拒收的,视为委托人已经接收监理文件。接收监理文件时,委托人应向监理人出具文件签收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文件名称、文件内容、文件形式、份数、提交和接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6.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两者若有不一致时,应以纸质文件为准。纸质文件应当加盖单位章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印章,具体份数、纸幅、装订格式等要求,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电子文件应使用光盘和U盘分别贮存。7. 监理责任与保险7.1 监理责任主体7.1.1 监理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知识技能和项目经验,按照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业公认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勤勉、谨慎87、公正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7.1.2 监理责任为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7.1.3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7.2 监理责任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建议监理人根据工程情况对监理责任进行保险,并在合同履行期间保持足额、有效。8. 合同变更8.1 变更情形8.1.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监理服务期限和监理报酬的调整方88、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监理范围发生变化;(2)除不可抗力外,非监理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3)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监理;(4)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监理及恢复监理。8.1.2 基准日后,因颁布新的或修订原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引发合同变更情形的,按照上述约定进行调整。8.2 合理化建议8.2.1 合同履行中,监理人可对委托人要求提出合理化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委托人,被委托人采纳并构成变更的,执行第 8.1 款约定。8.2.2 监理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委托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约定给予奖励。9.89、 合同价格与支付9.1 合同价格9.1.1 本合同的价款确定方式、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9.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应当包括收集资料、踏勘现场、制订纲要、实施监理、编制监理文件等全部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9.1.3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外出考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或专家评审时,相应费用不含在合同价格之中,由委托人另行支付。9.2 预付款9.2.1 预付款应专用于本工程的监理。预付款的额度、支付方式及抵扣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9.2.2 委托人应在收到预付款支付申请后 28 天内,将预付款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在收取费用前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专用90、发票。9.3 中期支付9.3.1 监理人应按委托人批准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格式及份数,向委托人提交中期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9.3.3委托人应在收到中期支付申请后的 28 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在收取费用前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中期支付申请。委托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9.3.4 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9.4 费用结算9.4.1 合同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委托人提交监理费用结算91、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9.4.2 委托人应在收到费用结算申请后的 28 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在收取费用前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费用结算申请。委托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9.4.3 委托人对费用结算申请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监理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监理人重新提交。监理人对此有异议的,按第12条的约定执行。9.4.4 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9.3.3项的约定执行。10. 不可抗力10.1 不可抗力的确认10.1.1 不可抗力是指监理人和委托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92、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10.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委托人和监理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 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10.2 不可抗力的通知10.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10.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93、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10.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10.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其损失,应由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监理工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10.3.2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自行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10.3.3 因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致使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应由该当事人承担全部损失。11. 违约11.1 监理人违约11.1.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监理人违约:(1)监理文件不符合规范标准以及合同约94、定;(2)监理人转让监理工作;(3)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实施监理并造成工程损失;(4)监理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5)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11.1.2 监理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委托人可向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监理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监理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委托人损失等。11.2 委托人违约11.2.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委托人违约:(1)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监理报酬;(2)委托人原因造成监理停止;(3)委托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4)委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11.2.295、 委托人发生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监理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委托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委托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监理人损失等。11.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12. 争议的解决委托人和监理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节 96、委托人要求(一) 一、监理要求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在本章中明确相应的监理要求,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1. 项目概况本次立交改造需拆除xx立交西北象限原有收费站主匝道,尽量利用原xx立交桥梁结构和用地红线,通过采用对西北象限匝道进行改造、在南环主线桥下设置匝道、在南环西出口、西北象限等位置新增匝道出入口等方式对xx立交(独立的互通式立交桥)进行市政化改造,其中E匝道桥单跨跨度为42m。东南西环xx立交市政化改造工程(一期)涉及新建匝道桥1座,桥梁总长159.9m,拆除旧桥2983,托换4处南环高速桥墩,新建1处人行天桥;新建地面辅道、匝道路基段长1632.8m。建设内容包括:道路工程、桥梁工程、97、交通工程及交通疏解、电力管沟工程、照明工程、绿化工程、通信工程、临时工程等。本项目所涉及的桩基托换施工,施工前施工单位需与设计单位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深化设计,开展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工作,确保施工过程的质量与安全。2. 监理范围及内容(1)本项目施工至保修阶段的监理工作,包括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工程竣工阶段(包括但不限于竣工验收、整改、工程移交、工程结算等)及工程质量保修阶段的全过程监理工作。协助委托人做好开工前准备和筹划工作;负责安全、质量、技术文件审核、进度(月报、周报)、投资控制及合同管理(包括投资月报、审核工程量、审核工程预算和结算、工程款支付、签证变更及其造价审核及变更台98、帐的管理);组织协调、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程创优,协调招标人和工程建设各方的工作关系;组织各类验收、审核竣工资料(包括且不限于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资料移交城建档案、整改、工程移交及实物移交、竣工备案等)。(2)属本工程的实施范围内以及项目相关配套工程施工(监理人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的工作内容,均应包含在监理范围之内。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工程量、设计范围、工程规模调整或设计变更在监理人监理资质范围内的,均属监理人监理范围。2.2.3监理服务期限:从签订监理合同之日起算,至所有工程保修期结束且办妥相关工程竣工结算止。包括本工程的施工准备期、施工期、工程收尾等全过程监理服务,监理人须按本合同的约定提供监理99、服务,监理服务周期必须满足实际施工要求。3. 监理依据:(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3)工程勘察文件、设计文件及其他文件;(4)本工程监理的委托合同及补充合同;(5)委托人签订的勘察、设计和施工承包合同;(6)合同履行中与监理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7)其他监理依据。4.监理的技术要求:(1)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符合本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5.监理人员:项目监理人员组成要求:(1)总监理工程师:按招标公告。(二) (2)专业监理人员配套要求:6.监理文件要求:本工程监理文件包括监理管理文件、质量监理文件、安全监理文件、环保监理100、文件、费用与进度监理文件、合同事项管理文件,以及监理日志、巡视记录、旁站记录、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报告等其他监理文件和影像资料,具体类别、编制要求、编制内容、提交时间和份数等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7.监理工作目标要求质量控制目标:按照国家最新颁布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相应配套的各专业验收规范,验收合格。进度控制目标:施工工期为业主下达开工令或开工报告审批之日起按施工进度要求控制,施工总工期按施工合同进度要求。投资控制目标:按照合同执行。安全文明管理目标:杜绝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合同管理目标:按照合同执行。信息管理目标:按照合同执行。建筑节能目标:按照合同执行。8. 其他要求(三101、) 二、适用规范标准1. 国家、行业、项目所在地规范名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按国家、行业、项目所在地规范名录执行。2. 国家、行业、项目所在地标准名录:按国家、行业、项目所在地规范标准执行。3. 国家、行业、项目所在地规程名录:按国家、行业、项目所在地规范规程执行。(四) 三、成果文件要求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和招标人要求1. 成果文件的组成n 1、勘察设计文件、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其他合同文件;n 2、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n 3、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会议纪要;n 4、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报审文件资料;n 5、分包102、单位资格报审文件资料;n 6、施工控制测量成果报验文件资料;n 7、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工程开工令、暂停令、复工令、开工或复工报审文件资料;n 8、工程材料、设备、构配件报验文件资料;n 9、施工过程监测成果报验文件资料;n 10、见证取样和平行检验文件资料;n 11、工程质量检查报验资料及工程有关验收资料;n 12、工程变更、费用索赔及工程延期文件资料;n 13、工程计量、工程款支付文件资料;n 14、监理通知单、工作联系单与监理报告;n 15、第一次工地会议、监理例会、专题会议等会议纪要;n 16、监理周报、月报、监理日志、旁站记录;n 17、工程质量或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文件资料;n 18、103、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及竣工验收监理文件资料;n 19、监理工作总结。2. 成果文件的深度:满足本项目监理服务要求。3. 成果文件的格式要求:满足本项目监理服务要求。4. 成果文件的份数要求:一式六份,5. 成果文件的载体要求(1)纸质版的要求::一式六份,(2)电子版的要求::与纸质版一致的电子版文件(3)其他要求。6. 成果文件的其他要求: :满足本项目监理服务要求。(五) 四、委托人财产清单1 (一)委托人提供的设备、设施1. 委托人提供的办公房屋及冷暖设施:无;2. 委托人提供的设备清单:无;3. 委托人提供的设施清单:无;2 (二)委托人提供的资料1. 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104、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2. 定位放线的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3. 委托人取得的有关审批、核准和备案材料4. 勘察文件、设计文件等资料5. 技术标准、规范6. 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7. 其他资料3 (三)委托人财产使用要求及退还要求1. 委托人财产使用要求:监理人对委托人财产保存完好,避免有损坏或丢失等情况发生;2. 委托人财产退还要求:工程完工后监理人将委托人财产全数完好地退还给委托人。(六) 五、委托人提供的便利条件1. 委托人提供的生活条件:无;2. 委托人提供的交通105、条件:无3. 委托人提供的网络、通讯条件:无4. 委托人提供的协助人员:无(七) 六、监理人需要自备的工作条件1. 监理人自备的工作手册:本项目必备的规范标准、图集等。2. 监理人自备的办公设备:电脑、软件、投影、打印机、复印机、照相机等。3. 监理人自备的交通工具:出行车辆等。4. 监理人自备的现场办公设施:办公桌椅、文件柜等。5. 监理人自备的安全设施:安全帽、安全鞋、手电筒等。6. 监理人自备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工具:满足本项目监理服务要求。7. 监理人自备的试验用房、样品用房:监理人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自行准备。(八) 七、委托人的其他要求委托人的其他要求: 。第五节 安全生产合同安全生106、产合同甲方(权属人):乙方(委托人):丙方(监理人):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第393号),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 年第25号),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指南有关规定,为在 监理服务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切实搞好本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甲方(权属人全称)、乙方(委托人全称)与丙方(监理人全称)签订如下安全生产合同:一、安全管理目标丙方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甲方、乙方项目管理手册及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在项目建设期内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二、甲方、乙方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国家、省、市规定107、和合同约定的有关安全要求。2.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信用情况、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3.向参建单位提供施工现场沿线及区域供水、供电、通信等地上地下管线资料以及气象、水文观测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4.重要的安全设施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5.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确定项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并依据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签字确认进行支付。6.不向参建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明示或暗示参建单位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108、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7.依法与各参建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合同,并明确安全生产责任。8.对项目安全生产负有主导责任,加强项目各阶段安全工作的综合协调管理与监督,按照合同约定督促工程参建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做好“平安工地”的考核工作。9.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三、丙方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GF92015)、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指南公路水运工程109、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及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交基2015500号)等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监理计划和监理细则以及甲方有关监理和安全的相关制度、要求,认真检查甲方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和安全生产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的落实情况并及时反馈甲方,做好本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落实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的计量审核。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110、生产监督活动。安全生产监督人员配备应满足项目建设需要。乙方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明确各岗位监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监督责任,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各级领导、监理人员,必须自觉执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有效防止安全事故发生。3.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实施监理,并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4.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订安全生产监理计划和监理细则,明确安全监理工作程序,落实安全生产责任。5.丙方应审查施工合同约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以及安全生产专项费用计量情况。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以及甲方与施工单位签111、订的施工承包合同和安全生产合同,对施工单位的施工安全提出明确要求,参与施工单位施工技术和安全生产交底,落实监督施工单位制订实施性安全生产措施制度的要求,指导生产作业。6.丙方应按照规定核查施工单位特种设备进场检验验收情况,组织施工安全检查,督促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做好“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7.在监理巡视检查时,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按规定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施工单位拒绝整改或整改不到位时,丙方应及时将情况书面报告甲方、乙方。8.配合甲方、乙方对施工现场及取、弃土场等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施工单位及时处理发现的各项安全隐患。9.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地下管线保护措施112、和应急预案。10.对可能导致燃油燃气等重要敏感地下管线安全事故的施工作业旁站监理。四、违约责任如因一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若因丙方未履行安全生产建立造成甲方、乙方损失的,丙方应予赔偿。五、本合同一式玖份,甲、乙、丙三方各执叁份。合同由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合同签署页)甲方: (盖章) 乙方:(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名) 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名)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的代理113、人:(签名) 地址: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 营业执照(盖单位章)附件2 资质(资信)证书(盖单位章)附件3 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盖单位章)附件4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格式)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问: 年 月 日经营期限: 年 月 日至 经营范围: 姓名: (法定代表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身份证号: 系(申请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单位名称: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注:法定代表人证明后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须能反映发证机关)的复印件并盖单位章。附件5 法定代114、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非法定代表人签署合同的情况下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本人 (姓名)系 (申请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办理签订 (合同名称)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姓名: (委托代理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委托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代理人无转委托权。授权单位: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注:1.授权委托书后须附被授权的代理人身份证(须能反映发证机关)的复印件并盖单位章。2.合同文件非法人代表签署的,除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以外,还须提供签署人的授权委托书。附件6 中标通知书附件7 投标函及其附录附件8 监理报酬清单附件9 监理人主要人员汇总表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