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溪县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方案文本(27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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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宣城市绩溪县湖村-磡头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湖村篇)文本 规规划划文文本本 宣城市绩溪县湖村-磡头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湖村篇)文本 1 目目 录录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2 2 第二章第二章 历史文化价值与特色历史文化价值与特色 .4 4 第三章第三章 保护内容与要求保护内容与要求 .4 4 第四章第四章 保护区划保护区划.6 6 第五章第五章 传统格局与历史风貌保护传统格局与历史风貌保护 .9 9 第六章第六章 不可移动文物与历史建筑保护规划不可移动文物与历史建筑保护规划 .1313 第七章第七章 传统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传统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 .1616 第八章2、第八章 建筑分类保护与风貌引导规划建筑分类保护与风貌引导规划 .1717 第九章第九章 环境环境保护控制及综合防灾保护控制及综合防灾 .1919 第十章第十章 规划实施保障规划实施保障 .2222 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附则附则 .2424 附表附表 .2525 宣城市绩溪县湖村-磡头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湖村篇)文本 2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规划目的规划目的 为有效保护湖村历史文化遗产及其历史环境,延续名村传统格局和风貌,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指导名村保护和更新的协调发展,统筹安排各项保护与利用工作,特编制 宣城市绩溪县湖村磡头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湖村篇)。第二条第二条 研3、究范围研究范围 研究范围包括村落建设用地范围及村落周边环境,具体为北至北侧山体,西至公路,南至南片田园,东至缘溪河。第三条第三条 规划期限规划期限 本次湖村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规划期限为 2019 年-2030 年。第四条第四条 规规划划依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 年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 年)(3)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 年)(4)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 年)(5)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2005 年)(6)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 号)(7)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文化部4、(2007)第 41 号令)(8)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住建部令第 20号)(9)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2003.10)(10)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2012 年)宣城市绩溪县湖村-磡头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湖村篇)文本 3 (11)安徽省实施办法(2005 年修正)(12)安徽省皖南古民居保护条例(2004 年修正)(13)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2014 年)(1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2006)(15)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2014)(16)安徽省生态保护红5、线(2018)(17)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2009 年)(18)皖南区域性历史文化资源保护规划(2015-2030)(19)皖南国际文化旅游示范区建设发展规划纲要(2013-2020)(20)安徽省绩溪县县城总体规划(2014-2030 年)(21)绩溪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014-2030 年)(22)绩溪县伏岭镇总体规划(2016-2030)(23)其他相关规范及已批准的相关规划 第五条第五条 规划原则规划原则 (1)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保护方针(2)原真性原则、整体性原则(3)保护与发展相结合、合理利用、永续利用的原则(4)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6、产并重的原则(5)远近结合、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原则(6)积极鼓励和促进名村保护的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六条第六条 强制性内容强制性内容 文本中加粗加粗且有下划线且有下划线的文字为强制性内容。宣城市绩溪县湖村-磡头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湖村篇)文本 4 第二章第二章 历史文化价值与特色历史文化价值与特色 第七条第七条 历史文化价值综述历史文化价值综述 (1)“S”水系形成太极形态,村落顺应自然山水,是中国古代“天人合 一”思想观念的集中体现。(2)村落聚族而居,以祠堂为中心组团布局,历史传统建筑密集,是徽州古民居典型案例。(3)村落与农作空间相互融合穿插,生产生活联系密切,是中国农耕文化田园生活的7、鲜活反映。(4)中华门楼第一村,门楼砖雕徽州之最。第八条第八条 历史文化特色历史文化特色 (1)湖村是徽派文化同自然山水文化融合的特色典范。(2)自然环境特色山水空间、太极八卦、和谐共生。(3)人工环境特色门楼砖雕翘楚、水街祠堂肌理。(4)人文环境特色非遗汇聚、民俗之乡。第三章第三章 保护内容与要求保护内容与要求 第九条第九条 总体保护与发展策略总体保护与发展策略 (1)树立整体保护观 (2)强化公众参与保护、利用与管理 (3)保护与利用的和谐平衡(4)多元保护、多种业态、多方共享(5)盘活古村落 宣城市绩溪县湖村-磡头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湖村篇)文本 5 第十条第十条 保护层面与内容保护层8、面与内容 1、保护层面(1)第一个层面村域保护。(2)第二个层面湖村历史文化名村所在自然村庄的建设范围及古村依存的整体格局的区域层面的保护。(3)第三个层面各类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层面保护。2、保护内容 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的古建(构)筑物和遗址;村落总体空间布局及格局的主要构成要素;与湖村的发展演变过程和历史文化价值有直接关联的自然和人工、历史环境要素;与湖村居民生活相关联的民俗风情等传统文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表:保护框架一览表 村域环境资源 村落周边农田、山体、林地、河流 村落形态及整体格局 村落形态:建筑、农田、山体有机结合的形态;整体格局:村落“甲”、“里”以祠堂为中心呈组9、团的肌理形态;街巷格局 重要价值的历史街巷,包括中华门楼第一巷砖雕门楼巷、吟泉街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 湖村古民居群(包含章氏宗祠、木子堂等)、9 处历史建筑;历史环境要素 龙井、胡氏古墓、五孔平梁、桥马头颈桥、千年古槠树 非物质文化遗产 砖雕、秋千抬阁、花车转阁、湖村观音会、湖村竹编;宣城市绩溪县湖村-磡头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湖村篇)文本 6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规划定位规划定位 以徽雕建筑为特色的徽州历史文化名村。第四章第四章 保护区划保护区划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划分依据划分依据 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和湖村实际情况,将其划分为核心保护范10、围、建设控制地带两个层次。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核心核心保护保护范围范围及控制要求及控制要求 1、核心保护范围 向东北至两水交口处向东北至两水交口处,西南入口沿门楼巷往东,西南入口沿门楼巷往东北至古墓,包含水街,包北至古墓,包含水街,包含含古墓、古树、古亭、古桥在内的完整区域。总用地约古墓、古树、古亭、古桥在内的完整区域。总用地约 3.853.85 公顷。公顷。2、保护内容:核心保护范围主要是村庄内传统建筑集中成片的区域,包含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以及历史街巷。3、保护要求:严格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要求进行严格保护。严格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要求进行严格保护。在11、此范围内:不得进行除必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之外的新建、扩建活动。新建、不得进行除必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之外的新建、扩建活动。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拆拆除文物建筑、历史建筑以外的建除文物建筑、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筑物、构筑物或或者其他设施的者其他设施的,在规定允许的建设活动前,审批机关应当,在规定允许的建设活动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组织专家论证织专家论证,依照有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核心保护区范围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进行严核心保护区范围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按照文物保12、护法的规定进行严格保护,不得进行任何有损文物本体的活动,针对文保单位的保格保护,不得进行任何有损文物本体的活动,针对文保单位的保护修缮措施参护修缮措施参 宣城市绩溪县湖村-磡头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湖村篇)文本 7 考文物部门的相关规划内容考文物部门的相关规划内容。传统街巷的保护:严格保护古街巷走向与基本形态,保持历史格局,严传统街巷的保护:严格保护古街巷走向与基本形态,保持历史格局,严禁侵占街巷空间进行建设。保护沿街民居的传统建筑形式,保持街巷及两侧建禁侵占街巷空间进行建设。保护沿街民居的传统建筑形式,保持街巷及两侧建筑的原有尺度关系。筑的原有尺度关系。历史街巷的传统的铺装材质为青石板或鹅卵13、石路面,对于保护范围内已经采用非传统路面材料的,规划要逐步改造成为青石板路。保护沿街建筑以及院墙的立面形式、建筑材料、建筑色彩等的统一性、连续性和视觉景观的完整性。对于与传统风貌不协调的建筑采取整治更新等措施,使历史街巷景观得到延续。根据建筑评估与分类,确定核心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根据建筑评估与分类,确定核心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与整构筑物的保护与整治方式。治方式。根据不同的对象、不同的保护等级和不同的现状情况采取保护、修缮、改善、保留、整治改造等不同的保护与改造措施。核心保护区范围内建筑层数应控制在核心保护区范围内建筑层数应控制在 2 层,檐口高度不应超过层,檐口高度不应超过 6.5 14、米,屋米,屋脊不应超过脊不应超过 9 米,米,采用坡屋顶。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修缮、整治的建筑,控制其从视觉上不改变其原有的外观、体量和色彩,建筑应使用传统的技艺与传统的材料,门、窗、墙体、屋顶等形式应以传统风貌的院落式民居为主,以延续区内建筑风貌。对核心保护范围内历史街巷两侧建筑、历史建筑、历史环境要素等进行对核心保护范围内历史街巷两侧建筑、历史建筑、历史环境要素等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设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设置广告牌匾的,应保持与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相置广告牌匾的,应保持与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相协调。协调。核心保护区范围的主要出入口设置保护类标志牌,明确核心区历史价值和保护要求。原有电15、线杆、有线电视天线等有碍观瞻之物应逐步转入地埋;街道小品(如果皮箱、公厕、指示标牌、广告、招牌、路灯等)应有地方传统特色做法。核心保护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确因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应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宣城市绩溪县湖村-磡头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湖村篇)文本 8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建设控制地带建设控制地带及要求及要求 1、建设控制地带范围 建设活动需要加以限制的区域,为确保保护的风貌完整建设活动需要加以限制的区域,为确保保护的风貌完整性和延续性和整体性和延续性和整体风貌协调,确定湖村风貌协调,确定湖村自然村周边,16、缘溪河两岸自然村周边,缘溪河两岸作为建设控制地带作为建设控制地带,总面积约总面积约 11.711.7公顷。公顷。2、保护要求与控制措施 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控制地带内涉及到永久基本农田的区域,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涉及到永久基本农田的区域,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严格保护,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的规定严格保护,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控制地带内应应保保护湖村的格局护湖村的格局完整,最大限度尊重原状,杜绝传完整,最大限度尊重原状,杜绝传统风统风貌的改变和对历史空间格局的貌的改变和对历史空间格局的破坏,保持原空间尺度、破坏,保持原空间尺度、道路街巷、历史环境,不道路街巷、历史环境,不得破坏景17、观视线通廊。禁得破坏景观视线通廊。禁止在止在建设控制地带建设控制地带内从事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内从事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禁止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禁止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禁止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工厂、仓库等;禁止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建设控制地带内应严格控制建(构)筑物的性质、高度、体量、色彩及形建设控制地带内应严格控制建(构)筑物的性质、高度、体量、色彩及形式。紧邻核心保护范围式。紧邻核心保护范围 20 米范围内的区域内,建筑层数应控制在两层,18、建筑檐米范围内的区域内,建筑层数应控制在两层,建筑檐口高口高度度控控制在制在 6.5 米以内,建筑屋脊高度控制在米以内,建筑屋脊高度控制在 9 米以内,其他区米以内,其他区域可建三层,域可建三层,建筑檐口高度控制在建筑檐口高度控制在 9.5 米以内米以内,建建筑屋脊高度控制在筑屋脊高度控制在 12 米以内但是应考虑古米以内但是应考虑古村村与周边景观视廊的保护要求。与周边景观视廊的保护要求。对建设控制地带内现存破损倒塌、质量较差、风貌较差的建筑所在区域允许适当进行改、扩、新建活动,但必须保持传统风貌,和传统风貌相协调。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对新建的19、建筑进行控制,建筑外观应与周边传统风貌相协调,不得破坏传统街巷格局、空间尺度,不得遮挡名村与周边山体的互视通廊关系等。建筑外装宜使用传统的技艺与传统的材料,不得使用釉面瓷砖。加强对建设控制地带内周边山体风貌的保护,严禁破坏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的山体原生态风貌,保护山体完整性及绿化植被,管控布设风力发电机等影响湖村整体山水风貌的设施,严格限制对名村山水格局和田园风貌有影响的建设活动;宣城市绩溪县湖村-磡头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湖村篇)文本 9 对名村周边的田园格局进行保护,禁止占用耕地或随意改变耕地用地性质的建设行为,维持农业种植状态,限制该区域的各项建设活动,维持自古以来的农耕村落的历史格局和农20、耕活动。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保护保护区划区划与相关规划协调与相关规划协调 湖村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重要水体的保护或规划范围。湖村核心保护范围区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均不涉永久基本农田,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第第五五章章 传统传统格局与格局与历史历史风貌保护风貌保护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村落村落历史历史格局保护格局保护 1、湖村的传统格局与历史风貌应按照“整体协调、重点保护”的原则进行严格保护和控制。2、严格保护湖村依托缘溪河呈“S”形,西部村落和东部田野组成天然的“太极”传统村落格局。3、保护及与村庄密切相关的地形地貌、河湖水系、农田、乡土景观、自然生态等景观环境,严格21、控制名村建设用地及旅游开发用地的无序拓展,保护湖村的农田耕地,系统的保护古村落山水田村整体格局;4、保护名村内部传统格局,主要由传统街巷、重要公共节点和整体村落肌理所构成。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传统街巷空间保护传统街巷空间保护 1 1、重重点点保护保护砖雕门楼巷、水街砖雕门楼巷、水街历史街巷。严格保护其两侧建筑及环境的传历史街巷。严格保护其两侧建筑及环境的传统风貌;统风貌;保护街巷沿线的文物建筑、历史建筑、历史环境要素,控制沿线建筑的 宣城市绩溪县湖村-磡头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湖村篇)文本 10 形式风格、体量色彩和高度。2、其他一般街巷要积极整治与传统风貌相冲突的建筑,包括破败建筑和现代形式建22、筑,维持传统空间尺度和传统风貌,并改善路面条件。对已经存在的新房,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外观改造,使其与周围古建筑、古巷相协调。3、街巷尺度的保护:规划保留湖村原有街巷自然肌理格局和空间尺度,保留街道与巷弄的曲折、多变的线型,街巷路面以青石板铺砌,保持湖村内步行交通体系。4、开敞空间的保护:对湖村内较大的开放空间应采取适当的绿化,拆除牲畜棚、简易厕所等临时建筑,开辟为绿化用地和休憩活动场地,突出传统街巷开合有序的风貌。5、街巷材质的保护:保护范围内除对外交通道路外,其他街巷的路面禁止采用石板和鹅卵石以外的其他材料。已经采用其他路面材料的,应逐步改造,恢复原有的鹅卵石石板路风貌。6、街巷界面的保护:对23、湖村主要穿村公路两旁风貌不协调建筑,根据建筑功能进行相应的整治和改造措施,使协调与传统街巷界面。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视廊控制视廊控制与与保护保护 1、控制湖村古村与周边山体的景观视廊,保护山体轮廓和制高点,保护原生地形地貌,加强绿化建设,利用当地树种,遮挡、修复范围内已破坏山体及绿化植被。严格控制周边建设活动,避免建筑体量过大、高度过高对山体造成遮挡和破坏,清理视线范围内的高度、颜色、风格不协调建筑与构筑物,视廊内不得新建风貌和高度不协调建筑,不得搭建影响视线和山体景观的高压线塔、风力发电设备等构筑物及设施,不得破坏景观完整性。2、控制砖雕门楼巷街巷视廊,视廊内不得搭建影响视线廊道的棚户、附属用24、房;3、保障各景观视廊的视线通透,控制视廊内新建建筑的高度,避免对景观视廊造成遮挡;控制视域范围内建筑高度的层次变化,避免形成过于平直的天际线;宣城市绩溪县湖村-磡头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湖村篇)文本 11 控制视线通廊内的建筑风格、体量和色彩,注重建筑屋顶和檐口形式,建议在各眺望点设置观景平台。4、控制缘溪河视廊,保护特色绿化,适当补充部分滨水绿化,严格保护好缘溪河河流景观,形成连续的、能反映传统村落传统风貌的滨水视廊;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建筑高度控制建筑高度控制 (1)不可移动文物、建议历史建筑应维持原有建筑高度。)不可移动文物、建议历史建筑应维持原有建筑高度。保护范围及其建保护范围及其建设25、控制地带的高度要求,严格按照文物保护要求控制,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设控制地带的高度要求,严格按照文物保护要求控制,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具体控制要求。具体控制要求。(2)控制高度二层: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高度不得超过)控制高度二层: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高度不得超过 2 层,建筑檐口层,建筑檐口高度控制在高度控制在 6.5 米以内,建米以内,建筑屋筑屋脊高度控制在脊高度控制在 9 米以内。米以内。(3)控制高度三层: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筑高)控制高度三层: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筑高度不得超过度不得超过 3 层,建筑檐层,建筑檐口口高度控制在高度控制在 9.5 米以内,建筑屋脊高度控制在米以内,建筑屋26、脊高度控制在 12 米以内。米以内。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河道水系保护河道水系保护 1、水系保护措施(1)不得改变现有河、沟、渠、井系统;)不得改变现有河、沟、渠、井系统;(2)严禁向河道排放污水和倾倒垃圾,)严禁向河道排放污水和倾倒垃圾,尽快建设排污管道,在河道的一定地段(如桥下等)设置网状遮挡物,及时清除漂浮杂物;定期疏清河道,整治驳岸、护坡。2、缘溪河保护与整治 在缘溪河两侧划定 30 米的生态控制廊道,保护缘溪河滨水景观,保护缘溪河与名村的景观联系。适当加大两岸绿化种植,采用当地树种,增加村落的绿化,加强水系绿化、道路绿化,改善植物景观效果。保护缘溪河河道流向及两侧堤岸,保护传统生态垒石堤27、坝,对老化段堤岸采取传统材料、传统做法加固措施,河堤及步道避免采用生硬的水泥浇筑。缘溪河河道两侧除现有已确定保护的历史建筑 宣城市绩溪县湖村-磡头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湖村篇)文本 12 及其它建筑之外,应控制为连续性的公共空间,不得封闭,保护缘溪河河道水体环境,维护或改善水体质量,不得向河道内排放污水及废弃物。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古树名木保护古树名木保护 做好苦槠古树名木管理工作,保护列入保护列入古树名木名录的古树,应设立保护铭古树名木名录的古树,应设立保护铭牌,其上应记录名牌,其上应记录名木古树的基本信息和保护等级木古树的基本信息和保护等级;加强病虫防治;为防止古树名木的人为破坏,根据实28、际情况,可在古树名木周围加设护栏等防护设施;禁止在禁止在古树名木上刻划、钉钉、缠绕绳索、攀缘折枝,或借用树干搭棚作架等有损古古树名木上刻划、钉钉、缠绕绳索、攀缘折枝,或借用树干搭棚作架等有损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禁止在树冠下堆放物料;建设项树名木生长的行为;禁止在树冠下堆放物料;建设项目在规划、设计、施工中,目在规划、设计、施工中,必须严格保护古树必须严格保护古树名木,遇有可能使古树名木安全受到影响的情况,必须事先名木,遇有可能使古树名木安全受到影响的情况,必须事先向园林或文物部门提出,共同商讨避让保护措施向园林或文物部门提出,共同商讨避让保护措施;利用古树下的环境打造村民休闲交流的空间。第二十29、二条第二十二条 人文环境要素保护人文环境要素保护 规划维护及创建湖村居民的现实社会生活网络,补充及重现社会生活所需的场所空间,体现徽州地区传统文化,加强居民与外来人口的教育与熏陶,根据其个性特色进行多层次的文化展示,弘扬传统文化,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生活。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历史景观空间的保护历史景观空间的保护 保护中华门楼第一巷、龙井、胡氏古墓、五孔平梁、桥马头颈桥、千年古槠树等构成名村空间认知、承载村庄人文内涵的历史环境要素,成为展示、观赏、游憩地。保护核心保护范围内的菜园地、竹林,不得随意拆改。对单体院落村落布局进行梳理,清除房前屋后杂物、草垛、柴堆,对晒场、菜园地进行整治,提高绿化覆盖30、率。保护湖村的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日月亭、龙隐亭、古墓、古桥等徽州传统名村历史环境元素。对原物无存不宜原样恢复又较为重要的历史景观空间应采取建立纪念标志物的方式进行展示。宣城市绩溪县湖村-磡头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湖村篇)文本 13 第六章第六章 不可移动文物与历史建筑保护规划不可移动文物与历史建筑保护规划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不可移动文物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原则保护原则 (1)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保护工作方针。(2)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实施原址、原物、原状保护。对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维护等,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重视保全历史信31、息。(3)加强文物本体和周边环境的整体保护。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不可移动文物名录不可移动文物名录 本次湖村名本次湖村名村范围内共有村范围内共有 1 处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湖村古民居群,包湖村古民居群,包含含 7 个个单体建筑单体建筑章光芒宅、章祖望宅、程荷仙宅、章唐云章光芒宅、章祖望宅、程荷仙宅、章唐云宅、章小光宅、章氏祠堂、宅、章小光宅、章氏祠堂、木子堂木子堂。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区划保护区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划定保护应当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和建设控制32、地带。序号序号 建筑名称(单体建筑名称(单体建筑名称)建筑名称)保护保护 级别级别 保保护范围护范围 建设控制地带建设控制地带 公布文号公布文号 1 1 湖湖村村 古古民民居居群群 章光芒宅章光芒宅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东、南、东、南、西、北各西、北各5 5 米米 保护范围外保护范围外东、南、西、东、南、西、北各北各 1010 米米 皖政秘皖政秘 201968201968 号号 2 2 章祖望宅章祖望宅 3 3 程荷仙宅程荷仙宅 4 4 章章唐云宅唐云宅 5 5 章小光宅章小光宅 6 6 木子堂木子堂 东、南、东、南、西、北各西、北各3 3 米米 东、南、西、东、南、西、北北各各33、 1010 米米 宣文广新宣文广新(20172017)5656号号 宣城市绩溪县湖村-磡头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湖村篇)文本 14 7 7 章氏宗祠章氏宗祠 东、南、东、南、西、北各西、北各1010 米米 东、南、西、东、南、西、北各北各 5050 米米 绩文广绩文广【20112011】6969号号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单位保护保护要求与要求与措施措施 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保护工作方针。1、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34、要在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位的安全,并经法法定程序定程序;2、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位的历史风貌。任何建设项目必须依法按程序及审批权限履行报批手续,未经相应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动工。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安全的活动。保护现有的树木、植被、绿地、农田、水体。建设控制35、地带内与文物保护单位环境风貌不协调的,应逐步整治,建筑的风格应采用当地传统式样,与背景环境相协调,色彩宜采用与自然环境和谐色调为原则。3、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4、加强文物保护单位本体的定期修缮,、加强文物保护单位本体的定期修缮,修缮工程应遵循保存原型36、制、保存原结构、保存原材料、保存原工艺、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对体现文物价值的构配件应予以保留。5、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6、鼓励和吸引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工作,加大执法力度,有效遏制破坏文物的行为,确保文物安全。7、整治文物保护单位的周边环境,加强历史环境保护,对于新建设项目的建筑高度和形37、式进行严格控制。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 宣城市绩溪县湖村-磡头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湖村篇)文本 15 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对该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拆迁。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历史建筑历史建筑保护要求与措施保护要求与措施 保护保护 9 处建议历史建处建议历史建筑筑:胡达荣宅、药王寺、胡松久宅、咸正堂、章传渡胡达荣宅、药王寺、胡松久宅、咸正堂、章传渡宅、章明熙宅、章义龙宅、章祥华宅、章日彪宅宅、章明熙宅、章义龙宅、章祥华宅、章日彪宅 历史建筑应遵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安徽省皖南古民历史建筑应遵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安徽省皖南古民38、居保护条例的保护控制规定。居保护条例的保护控制规定。1、历史建筑应建立保护标志和保、历史建筑应建立保护标志和保护档案护档案。2、历史建筑应当按照法定的历史建筑保护图则的要求进行维护和修缮。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所有权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3、历史建筑应当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色彩、结构和室内有价值的部件。任何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建设工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尽可能实施原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39、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址保护。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相关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4、加强对历史建筑的保加强对历史建筑的保护修缮,拆除不协调添加物和改变建筑立面的装饰护修缮,拆除不协调添加物和改变建筑立面的装饰物。物。在不改变原有结构和外立面的前提下可增加必要的设施。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报相关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5、历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实施紫线规划管理,不得进行可能对建筑原有立面史建筑的40、保护范围实施紫线规划管理,不得进行可能对建筑原有立面和和风貌构成影响的建风貌构成影响的建设活动。历史建筑保护设活动。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的建筑应在高度、立面形范围内的建筑应在高度、立面形式、式、屋顶轮廓等方面与历史建筑协调,并不得影响历史建筑的采光等功能需要。屋顶轮廓等方面与历史建筑协调,并不得影响历史建筑的采光等功能需要。6、历史建筑可以结合其自身特点进行保护性利用。鼓励利用历史建筑开设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和传统作坊、传统商铺等,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展示。历史建筑的保护性利用应当与历史建筑的保护性利用应当与其历史价值、内部结构相适应,不得擅自改变历其历史价值、内部结构相适应,不得擅自改变历 宣41、城市绩溪县湖村-磡头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湖村篇)文本 16 史建筑主体结构和外观,不得危害历史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史建筑主体结构和外观,不得危害历史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7、禁止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禁止在历史建筑内堆禁止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禁止在历史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禁止拆卸、转让历史建筑的构件,禁止蚀性的物品,禁止拆卸、转让历史建筑的构件,禁止擅自对历史建筑进擅自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禁止擅自迁移、者使用性质,禁止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和其他损害42、历史建筑的活动拆除历史建筑和其他损害历史建筑的活动。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绩溪县历史文化名村主管部门会同绩溪县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第七七章章 传统文化和传统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与传承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保护保护与传承与传承方针方针 传统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方针为“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非物非物质文化遗产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内容保护与传承内容 花车转阁(秋千)、湖村抬阁两项传统文化 2007 年列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湖43、村观音会、湖村竹编被列入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胡晓辉、章日如、章光前、胡松太、章尚志确定为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与传承措施措施 1、提供空间展示场所 在保护湖村历史文化名村的同时,注重维护与修复乡村的传统文化空间,及时维修宗祠、书院、寺庙建筑,为公共空间中所进行的民俗演艺、戏曲、祭祖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创造有利条件。2、充分调查记录 对湖村的传统农村生活状态和日常行为模式作充分的考察及记录,对村民的节庆风俗进行文字、图片及影像上的记录。宣城市绩溪县湖村-磡头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湖村篇)文本 17 3、建立保护平台 建立政44、府、村民、公众等多方参与机制,借助网络平台进行宣传、推广。4、培养传承人 积极培养非物质文化传承人,通过宣传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通过参与体味传统的魅力,通过认知汲取文化的真髓,让非遗真正走入年轻人的心灵。第八章第八章 建筑分类保护与风貌引导规划建筑分类保护与风貌引导规划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建筑保护整治分类建筑保护整治分类 规划对湖村历史文化名村内各类建筑分为保护、修缮、改善、保留、整治改造五大类,根据不同的对象、不同的保护等级和不同的现状情况采取不同的保护与改造措施,并符合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保护与整治保护与整治措施一:保护措施一:保护 1、保护对象保45、护对象 采取保护方式的建筑为 1 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湖村古民居群,包含 7 个单体建筑章光芒宅、章祖望宅、程荷仙宅、章唐云宅、章小光宅、章氏祠堂、木子堂。2、保护措施保护措施 对不可移动文物所涉及的所有评估、维修和展示利用等方面,都应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保护控制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保护与整治保护与整治措施二:修缮措施二:修缮 1、修缮对象修缮对象 采取修缮方式的建筑为 9 处历史建筑。2、修缮修缮措施措施 对历史建筑应在保护的原则下进行修缮和展示利用,并应严格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安徽省皖南古民居保护条例中关于历史建筑的 宣城市绩溪县湖46、村-磡头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湖村篇)文本 18 相关规定进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保护与保护与整治整治措施三:改善措施三:改善 1、改善对改善对象象 采取改善方式的建筑为具有一定历史的传统风貌建筑,质量好或一般的建筑。2、改善改善措施措施 对此类建筑应保持和延续建筑外观形式、风格及色彩,修缮外观风貌受到破坏和影响的部分,保护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细部构件或装饰物,其内部允许进行改善和更新,配备厨卫设施,以改善居住和使用条件,使其适应现代生活方式。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保护与整治保护与整治措施四:保留措施四:保留 1、保留对象保留对象 采取保留方式的建筑为与传统风貌相协调,建筑质量好或一般,且不47、影响村庄整体景观环境的建筑。2、保留保留措施措施 对此类建筑应保留其现状,保持风貌与传统建筑基本协调,不影响村民的正常使用。如局部与传统风貌建筑差异较大,应本着与传统风貌协调的原则进行整治,可以对此类建筑进行外部和内部的修缮和装饰。在展示和利用方面,可以根据旅游发展的需要,改变原有使用功能或增加所需设施等。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保护与整治保护与整治措施五:整治改造措施五:整治改造 1、整治改造对象整治改造对象 采取整治改造方式的建筑为与传统风貌不协调,或质量差,或在建筑高度方面对传统风貌建筑存在一定影响,或对村庄整体景观环境存在一定影响的建筑。2、整治改造整治改造措施措施 对整治改造的建筑可采48、用立面整治维修、使用功能置换、细部修饰和周边环 宣城市绩溪县湖村-磡头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湖村篇)文本 19 境整治等方法,使其符合历史风貌的要求;对体量过大、建筑高度影响严重的可以采用降低层数的措施。第第九九章章 环境环境保护控制及综合防灾保护控制及综合防灾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环境保护控制环境保护控制 1、水环境保护 规划区域地表水水质达到类水体标准规划区域地表水水质达到类水体标准。保护缘溪河、村域内的溪流和古井水源的洁净。保护区内不得有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不应排入污水。控制和管理生活污水排放,禁止垃圾、废土等对水系的污染,保持水系清洁。大力发展生态农业、观光农业,推广普及生态农业49、技术,加强粪便的综合治理与利用,推进向有机肥料的转化,减少农业面源污染。2、大气环境保护 规划期内大气环境质量保持一级标准。空气污染浓度值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要求。逐步改变现有农户的能源使用结构,提高燃煤燃烧效率,鼓励使用优质清洁能源,如液化气、沼气,减少废气排放量。大力保护村域周边林木资源,将强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提高森林植被覆盖率,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扩大绿化面积,增强自净能力;提高绿化滞尘效率,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禁止在湖村内焚烧生活垃圾、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它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禁止秸秆燃烧。3、声环境保护 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C50、GB3096-2008),确定村落噪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分,并执行相应环境噪声标准。村庄聚落区域属于二类区昼间60 分贝,夜间50 分贝。加强对旅游业、商业广播喇叭等社会噪声的管理;严禁在名村附 宣城市绩溪县湖村-磡头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湖村篇)文本 20 近新建、改建、扩建有噪声、振动等危害的企业;完善施工登记、注册和申报审批制度,加强施工噪声营理。4、固体废弃物处理 固体废弃物要综合利用,变废为宝,物尽其用,真正做到不产生二次污染。至规划期末,规划生活垃圾及粪便无害化处理率均达到 100%;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处理率达 100%,综合利用率达 95%以上;有毒有害废弃物均处理至无害化程度。5、51、湿地保护 强化湿地保护理念,防止侵占缘溪河湿地和填埋湿地,尽可能减少湿地驳岸固化。发挥湿地生态功能。一是利用地形地貌建立雨水收集系统,把水留下,恢复水生植物,丰富生物多样性,重现乡愁;二是因地制宜建立人工湿地,发挥湿地对农家乐、村民居住地生活污水的净化功能。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加强综合防灾加强综合防灾 1、消防措施 历史文化名村消防措施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从严管理、防患未然”。湖村名村内街巷空间狭窄,应根据其自身特点制定专门的消防措施,湖村名村内街巷空间狭窄,应根据其自身特点制定专门的消防措施,结合湖结合湖村环境和建筑的特点及分布,制村环境和建筑的特点及分布,制定灵活适宜定灵活适宜的52、消防规划措施的消防规划措施。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单位、一般不、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可移动文物及历史建筑应设立为重点防火单位及历史建筑应设立为重点防火单位,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内应设室内消防栓及使用简易喷淋,安装室内防火报警器,完善防火技术设施;一般建筑设水压较大的水龙头,以满足紧急救火。传统砖木结构古建筑更新改造过程以及新建筑的建造中,尽可能采用防火建筑装饰材料或对建材进行防火阻燃处理,提高建筑物防火、耐火等级。民俗、商民俗、商铺、农家乐、餐饮等经营性铺、农家乐、餐饮等经营性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配备灭火器。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配备灭火器。梳理村庄内部主要街巷与外围道路通畅,拆除作53、为疏散通道的村庄内部主梳理村庄内部主要街巷与外围道路通畅,拆除作为疏散通道的村庄内部主要街巷沿线不合理要街巷沿线不合理的附属建筑的附属建筑、禁止堆放杂物,争取最大限度的通道宽度、禁止堆放杂物,争取最大限度的通道宽度,开,开 宣城市绩溪县湖村-磡头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湖村篇)文本 21 辟消防应急通道,利于救火和疏散。辟消防应急通道,利于救火和疏散。湖村内各巷道应设置指示路牌,以便火灾时游客迅速、顺利疏散。适当修复民居水池和水塘,建设消防水池。改造现有的消防装备,配置人工携带式消防设备,便于人工携带到现场,配备能够进入历史村落小街巷的轻便泵浦消防车或微型消防车等特种车辆,以适应历史村落的街巷宽54、度和转弯半径。历史文化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建筑耐火等级较低,应提高消防栓密度到不宜大于 60m。消防栓采用地埋式或墙嵌式,但要有醒目的标志。对消防设施进行景观化设计,使其与环境相融,消防栓的布置尽可能与绿化、建筑小品的布置相结合,以免妨碍景观。消防栓可与紧邻建筑的供水管网连接,并在建筑立面的改造中设置内凹式或内壁式消防槽,以此形成完整统一的立面风格,而减少消防栓对村庄景观的干扰。在不能满足消防通道要求的巷道和传统砖木结构建筑集中的地段,设置干粉灭火器和一些其他消防设施和设备。严格执行“用电负荷等级分类”有关规定,确保用电安全;逐步对文保单位周边厨卫设施进行改善,消除隐患。电力架空线改为地埋电缆,室55、内线路包绝缘套管。2、防洪标准 缘溪河防洪标准按缘溪河防洪标准按 20 年一遇标准设防年一遇标准设防,50 年年一遇校核。一遇校核。规划规划省级省级文物保护文物保护单单位按位按 100 年一遇标准年一遇标准设防。设防。3、抗震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的规定,湖湖村新建、扩建、改建一般建设工程按照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不可村新建、扩建、改建一般建设工程按照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不可移动文物、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建筑等应当按照等应当按照提高一级抗震设防提高一级抗震设防。4、地质灾害防治规划(1)村民住宅建设应避开强风、山洪和地质灾害等危险地段;(2)按防洪要求建设缘溪河56、生态护堤;(3)靠山建设的住宅应严格按防护要求做好工程防护设施。(4)注意水土保持,避免地质灾害破坏。宣城市绩溪县湖村-磡头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湖村篇)文本 22 5、抗风灾、雪灾、防雷击(1)注意墙体的整体性,特别是马头墙、叠瓦部分的整体安全;(2)注意房屋的结构安全,提高屋面的负载强度;(3)从源头消除雷电灾害隐患,合理布设雷电监测网,减少雷击可能。(4)切实做好灾害天气预警预报工作,为各类避险措施提供服务。严格古建筑防风抗雪的负载强度。6、生物灾害防治规划 采取有效生物、化学等手段定期强制性、整体地防治白蚁,有效治理害虫对保护建筑的危害。第十章第十章 规划实施规划实施保障保障 第四十条57、第四十条 近期保护近期保护工作工作 近期湖村的保护工作重点有:完成历史建筑的挂牌记录工作,积极申报优秀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进一步开展历史建筑的申请公布工作。优先着手历史文化名村保护工作,及时保护抢救名村落部分受损的文物古迹与历史遗存,加强不可移动文物与历史建筑综合防灾工程。加强名村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控制。在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停止对古村格局风貌造成破坏的建设项目,核心保护范围内极大影响古村风貌的建筑进行整治改造,如对砖雕门楼巷、水街等主要街巷建筑的不协调的门窗、屋顶和墙体进行修复。现状高度超过核心保护范围建筑高度规定的应进行降层或拆除处理,以达到规划要求。建设控制地带内控制新建住58、宅建设,避免新建高度超过要求及风貌不符合古村传统风貌的新建建筑对古村风貌的进一步破坏。亟待改造的各项基础设施改造启动,包括砖雕门楼街巷路面恢复整修、给水集水池净化系统完善、给排水管网维修清淤、综合管线下地、重点地段路灯配套与线网整理、主要街巷村庄消防设施配套等,本着先地下,后地上原则,为后续改造工程奠定基础,改善村民基础设施硬件条件。宣城市绩溪县湖村-磡头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湖村篇)文本 23 近期应实施名村环境卫生的治理,彻底改观名村卫生状况。对名村内的垃圾与杂草进行清理整治,完成垃圾收集点和垃圾箱的设置。对水塘、水渠进行疏浚,净化河流水塘。做好湖村内部“三清三改”工作,包括清垃圾、清污垢59、清路障、改水、改厕、改路,对村庄环境卫生进行全面整治,彻底改观湖村卫生状况。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规划实施保障机制规划实施保障机制 1、组织保障机制 以保护文化遗产为目的,以弘扬徽州文化为己任,加强制度和机构建设。2、资金保障机制 多元化、多渠道、多形式筹集保护资金,争取多方面的投资支持。利用国家财政性拨款、地方财政性拨款、集体单位、社会赞助、市县级政府与行政调拨、居民筹款、产业发展收益等资金,设立保护专项资金,用于名村内文物建筑和保护建筑的修缮整治,改善名村内的生活设施,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制定和落实补偿政策,保护工作应和村民实际利益相结合。3、村规民约与制度 村民共同制定村庄的保护制度,管60、理部门在颁布保护管理等涉及村民利益的规章或政策时,应召开听证会,广泛征求居民意见。4、宣传教育 加强传统村落遗产保护的宣传,增强村民保护意识。普及文化遗产保护知识,增强民众保护,使全社会都来关注湖村的保护与安全,让保护国家文物成为湖村广大干部群众和村民的自觉行为。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村落管理机制村落管理机制 1、对现状建筑进行详细的分类普查,划定保护范围、建立档案、设立标志说明,明确保护的责任主体和相关责任,并对部分建筑实施抢救性维护修缮。2、制定村庄保护管理条例及村规民约,将保护、开发利用及管理等事务纳 宣城市绩溪县湖村-磡头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湖村篇)文本 24 入法制化管理,有效指导61、保护、建设,保障规划的顺利实施。3、明确规划实施及管理责任主体,达到统一规划、统一实施、统一管理。4、规划的调整、修改、项目建设变更等必需按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相关管理规定进行,作到保护、建设、管理程序合法化、制度化。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附则附则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成果组成与性质成果组成与性质 本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纸、规划附件(包括规划说明和基础资料汇编)三部分,规划文本和规划图纸同时具有法律效力。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生效生效 本规划由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湖村历史文化名 村保护、建设工作必须依据本规划执行。在本次历史文化名村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改善基础62、设施、公共服务设 施和居住环境的,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安徽省皖南古民居保护条例、绩溪县古村落、古民居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等的有关规定,符合本规划。本规划未涉及的管理规定,应遵循国家及安徽省、宣城市的相关法规、规定配套实施,对湖村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进行管理和控制。宣城市绩溪县湖村-磡头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湖村篇)文本 25 附表附表 表 1:文物保护单位一览表 序号 建筑名称(单体建筑名称)保护 级别 保护范围 建设控制地带 公布文号 1 湖村 古民居群 章光芒宅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东63、南、西、北各 5 米 保护范围外东、南、西、北各 10 米 皖政秘 201968号 2 章祖望宅 3 程荷仙宅 4 章唐云宅 5 章小光宅 6 木子堂 东、南、西、北各 3 米 东、南、西、北各 10 米 宣文广新(2017)56 号 7 章氏宗祠 东、南、西、北各 10 米 东、南、西、北各 50 米 绩文广【2011】69 号 表 2:历史建筑一览表 序号 建筑名称 公布批次 1 胡达荣宅 绩溪县第二批历史建筑 2 药王寺 绩溪县第二批历史建筑 3 胡松久宅 绩溪县第二批历史建筑 4 咸正堂 绩溪县第二批历史建筑 5 章传渡宅 绩溪县第二批历史建筑 6 章明熙宅 绩溪县第二批历史建筑 764、 章义龙宅 绩溪县第二批历史建筑 8 章祥华宅 绩溪县第二批历史建筑 9 章日彪宅 绩溪县第二批历史建筑 宣城市绩溪县湖村-磡头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湖村篇)文本 26 表 3:历史环境要素保护一览表 序号 类型 名称 位置 年代 保护要求 1 水街 吟泉街 由北向南穿村而过 清 保护牌坊主体结构及砖雕 2 古井 龙井 村北胡元龙墓前 清 清理周边杂草,立牌保护,并进行修缮维护。3 古墓 胡氏古墓 村北 元 保护石碑及台地 4 古桥 五孔平梁桥马头颈桥 村里 清 将石桥作为景观的组成部分,弱化消解其交通作用 5 古树 千年古槠树 村北古陵墓顶 明 并定期检查其生长情况。6 砖雕门楼巷 中华门楼第一巷 由北向南穿村而过,与村前的缘溪河交汇。明 原址保护,立牌保护,并定期进行修缮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