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道路工程施工合同(6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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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607130
2022-10-13
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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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目名称:xxxx路(K1+570-K2+205)市政 道路工程二零一五年一月第一部分 协议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xxxx路(K1+570-K2+205)市政道路工程工程地点:本工程位于xx资金来源:发包人自筹二、工程承包范围本工程为城市支路,K1+570K2+205段约650m,道路红线25m,红线外两侧预留绿化带各5.5m,其中车行道宽18m,两侧人行道各宽3.5m。包括道路工程、雨水工程、污水工程、给水工程、交通工2、程、照明工程(电缆保护管)、电力管沟工程。具体工作内容详见本工程施工图、工程量清单,最终以发包人的指令为准。三、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20天开工日期:以开工报告时间为准竣工日期:以竣工验收报告时间为准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五、合同价款1、合同总价:人民币(大写):其中:2、综合单价:详见承包人的报价书。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本合同通用条款4、中标通知书5、投标书、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及其附件6、招标文件、答疑纪要及工程量清单7、图纸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双方为履行本合同的有关3、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2015年01月 日合同订立地点:xx土地储备中心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以下无正文)发包人:(公章)_ 承包人:(公章)_法定代表人:_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_ 委托代理人:_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通用条款:4、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具有执业资格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5、。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工程量清单:表现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1.12综合单价: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1.13合6、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4预留金:指发包人为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而预留的款额。1.15工程分包和材料购置费:指发包人将按有关规定准予分包的工作、指定分包人或指定材料供应商供应材料而预留的款额。1.16总承包服务费: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所需的费用。1.17零星工作项目费: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量暂估的零星工作所需的费用。1.18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9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7、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20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21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22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23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24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25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8、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6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7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8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9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9、序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本合同通用条款4、中标通知书5、投标书、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及其附件6、招标文件、答疑纪要及工程量清单7、图纸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双方为履行本合同的有关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做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41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10、规范3.1 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3.2 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3 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11、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图纸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12、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1 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2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5.3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13、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4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41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5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6 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14、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6.2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15、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6.3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16、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6.4 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项目经理7.1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7.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3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17、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7.4 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5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8、发包人工作8.1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18、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它施工所需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证件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19、承担有关费用;(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8.2 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3 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20、;负责施工现场安全保卫;(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以及场地交通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21、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9.2 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10.2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0.3 承包人必22、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11、开工及延期开工11.1 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23、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1.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12、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24、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工期延误13.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不可抗力;(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3.2 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25、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14、工程竣工14.1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4.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4.3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四、质量与检验15、工程质量15.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26、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5.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16、检查和返工16.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6.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27、16.3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16.4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1728、.2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17.3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18、重新检验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29、,工期不予顺延。19、 工程试车19.1 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19.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3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19.4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30、。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5 双方责任(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或由发包人认质认价,承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3)由于承包人施31、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4) 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19.6 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五、安全防护、文明施工20、发包人责任20.1 发包人应遵守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规定,督促承包人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并按规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32、。20.2 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现场人员进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20.3 在合同工程实施、完成及保修期间,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定和强制性标准规范进行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承包人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20.4 发包人违反上述规定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安全事故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21、承包人责任21.1 承包人应遵守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制度,对其在施工现场人员进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21.2 完善安全防33、护和文明施工条件,严格按照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规定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自觉接受和配合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21.3 在合同工程实施、完成及保修期间,承包人应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警示标志、道路及场地的硬化与必要的绿化、安全通道的合理布置、材料与设备的存放与保管、消防设施的齐全有效、现场垃圾的存放与清运、施工现场的照明与防护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规定的其它工作等。21.4 应按规定的范围使用安全文明措施费,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21.5 承包人对合同工程的安全施工负责,并应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承包人违反上述规定或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34、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工期不予顺延。22、合同工程临近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建(构)筑物以及临街交通要道施工时,按有关规定应当采取防护措施的,施工开始前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由发包人承担。23、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24、事故处理24.1发生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35、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24.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六、合同价款25、工程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以xx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及相关规定为准,工程师应按照合同约定,依据上述规定进行工程计量和计价。26、合同价款约定26.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26.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1)固定总价合同。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36、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2)固定综合单价合同。一般适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项目。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3)可调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用等,双方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方法。27、合同价款调整27.1 价格中工程量、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用的调整因素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4)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变化;(5)工37、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与实际工程量不符,按实际工程量进行调整计算;(6)费用索赔事件或发包人负责的其他情况;(7)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他因素。27.2 承包人应当在27.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如有异议,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时,按第41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28、工程预付款28.1 双方应当在专38、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比例、时间和抵扣方式,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款的预付比例不得低于合同总价的10%,也不得高于合同总价的30%。预付时间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28.2 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预付方式。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预付比例不得低于总额的70%;合同39、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比例不得低于总额的50%。29、已完工程量确认29.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14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29.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29.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40、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30、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30.1 双方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工程进度款结算支付方式。结算支付方式分为按月结算支付与分阶段结算支付。30.2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不低于应付款额75%、不高于应付款额90%的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30.3 本通用条款第27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5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30.4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41、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30.5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七、材料设备供应3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31.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31.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42、。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31.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31.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3)发包43、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31.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1.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32、承44、包人采购材料设备32.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32.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32.3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2.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45、的工期不予顺延。32.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32.6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八、工程变更33、工程设计变更33.1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46、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33.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33.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34、其他变更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47、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35、确定变更价款35.1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或价格,按合同已有的综合单价或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或价格,可以参照类似综合单价或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或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综合单价或价格,经双方确认后执行。35.2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应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否则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48、并书面通知承包人。35.3 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35.4 发承包双方对变更价款不能达成一致时,按本通用条款第41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5.5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6、竣工验收36.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36.2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49、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36.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36.4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36.5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36.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6.1款至36.4款办理。36.750、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36.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37、竣工结算37.1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37.2 承包人应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在万元以下的工程一般在20天以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在万元以上的工程一般在60天以内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51、建设项目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一般在15天以内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汇总资料。37.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单位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一般在20天以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工程一般在60天以内(合同约定有期限的,从其约定)进行审查,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37.4 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37.5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汇总资料后30天内,审查完成。37.6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在本条规定期限52、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37.7 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37.8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5天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的,发包人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53、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7.9 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41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8、质量保证38.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38.2 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1)。发包人应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1)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2)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3)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4)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54、(5)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6)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38.3 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2)质量保修期;(3)质量保修责任;(4)质量保证金的支付方法。38.4 质量保证金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以内的比例预留。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9、违约39.1 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通用条款第28.1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2)本通用条款第30.5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3)本通用条款第37.8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55、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和计算方法。39.2 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56、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和计算方法。39.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40、索赔40.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40.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57、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40.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40.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41、争议41.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协商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58、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41.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十一、其他42、工程分包42.1承包人需要将专业工程或劳务进行分包的,应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或劳务企业,并与分包企业签订分包合同。42.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59、将其承包的工程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他人。42.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2.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42.5承包人应按时支付分包工程款及劳务费。若承包人不能按时支付时,发包人可将此部分款项从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中扣出并直接支付给分包人和劳务人员。43、不可抗力43.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60、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43.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双方应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43.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61、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43.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44、保险44.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现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44.2发包人供应的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44.3 发包62、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4.4承包人必须为施工场地内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和工伤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的施工机械设备办理财产保险,支付保险费用。44.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44.6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45、担保45.1 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45.2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63、45.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46、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46.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46.2 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7、文物和地下障碍物47.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64、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7.2 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48、合同解除48.1 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48.2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0.5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65、除合同。48.3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42.2款禁止的情况,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8.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48.5 一方依据48.2、48.3、48.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41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48.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66、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48.7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49、合同生效与终止49.1 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49.2 除本通用条款第38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49.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67、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50、合同份数50.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50.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51、补充条款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以下各专用条款与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互相参照解释,若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有所抵触,应以专用条款解释为准。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执行通用条款第2.1条。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语言文字。3.2 适用法68、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本合同同时适用国家与工程所在地的有关建筑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3.3 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 50300-2001。 施工图中涉及的其他相关施工及验收标准、规范。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承包人自备,发包人无需提供并无需承担费用。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按生产企业在技术监督局备案并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同意的标准。4. 图纸4.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69、日期和套数:开工前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全套施工图肆套;其中叁套用于竣工图。(提供的图纸数量不满足要求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加晒图纸,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图纸提供后7天内,将其认为相关图纸中可能存在的任何缺陷、遗漏或不足,以书面形式呈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发包人对其向承包人提供的图纸的保密要求:承包人对所有图纸和工程文件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任意扩大接触和使用范围,不得泄露给与本工程无关的其他人员。发包人无需支付保密措施费用。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泄密的,应承担损失赔偿等法律责任。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2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另行通知发包人委托70、的职权:负责对所监理工程的安全管理、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发包人与有关设计单位等的协调工作;进度、结算的审核及发包人委托的其他职权。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1) 顺延工期;(2) 停复工指令;(3) 追加合同价款和费用补偿;(4) 施工图的修改;(5) 对设计或合同规定的材料设备的换用;(6) 发包人认为需要提前批准的其他事项。5.3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姓名:另行通知 职权:负责施工全过程内、外部关系协调、处理往来文件;对工程进度、质量、变更指令、签证、材料的认质认价等进行管理;根据工程进度确定月、季、年工程进度款,进行结算管理。5.6 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71、: 7. 项目经理7.1:姓名:xx 7.4.1承包人不得随意更换项目经理,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如需要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及其它专业工程师,应至少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4.2 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无特殊情况每月坚守工地时间不得少于22天,缺勤按10000元/天人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需要离开工地时必须向发包人请假,获批准后方可离开工地,否则按缺勤处理。项目经理每次请假时间不超过2天,一年累计离场时间不得超过22天;随意离开工地,按1072、000元/天进行处罚。7.4.3 项目经理不在工地现场期间,必须指定适合的项目经理代表履行其全部职责,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7.4.4 项目经理不胜任本职工作,发包人和工程师可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更换合格的项目经理;本合同执行过程中,项目经理只能更换一次,如更换后的项目经理仍旧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项目技术负责人及其他专业工程师不称职,发包人和工程师也可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更换合格的人员。8. 发包人工作8.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开工前满足施工需求。(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73、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发包人为承包人提供施工所需水、电接口,由承包人接至相应的施工部位,并挂表计量,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其计量和计价方法为:供电供水单位按月抄表报承包人水、电实际用量,按供水供电单位确定的费用及施工现场水电管理办法由承包人向供电供水单位缴纳。(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开工前完成施工现场平整,且保证开通通道。(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书面提供。(5)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开工前向有关部门办理施工所需证件、批件或临时用地及占道申报批准手续。(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并进行现场交74、验。(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后三日内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及时签发交底会议纪要。(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如发包人提出特殊保护措施,承包人应予以执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发包人指示或未按操作规程造成的损失除外)。(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另行约定。8.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8.2.1 承包人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对施工现场周围的居民和群众进行安抚,避免发生施工扰民及民扰事件,上述工作的相关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承担任何与施工扰民或民扰有关的费用,工75、期亦不予以延长。8.2.2 发包人将根据施工的需要分阶段将施工现场(不包括因施工需要而临时租用的场地)交付承包人。局部现场因特殊情况不能满足施工需要时,施工单位应自行调整施工计划,不得向发包人提出补偿要求。8.2.3 根据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地面下和地上的管线将根据施工的需要进行拆迁。9. 承包人工作9.1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 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图纸交底后三日内提供经监理单位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施工总进度计划,并根据工程进度至少每个月或按照工程师的指令进行总进度计划的修订; 提76、交工程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提交第一个月详细工程进度计划,以后每月20日前提交下月详细工程进度计划; 每月20日前申报月完成工作量进度款报表6份; 提供施工用电、用水计划。(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承包人应提供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及施工、交通、巡查等必要的照明、危险物的警示、围栏设施等,并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防盗等施工安全保卫工作,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 50194-93组织施工,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因施工单位未能按照上述要求及规范组织施工,应自行承77、担责任及费用;工程师提出整改要求,承包人及时整改;如拒绝整改,工程师有权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在工程付款时扣除相关费用作为违约金。(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承包人无偿提供给发包人及监理单位满足本工程需要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相关费用都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包括已完工程在内所有未交付发包人之前的工程,承包人负责保护工作,发生损坏时,承包人负责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7)施工78、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应妥善保护,因保护不力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如发包人提出特殊保护要求,承包人予以执行,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达到xx及xx文明工地的标准。按照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场必须采取必要的防尘措施;建筑垃圾的堆放清除、现场材料、设备的存放均应有序并明确标识;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建筑物无污染,现场无建筑垃圾。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承包人未按要求执行的,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工程师提出整改要求,承包人应及时整改,如拒绝整改,工程师有权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在工程付款时79、扣除相关费用作为违约金。(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 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对发包人提供的水准点、测量基准点、基准线进行复核测量。并按上述基准点(线)和本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应在开工前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批。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移交发包人。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负责对本工程各部分的控制点坐标、原始地面标高、尺寸及其线形进行精确地复核。由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进行的有关任何放线或任何标高的检查,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能免除承包人对此等项目的准确程度应负的责任。承包人应为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80、需要作测验标高及放线的工作免费提供一切设备及劳务。测量时如发现基准点(线)或设计图纸中有错误或有变化需要重新调整时,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详细资料,列出需修正的数据报监理工程师核查确认。如果承包人在全部工程开工前对图纸中的数量未提出异议,则认为图纸中的数据是准确无误的,在工程计量时则不予纠正。 承包人在投标书中填写的资料,属于合同文本的组成部分,承包人应全面履行其所作的承诺,否则属于承包人违约。发包人视其违约情况,可要求承包人按1万元-10万元/项的标准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应按5万元/人次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承包人主要机械设备未能按工程计划(或监理工程师81、的要求)及时到场或到场设备不能正常运转以及擅自调走已进场的机械设备,应按200元/天台(套)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迟到或调离超过10天时,发包人可自行组织采购,费用直接在支付工程款时予以扣除,同时对到场时限的延迟仍要计算违约金。 承包人应充分考虑施工场地较小等场地因素,施工人员不得居住在现场内,承包人自行安排施工人员在现场以外的地方住宿,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遵守门卫制度。 从合同生效之日起直到合同终止的时间内,承包人应承担合同规定的现场各项临时房屋、设施、设备的修建、购置、安装、管理、保养和维修,并提供必要的设施保洁服务。至合同终止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撤出工地后,上述各项设备和设施均由承包82、人自行收回和拆除。承包人提供的以上条件和服务被认为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 发包人需要时,可能对施工做出某些限制和配合要求,承包人应按照要求做出配合,并承担因此而引起工效降低需增加的费用。 承包人产生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清运工作由承包人负责,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1)承包人于签订合同后7天内,在不低于中标施工组织设计标准的约束条件下,结合发包人的进一步要求,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承包人提供的进度计划中应综合考虑全部拟分包项目(包括分包和独立专业承包)、中间验收、材料和设备的83、供货时间和数量等,并对全过程负总包责任。(2)承包人应按照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上述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进行施工,但在任何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对上述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的批准不应免除承包人对工程应负的各种责任。(3)本合同工期应是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并充分考虑气候等诸多工期影响因素后的工期。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收到后14日内提出意见或批复,如果逾期则视为认可。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针对本工程承包人除须编报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外,还应编报单项工程进度计划,单项工程进度计划要服从总体工程进度计划的要求。在任何时候,如果工程师提出工程的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根据84、发包人的要求,另行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并做出说明,且不得以此为由延长工期。 13. 工期延误13.1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施工中遇到不可预见障碍物或古墓、文物、流沙须处理时;(2)工程按国家政策停建、缓建。四、质量与检验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根据国家相关规范执行。 19、工程试车19.5 试车费用的承担:承包人承担 五、安全防护、文明施工21、承包人责任:增加21.6、承包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办200589号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中关于创建安全文明施工作业环境的规定执行,所需85、全部费用已包含在发包人支付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中,发包人无需另行支付。承包人承担由于自身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全部责任和费用。增加21.7、安全目标为无死亡事故,工伤频率控制在xx及xx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的指标要求范围内。若发生工伤事故,有关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还应按照发包人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六、合同价款26. 合同价款约定26.2 本合同价款采用 (2) 方式确定。(1)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无 (2)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综合单价中包括的风险范围:除不可抗力以外的所有风险。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费用已由承包人根据其自身经验作了充分估计并已计入合同价款中,86、结算时不予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综合单价调整方法: 按照合同通用条款第27.1款确定的办法执行。 按照招标文件、答疑纪要、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洽商文件、发包人认质认价单及承包人中标综合单价、合同补充条款约定进行调整。27. 合同价款调整27.1 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它调整因素:(1)合同工程量为暂定工程量,结算时依据竣工图按实计算调整工程量;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按如下原则调整,调整后的单价包干,进度付款和结算按调整后的单价执行。 若相同清单项出现不同综合单价,则以综合单价低的为准并调整其总价。 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发包人有权在合同签订前或结算前87、纠正并调整承包人的不平衡报价。调整的原则为:以上限控制价综合单价的85%100%为界,低于85%者调整至上限控制价综合单价的85%,高于100%者调整至综合单价上限控制价的100%,调整产生的差额在措施费中分摊处理。修正后综合单价为最终综合单价,作为结算依据。 单价分析表中的材料单价与投标文件中投标人采购供应主要材料设备价格表中的报价不符,则以低者为准,并调整合同总价。 单价分析表中所报单价与工程量清单中该项综合单价不符,则以低者为准,并调整其合价。 投标时暂定价的材料、设备,结算时在投标综合单价的基础上按发包人认质认价单进行调整,调整时仅计算材料价差及其税金。 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只包括商88、品砼、钢材、水泥),若投标报价中主要材料价格在施工期间上涨幅度在5%以内(含5%,以招标时同期xx建设工程材料信息价与施工时同期xx建设工程材料信息价对比,信息价中无此材料价格的,以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确认的市场价为准)承包人自行承担。如经发包人、监理单位调研确认超过5%,则超过5%的部分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各承担50%(工期内外均按照上述标准执行)。超过部分的材料价格按发包人认质认价进行调整,调整时仅计算材料价差及其税金。(2)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洽商,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合同价将不做调整。(3)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漏项,其相应单价的确定方法为: 中标报价中已经包含和存在同样工作89、内容的综合单价,仍按照此中标综合单价确定; 中标报价中有类似工作内容的综合单价,可参照其中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中标报价中没有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的,由承包人按招标文件编制上限控制价综合单价的原则组价,并下浮中标优惠比例确定综合单价(发包人认质认价的材料设备价不下浮); 同一规格或型号的设备、材料以及清单综合单价,如在报价中不一致,重新认价时以价低者为准。(4)由于发包人或设计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洽商,其工程量以发包方、监理方确认的工程量为准,其综合单价按以下方法确定: 中标报价中已经包含和存在同样工作内容的综合单价,仍按照此中标综合单价确定; 中标报价中有类似工作内容的综合单价,可参照其中类90、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中标报价中没有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的,由承包人按招标文件编制上限控制价综合单价的原则组价,并下浮中标优惠比例确定综合单价(发包人认质认价的材料设备价不下浮); 同一规格或型号的设备、材料以及清单综合单价,如在报价中不一致,重新认价时以价低者为准。(5)措施费调整原则:措施项目清单中,除定额明确的费率计价项和非费率计价项中模板和基坑支护的措施费外,其余措施项目清单全部包干,不因任何原因而调整;费率计价项的措施根据中标费率按实结算;非费率计价项中的模板措施费,根据砼结算工程量按中标单价据实计算。材料、土方、机械设备的二次运输或多次倒运费用已在合同价款中包含,结算时不再调整。(691、)总承包服务费:以发包人直接分包工程(电梯设备安装等)的结算价乘以中标的总承包服务费费率(设备安装类不高于1%,专业分包类不高于2%)计算并计取税金。(7)本条中(3)、(4)和(1)如有不一致时,以(1)为准。(8)对明显不合理的过高中标单价、材料价,在重新认价时不能作为依据及参考,本条优先执行。(9)承包人采购的主要材料,除暂定价材料表中列出的材料及专用条款27.1(1)外,其余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发包人不再因市场变化和国家政策的调整予以调价。(10)发包人确认的设计变更依照合同约定进行调整。(11)劳保统筹费税后扣除;七项保险结算时承包人提供交费证明,如无证明,则扣除相应费用。28. 工92、程预付款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在合同签订并由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后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支付合同总额10%的预付款。扣回预付款的时间、比例:工程预付款在支付进度款时一次性扣除,如一次不能扣完时,可分二到三次平均扣除。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比例和时间:合同签订且开工前发包人一次性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给承包人。29. 已完工程量确认29.1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20日前,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报送当月已完合格工程量进度报表,经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审核后承包方认可,做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30. 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393、0.1 双方约定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比例是:(1) 本工程实行按月支付承包人进度款;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每月对承包人申报的已完合格工程进度款进行审核,并每月进行一次阶段支付,支付额为当月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审定的进度款的70%。对于发包人已代承包人缴纳的相关税费应在进度款计算过程中扣除。(2) 进度款计算时,除安全文明施工费外的措施项目费用按进度款中分部分项费用占中标报价中相应款项的比例分摊,但暂列金额部分、暂估价部分(即发包人划定分包及划定供应单位的款项)不作阶段支付的计算基数;由于其它零星项目、总包服务费所需增加的支付款项,统一在结算时支付。(3) 工程变更洽商按照发包人及监理工程94、师确认的价款按如下约定支付:单个变更(签证)经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确认价在20万元(不含20万元)以内的,在工程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后支付;单个变更(签证)经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确认价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按确认的价款50%随进度款支付。(4) 每月20日,承包人申报自己当月累计完成合格工程量,此后的14个日历天内为监理单位的审核期,再此后的14个日历天为发包人的付款期。因为发包人暂时性的(三个月以内)资金困难而延期付款,不须支付延期付款利息,承包人保证不依此为理由而影响工程施工的正常进行。若因承包人原因完成工程量不足计划进度的70%时,发包人保留解除合同将未完工程发包给第三方的权利,由此对95、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5) 当施工中发现不合格项目时,承包人应及时进行整改,同时将整改措施以书面形式报送工程师存档备案。对质量不合格的项目,承包人应无条件进行返工,待整改完成验收合格后,当月支付该项目工程款。(6) 当工程价款支付达到扣减相关费用后金额的70%时,即达到(合同价-预留金-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价款-已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70%-发包人代承包人交纳的规费等相关费用时,发包人不再支付工程进度款,待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后28个工作日内支付。(7)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出具验收证书、结算审定及双方无异议后28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至合同结算款扣除相关费用后金额的95% ,即:(合96、同结算价-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价款)95发包人代承包人交纳的规费等相关费用。(8) 剩余5%作为保修金,竣工验收合格2年后免息支付(扣除相关应扣费用)。(9) 承包人在领取工程款的同时应将符合发包人要求的等额发票一并交予发包人。七、材料设备供应31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31.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1) 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发包人供应材料与一览表或招标暂定价格不符,由发包人承担价差并计入工程结算(差价只计规费和税金,其他费用不计)。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双方协商。(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双方协商。(497、)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双方协商。(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双方协商。(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双方协商。31.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1)承包人的采管费,已纳入合同价款内,不再单独计取。(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数量,以发包人提供的、承包人签收的数量为基础,超出发包人应提供量的部分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应提供量按承包人实际完成工程量根据现行xx省消耗量定额计算确定。(3)发包人应提供量以内的材料设备的结算价,据实调整。发包人应提供量以外的材料设备的结算价,材料设备超用部分,以发包人实际采购单价(或发包人造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在计完税后,在结算造价中予以扣除。(4)发包98、人根据合同约定及承包人申请计划供应材料设备,对于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期拖延,遇材料设备价格上涨,该涨价部分由承包人承担,在结算造价中予以扣除。增加31.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其它约定(1)承包人拟定材料设备需求计划时,须详细注明分批分期每一批次的到货数量和时间,并应充分考虑运输时间、生产周期等相关因素,为发包人留出合理的采购时间。如因计划报送不及时,造成材料设备到场时间延误、供货数量不足等情况,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2)材料设备经检验不合格需退货的,承包人应将书面退货申请、检验报告等证明文件一起报监理单位、发包人,经审核后办理相关手续。(3)由于承包人的责任(例如不根据变更及时提交应供物99、资的变更计划)等原因提出退货,发包人不予办理退货事宜,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32.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32.1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应根据本合同、设计技术文件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具体要求进行,所有材料设备应选用具有一定生产规模、市场信誉好、产品质量稳定良好的生产厂和品牌;所有材料、设备应有合格证书和质保书,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并且须首先经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合格,然后报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认可后才能使用;进口材料设备应有报关单、原产地证明、装箱单、商业发票等资料,并报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审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对该等材料设100、备的审验合格并不免除承包人对该等材料设备的质量责任。(2)当承包人选定的材料质量达不到预期质量目标要求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更换,由此而导致的工期延误及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若使用劣质材料施工,一经发现,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有权禁止其使用,直至停工、返工或中止合同,无论发包人及监理是否发现和制止,由于使用劣质材料施工引起的一切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负。(3)招标时没有的材料,在采购前均需报发包人认质认价,结算时在投标综合单价的基础上按发包人的认质认价单进行调整,调整时仅计算材料价差和税金。(4)对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发包人有权自行采购和指定采购,但需在采购前提前书面通知承包人,101、承包人不再就该部分材料进行采购。(5)发包人在招标时明确提出暂定价格的且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由发包人会同承包人共同进行考察认定,并在取得发包人书面认质认价后再行实施购买。认质认价所产生的差价仅计算材料价差和税金,不再计取其他任何费用。 八、工程变更35 、确定变更价款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签证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签证工程价款的报告,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暂定价款。变更、签证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确定:(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签证工程的价格,按相应项目合同已确认的综合单价办理结算;(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签证工程的价格,只调整相应的主材费,主材单价按投标文件主材价格计算,若投标文102、件中无主材单价时,按发包人认定价格进行调整,调整时仅计算材料差价和税金;(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工程变更、签证的价格,由承包人按招标文件编制上限控制价综合单价的原则组价,并下浮中标优惠比例确定综合单价(发包人认质认价的材料设备价不下浮);(4)变更、签证工程的措施项目费调整原则按专用条款27条规定执行。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6.竣工验收36.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工程竣工后承包人除按照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向城建档案馆备案外,还应在工程竣工后60日内向发包人提供完整三套竣工图纸、竣工结算及其他资料,不另计取费用。监理人应在30日内对所送结算资料的完整性、正确性审核无误并对价款进行初审103、后报送发包人。36.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竣工时间以发包人组织的竣工验收合格日期为准。37.竣工结算结算审查期限:(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出具验收证书后60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全部工程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30日内对所送结算资料的完整性、正确性审核无误并对价款进行初审后报送发包人,发包人自接收完整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内(不包括因发生异议双方咨询相关主管部门的时间)审核完毕,或提出审核意见;并按照本专用条款中30条约定支付结算款;若工程未竣工,或承包人未按规定将已完工程整体移交给发包人,则发包人有权拒绝结算。(2)承包人在竣工后60天内不报送结算,发包人有权104、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3)承包人应认真编制工程结算书,不得弄虚作假,如承包人最初报送给监理人的工程结算价超出发包人委托的事务所审定造价的5%时,发包人支付给事务所的成果费(即承包人最初报送监理单位审核时造价减去事务所审定造价差额的3.5%)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在支付结算款时予以扣除。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9. 违约39.1 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8.1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应支付所欠承包人工程款,但所拖欠款项不计算利息。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0.5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应支付所欠承包人工程款,但所拖欠款项不计算利息;。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105、7.8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应支付所欠承包人工程款,但所拖欠款项不计算利息;。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发包人出现任何其他违约事项,发包人赔偿承包人造成损失的方式是仅为合同工期顺延,而不做经济等其他赔偿。39.2 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如果承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工程总体竣工时间(或经发包人及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程总体竣工工期)竣工的,则总工期每延误一天偿付发包人合同价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但逾期竣工违约金最终的累计总金额不应超过合同总价的10%。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如工程质量106、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以发包人及工程师确认为准),承包人自费修补,使其达到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且每不合格一次,处以10000元违约金,工期不予顺延,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如累计达到三次将被视为实质性违约,发包人有权根据损失的大小,扣除部分直至全部履约保证金,并有权解除合同。承包应赔偿发包人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交付已验收合格的工程,若因承包人的原因未能在竣工验收后5日内办理完本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内所有工程项目的移交手续,则每拖延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结算价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如在本工程施工过程中,经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证实因承包人107、的原因,使工程不能如期且保质保量完成,发包人有权扣除其全部履约保证金,直至解除合同;并有权将工程发包给有相应资质及能力的第三方完成。上述承包人各项违约所发生的费用,在施工过程中可直接从承包人当期应付预付款或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41、争议41.1 双方当事人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1)请本工程监理单位或工程监督管理部门调解;(2)合同争议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1)提交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依法向 工程所在地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一、其他42.工程分包42.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专业工程:本工程如需分包时,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及监理工程提交书面申请,在108、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书面批准后才能进行分包并将分包合同报送发包人备案,但即使发包人认可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也不能免除、减轻承包人任何义务与责任。 分包施工单位为: 应具备与分包工程相适应施工资质。 43. 不可抗力43.1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1)工程所在地发生烈度大于设计设防烈度的地震;(2)工程所在地发生当地三十年一遇以上的雪灾;(3)跨河、滨河工程遇大于设计防洪标准的洪灾,其它工程遇当地三十年一遇以上的洪灾;(4)十级以上的大风。44. 保险44.6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1)发包人投保内容: 无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失业、医疗、工伤、残疾人就业保险,已包含在合109、同价款中,承包人必须按规定上缴有关部门。(2)承包人投保内容:承包人应为本工程自费购买其认为需要的一切保险,承包人不得以任何藉口对其未保险事项或不能向保险人理赔的金额向发包人提出索赔。承包人不得在其投保合同条款中加入“被保险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条款或意思表述。因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要求购买保险或保险无效、保险中断,若发生保险范围内之意外事件时,全部责任及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所有发包人代为购买保险而发生的保险费、手续费等一切费用支出均由承包人承担,并于承包人工程进度付款中扣除。如本工程之工期延长,则承包人须自费延长所购买保险的有效期,所需之所有费用视为包含于固定的合同价款中。45. 担保45.3110、 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担保方式为: ,担保有效期: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承包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5天内,以银行保函的方式提供金额为中标价(或合同价)10%的履约保函;履约保函担保的有效期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退还履约保函,同时发包人扣除承包人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承包人不履行承包合同约定的或履约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承担担保责任。(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50.合同份数50.2 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承包方执叁份,发包方执叁份。51.补充条款51.1 承包人进入xx施工,治安、卫生等应111、服从xx及xx行政管理部门对工程建设的统一管理,并按有关规定缴纳费用。51.2 发包人有权监督承包人发放农民工工资。承包人每月申报工程进度前,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供上月农民工工资发放的情况说明或农民工工资发放备案表。如承包人未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则发包人有权代其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发包人在支付工程款时,将扣除发包人代发的所有农民工工资,并且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代发农民工工资总额50%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在工程款中一并扣除。51.3承包人应及时按发包人规定办理现场工程签证单、材料认质认价单,未按发包人规定办理,结算时发包人不予认可。本工程发生的变更签证工作,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计价。51.4 施112、工过程中,资料和工程进度必须同步。每月发包人对施工进度和资料进行检查,若出现问题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限期整改,否则承包人每次应支付1000元人民币的违约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要按规定将竣工资料交监理工程师验收,由监理工程师出据相应证明后,发包人方组织验收。51.5承包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负责检查现场和施工人员安全情况,如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发现有不安全因素存在,经指出仍未按期纠正的,承包人每次应支付500元人民币的违约金;出现安全事故,承包人自行承担责任和费用。51.6 承包人安排的人员及设备配置必须和投标书施工组织设计所列人员及设备配置相符,否则承担违约责任。51.7如承包人不113、能按合同规定的工期、质量、施工进度履行其义务,发包人认为工程进度缓慢、施工质量不能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合同即解除,无须诉诸司法机关或采取其他措施。51.8 本合同未尽事宜,各方另行协商解决或签订补充合同。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2:廉政合同附件3:安全生产合同附件4:项目经理委任书附件5: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明细附件6:承包人杜绝转包、违法分包和拖欠民工工资行为承诺书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经协商一致,对xxxx路(K1+570-K2+205)市114、政道路工程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xxxx路(K1+570-K2+205)市政道路工程。本工程具体保修内容约定如下:(一) 地基基础工程;(二) 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三) 城市道路;(四) 交通设施; (五)其他项目: 二、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约定本工程执行以下质量保修期限: (一)地基基础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二)给排水管道,为2年;(三)城市道路的保修期为2年;(四)交通设施保修期为2年;115、(五)其它项目的保修期限约定2年。工程质量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本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三、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一)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二)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三)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立即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四)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因保修不及时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由承包方承担赔偿责任。四、保修费用保修116、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五、其他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无 。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式六份,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授权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附件2: 廉 政 合 同根据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xx省xx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称业主)与x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第一条 业主、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17、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二)严格遵守xxxx路(K1+570-K2+205)市政道路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四)建立健全的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以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的权利。第二条 业主的义务(一)业主及其118、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承包人处报销任何应有业主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业主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三)业主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四)业主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业主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五)业主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六)业主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119、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第三条 承包人义务(一)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业主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二)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业主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业主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三)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业主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四)承包人不得为业主单位或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第四条 违约责任(一)业主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二)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120、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业主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业主建议工程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第五条 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由业主或业主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第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业主、承包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第七条 本合同作为xxxx路(K1+570-K2+205)市政道路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xxxx路(K1+570-K2+205)市政道路工程施工合同具有121、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第八条 本合同见证单位为 无 (签字页无正文)业主: 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附件3: 安全生产合同为在xxxx路(K1+570-K2+205)市政道路工程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业主(以下简称“业主”)xx省xx土地储备中心与承包人x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一、业主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122、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项安全隐患。二、承包人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安全要求。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123、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相关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124、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125、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8.所有施工急剧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126、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11.承包人应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和警示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若由于承包人措施不当、疏于管理而导致的社会人员人身伤亡事故由承包人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三、违约责任如因业主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终止。(以下无正文)业主: 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附件4: 项目经理委任书我代表x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兹任命xx先生担任x127、xxx路(K1+570-K2+205)市政道路工程的项目经理,项目代号:(承包人填写) 。其职责和权限为:1、代表企业实施施工项目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强制性标准,执行企业的管理制度,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2、组织编制项目管理实施规划。3、在授权范围内负责与企业管理层、劳务作业层、各协作单位、发包人、分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等的协调,解决项目中出现的问题。处理项目经理部与国家、企业、分包单位以及职工之间的利益分配。4、对进入现场的生产要素进行优化配置和动态管理。5、进行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对施工员进行管理,发现和处理突发事件。6、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准备结算资料和分析总结,接受审计。协128、助企业进行项目的检查、鉴定和评奖申报。7、经授权组建项目经理部、确定项目经理部的组织结构,选择、聘任管理人员,确定管理人员的职责,并定期进行考核、评价和奖惩。8、按照企业的规定选择、使用作业队伍。主持项目经理部工作,组织制定施工项目的各项管理制度,协调和处理与施工项目管理有关的内部与外部事项。法定代表人签名:(公章) 年 月 日附件5: 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明细类别项目名称具体要求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安全警示标志牌在易发伤亡事故(或危险)处设置明显的、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警示标志牌。现场围挡(1)现场采用封闭围挡,高度不小于1.8m;(2)围挡材料可采用彩色、定型钢板,砖、砼砌块129、等墙体。五板一图在进门处悬挂工程概况、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消防保卫五板;施工现场总平面图。企业标志现场出入的大门应设有本企业标识或企业标识。场容场貌(1)道路畅通;(2)排水沟、排水设施通畅;(3)工地地面硬化处理;(4)绿化。材料堆放(1)材料、构件、料具等堆放时,悬挂有名称、品种、规格等标牌;(2)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3)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分类存放。现场防火消防器材配置合理,符合消防要求。垃圾清运施工现场应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施工垃圾必须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运输。临时设施现场办公生活设施(1)施130、工现场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保持安全距离;(2)工地办公室、现场宿舍、食堂、厕所、饮水、休息场所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线路(1)按照TN-S系统要求配备五芯电缆、四芯电缆和三芯电缆。(2)按要求架设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杆、横担、瓷夹、瓷瓶等,或电缆埋地的地沟。(3)对靠近施工现场的外电线路,设置木质、塑料等绝缘体的防护设施。配电箱开关箱(1)按三级配电要求,配备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三类标准电箱。开关箱应符合一机、一箱、一闸、一漏。三类电箱中的各类电器应是合格品。(2)按两级保护的要求,选取符合容量要求和质量合格的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的漏电保护器。接地保护装置施工现场保131、护零线的重复接地应不少于三处。安全施工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楼板、屋面、阳台等临边防护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全封闭,作业层另加两边防护栏杆和18cm高的踢脚板。通道口防护设防护棚,防护棚应为不小于5cm厚的木板或两道相距50cm的竹笆。两侧应沿栏杆架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预留洞口防护用木板全封闭;短边超过1.5m长的洞口,除封闭外四周还应设有防护栏杆。电梯井口防护设置定型化、工具化、标准化的防护门;在电梯井内每隔两层(不大于10m)设置一道安全平网。楼梯边防护设1.2m高的定型化、工具化、标准化的防护栏杆,18cm高的踢脚板。垂直方向交叉作业防护设置防护隔离棚或其他设施。高空作业防护有悬挂安全带的悬索或132、其他设施;有操作平台;有上下的梯子或其他形式的通道。作业层护栏作业层还需在护栏内侧加设一道小孔安全网。临边防护外侧临街道时,除设计护栏、满挂密目网全封闭处理外,内侧还需加挂小孔安全网加强防护。临边防护挂架、爬架、悬挑架除用密目网全封闭处理外,内侧还需满加挂设小孔安全网防护。基坑支护基坑支护应根据支护结构形式、挖深、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地面载荷等制定边坡支护和临边防护实施方案。外用电梯外用电梯提升设备等楼层出入口防护门应采用工具式定型门、楼层呼叫器。附件6:杜绝转包、违法分包和拖欠民工工资行为承诺书致:xx省xx土地储备中心鉴于x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拟与xx省xx土地储备中心133、(以下简称发包人)签订xxxx路(K1+570-K2+205)市政道路工程施工的合同协议书,承包人一旦签订合同协议书,承包人将承担合同规定的全部责任和义务。在此承包人的法人代表 以合法地位郑重做出如下承诺:一、承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诺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将工程转包或将主体工程违法分包,或以劳务协作名义将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或个体承包者;二、承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诺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所雇佣劳务人员签署劳务合同并支付劳务费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不拖欠民工工资。如出现因承包人引起的任何劳务纠纷或诉讼,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三、承包人承诺出现工程转包134、违法分包和拖欠民工工资的情况后,承包人接受发包人对我们所采取的如下任何处理措施:1.发包人有权终止承包人在本合同段的承包合同,或将本合同段工程中部分工作交由其他承包人或特殊承包人完成,(承包人)无条件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期限退场或接受调遣。在不解除本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和义务的同时,由此引起的责任及相关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2.同意发包人从正常支付中扣除相应款项,直接支付所欠工程款和劳务费用。3.同意承担合同段清场而引起的材料、供货、设备租用、民工工资和其他相关损失费用。4.承包人还承诺,愿意承担与之相应的连带法律责任和政府相关部门采取的任何规范建设市场管理的行政措施。 5.本承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在发包人向承包人颁发交工证书之日起终止。(签字页无正文)承包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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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2023-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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