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版建筑工程实名制管理实用手册(189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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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306611
2026-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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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镇江市建筑工程实名制管理实用手册(2024版)镇江市建筑工程实名制管理实用手册(2024版)前 言镇江市建筑工程实名制管理实用手册(2024版)(以下简称手册)由镇江市住建局、镇江市人社局指导,镇江市建设工程管理处编制,手册总结了镇江市建筑工程推行实名制管理及近年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经验,依据国家、省和市最新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国家和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考核工作要求编制而成。手册的制定,为全市建筑工程实名制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提供了指引。手册分为5章:第1章为建设单位台账;第2章为总包单位台账;第3章为监理单位台账;第4章为分包单位台账;第5章为法律法规及部门文件。手册中示范2、文本、示范表格及示范图仅供参考,各使用单位以实际收集的台账资料为准。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反馈给镇江市建设工程管理处(地址:镇江市丁卯桥路219号;电话:0511-86090017)。编 者2024年8月目 录1 建设企业台账- 1 -1.1 施工许可证- 2 -1.2 项目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 3 -1.3 工程施工合同- 4 -1.4 分账管理协议- 5 -1.5 工程款支付担保凭证- 8 -1.6 拨付至专户中的人工费用凭证- 9 -1.7 其他工程款拨付凭证- 10 -1.8 项目主管部门批复的可研报告- 11 -1.9 项目财政资金拨付凭证- 12 -2 总包企业台账-3、 13 -2.1 总包企业基础资料- 14 -2.1.1 总包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14 -2.1.2 项目管理人员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 16 -2.1.3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证明- 17 -2.1.4 农民工专户开设三方协议和专户开设证明- 18 -2.1.5 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商业保险凭证- 20 -2.2 实名制用工管理- 21 -2.2.1 劳资专管员任命书- 21 -2.2.2 劳资专管员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 23 -2.2.3 农民工花名册- 25 -2.2.4 人脸识别授权告知书- 28 -2.2.5 农民工技能证书和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30 -2.2.6 农民工考4、勤表- 31 -2.2.7 农民工工资表- 32 -2.2.8 工人劳动合同或劳务用工协议- 35 -2.2.9 工资代发银行流水- 42 -2.2.10 农民工工资结清付清确认书- 43 -2.3 项目施工日志- 44 -2.4 维权信息告示牌- 45 -3 监理企业台账- 46 -3.1 监理企业资质- 47 -3.2 总监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社保缴纳- 48 -3.3 其他监理人员劳动合同、社保缴纳- 49 -3.4 项目监理日志- 50 -3.5 监理例会纪要- 51 -4 分包企业台账- 52 -4.1 劳务分包- 53 -4.1.1 劳务合同- 53 -4.1.2 劳务单位资质和安5、全生产许可证书- 54 -4.1.3 劳务单位管理人员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 56 -4.1.4 劳资专管员任命书、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 57 -4.1.5 劳务单位委托总包单位代发工资的委托书- 58 -4.1.6 工程款支付凭证- 59 -4.2 专业分包- 60 -4.2.1 专业分包合同- 60 -4.2.2 专业分包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61 -4.2.3 专业分包单位管理人员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 63 -4.2.4 工程款支付凭证- 64 -4.3 材料设备采购或租赁单位- 65 -4.3.1 采购或租赁合同- 65 -4.3.2 费用支付凭证- 66 -4.3.3 施工单位6、自有设备证明材料- 67 -4.4 建设单位直接发包工程- 68 -5 法律法规及部门文件- 71 -5.1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 72 -5.2 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苏人社规20224号)- 83 -5.3 关于扎实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3371号)- 99 -5.4 镇江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细则(镇人社规20221号)- 107 -5.5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领域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镇建建管202228号)- 131 -5.6 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7、基础设施工程工程款支付担保工作实施方案(镇政建2020148号)- 144 -5.7 关于细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款支付担保比例的通知(镇建建管202365号)- 148 -5.8 关于印发镇江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月结月清”实施方案的通知(镇治欠办发20242号)- 150 -5.9 关于在全市工程建设领域统一推行农民工劳动合同文本的通知(镇治欠办发20243号)- 162 -5.10 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平时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镇治欠办发20245号)- 172 -5.11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保障农民工工资8、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2424号)- 180 -1 建设企业台账说 明1. 提供的施工许可证、项目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工程施工合同、分账管理协议、工程款支付担保凭证、可研报告等复印件需要加盖单位公章。2. 拨付至专户中的人工费用凭证、其他工程款拨付凭证必须收集齐全,按照付款时间先后排序归档。1.1 施工许可证1.2 项目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相关要求:1、招标文件复印件;2、公开招标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复印件;3、直接发包项目提供直接发包登记表复印件。1.3 工程施工合同相关要求:1、施工合同明确项目起止时间;2、施工合同明确工程款结算办法、支付进度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和方式,并提供9、复印件;1.4 分账管理协议相关要求:在施工合同中,未明确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及方式,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需补签工人费用分账管理协议,该协议是对原施工合同的补充。(示范文本):项目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补充协议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本协议中的所有术语,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其定义与双方于 年月日签订的 XXX合同 (以下简称“原合同”)中的定义相同。现为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切实解决拖欠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问题,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10、4号)、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扎实推进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建管202077号)和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通知(镇政建202083号)等文件精神,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本着互信互惠原则,经友好协商,依据实际情况,在原合同基础上变更合同条款部分内容,于 年 月 日特订立以下补充协议。一、原合同增加以下约定内容:1、承包人承诺,承包人为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招聘和使用农民工,绝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发包人及监理单位有权督促承包人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11、2、本工程属于类工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约定原合同签约合同价中的人工费比例为 ,原合同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 ¥元),人工费为( ¥元)。3、原合同签约合同价包含的工程人工费与工程款严格实行分账管理,发包人按照规定的比例将签约合同价中的人工费用单独拨付到承包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用于支付本工程的农民工工资,人工费拨付周期为_(不超过1个月)。发包人确保在本工程竣工验收时付清全部人工费。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包人依法依规履行程序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内余额归承包人所有,计入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信息如下: 专用账户名称: 账号: 银行名称: 4、发包人和本工程监理单12、位有权对承包人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进行监督。承包人应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当月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于下月_号前交监理及发包人确认。各方确认无误后,发包人应在每月10号前将农民工工资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5、欠薪清偿责任因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发包人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发包人与承包人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发包人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承包人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如承包人将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承包人13、负责清偿。 6、其他补充事项(如支付担保)二、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合同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本协议与原合同约定不一致或存在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三、本协议一式_份,发包人执_份,承包人执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5 工程款支付担保凭证相关要求:工程款支付担保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的单位一致,担保失效日期应超过工程预计竣工日期。(示范图):1.6 拨付至专户中的人14、工费用凭证相关要求:1、付款单位必须建设单位、收款单位必须施工单位,收款账号为在镇江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户;2、拨付凭证上支付时间与分账管理协议约定的支付节点一致。(示范图):1.7 其他工程款拨付凭证相关要求:1、拨付凭证上支付时间要与施工合同约定的支付节点一致;2、工程款资金流向必须与施工合同主体一致。(示范图):1.8 项目主管部门批复的可研报告(政府投资项目提供)相关要求:1、 仅需政府投资项目提供;2、 可研报告中要明确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示范图):1.9 项目财政资金拨付凭证相关要求: 1、仅需政府投资项目提供;2、拨付凭证上支付时间要与施工合同约定的支付节点一致;3、工程款资金流15、向必须与施工合同主体一致。(示范图): 2 总包企业台账说 明1. 提供的基础资料,包括企业资格证书、安全许可证、管理人员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专户开设证明工伤保险及商业保险证明等需复印件加盖公章;2. 提供的企业资格证书、安全许可证必须在有效期内;3. 花名册、考勤表、工资表、银行代发流水按照按月归档;4. 劳动合同、农民工工资结清付清确认书按照班组归档。2.1 总包企业基础资料2.1.1 总包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示范图): 2.1.2 项目管理人员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相关要求:1、在场所有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施工员等应提供劳动合同16、及社保证明;2、劳动合同应在有效期内;3、提供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2.1.3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证明相关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应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依法存储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可采用现金、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等形式。(示范图):2.1.4 农民工专户开设三方协议和专户开设证明相关要求:专户开设三方协议和开设凭证以各开户银行为准,无固定模板。(示范图): - 43 -2.1.5 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商业保险凭17、证相关要求:保险保单以各保险公司为准,无固定模板。(示范图):2.2 实名制用工管理2.2.1 劳资专管员任命书(示范文本): 劳资专管员任命书兹任命 同志(身份证号 )为 工程项目劳资专管员,主要负责该项目实名制用工管理、农民工工资发放等相关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示范图):2.2.2 劳资专管员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示范图):2.2.3 农民工花名册相关要求:1、现场无劳务单位,工人直接与总包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用工协议,花名册使用表一;现场有劳务单位,工人与劳务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用工协议,花名册使用表二;2、农民工花名册按照班组每月定期更新。(示范表格)18、表一: 年 月 项目劳动用工花名册用工单位名称(盖章): 班组名称: 制表日期: 年 月 日序号姓名身份证号码工种家庭住址联系电话进场时间退场时间是否录入实名制系统是否签订劳动合同银行卡号备注12345班组负责人: 总包单位劳资员: 总包单位项目经理:表二: 年 月 项目劳动用工花名册用工单位名称(盖章): 班组名称: 制表日期: 年 月 日序号姓名身份证号码工种家庭住址联系电话进场时间退场时间是否录入实名制系统是否签订劳动合同银行卡号备注12345班组负责人: 分包单位负责人: 总包单位劳资员: 总包单位项目经理:2.2.4 人脸识别授权告知书(示范文本):人脸信息识别授权书根据保障农民工工19、资支付条例,镇江市建筑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公共服务平台提供便利化的人脸识别相关服务,用于工程项目人员实名制考勤及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本授权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人脸信息保存至该项目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三年自动删除。附件:人脸信息识别授权确认表 施工单位:(加盖公章)附件:人脸信息识别授权确认表授权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本人签字 2.2.5 农民工技能证书和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相关要求:1、 技能证书:发证部门为人社部门考核认定的企业、行业协会、培训机构等具备职业技能等级评价资格的单位,包括砌筑工、钢筋工、混凝土模板工、抹灰工、防水工等;2、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发证部门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20、主管部门,包括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等。2.2.6 农民工考勤表相关要求:1、 考勤表必须是实名制系统中导出; 2、考勤表“签名”栏必须有工人本人签字确认;3、考勤表按照班组每月收集归档; 4、每月工人签字后考勤表必须在维权告示牌公示栏上公示。(示范图): 2.2.7 农民工工资表相关要求:1、 现场无劳务单位,工人直接与总包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用工协议,工资表使用表一;现场有劳务单位,工人与劳务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用工协议,工资表使用表二;2、工资表“农民工签字确认”栏必须有工人本人签字确认;3、每月工21、人签字后工资表必须在维权告示牌公示栏上公示;4、农民工工资表按照班组每月归档。(示范表格):表一: 年 月 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表用工单位名称(盖章): 班组名称: 制表日期: 年 月 日序号姓名身份证号码工种计薪方式 (计时/计件)单价出勤天数/完成工作量本月应发工资(元)过程借支(元)本月实发工资(元)本月未发工资(元)银行卡号开户银行联系方式农民工签字确认123合计班组负责人: 总包单位劳资员: 总包单位项目经理:表二: 年 月 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表用工单位名称(盖章): 班组名称: 总包单位名称(盖章): 制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姓名身份证号码工种计薪方式 (计时/计件)单价出勤天数22、/完成工作量本月应发工资(元)过程借支(元)本月实发工资(元)本月未发工资(元)银行卡号开户银行联系方式农民工签字确认123合计班组负责人: 分包单位负责人: 总包单位劳资员: 总包单位项目经理:2.2.8 工人劳动合同或劳务用工协议相关要求:1、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的男性农民工、年满16周岁未满50周岁的女性农民工,参建企业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对于年满60周岁的男性农民工、年满50周岁的女性农民工,参建企业应当与其签订劳务用工协议;2、劳动合同(或劳务用工协议)明确工资支付标准。实行计时工资制的应当明确日工资标准;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应当明确每平方米、立方米、吨等工资单价。双方约定的工资23、标准应当符合项目所在地市场调查工资水平;3、劳动合同(或劳务用工协议)必须农民工本人签订,企业盖章必须公章;4、劳动合同(或劳务用工协议)按照班组定期归档。(示范文本):建筑领域农民工劳动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公司所在地: 乙方(建筑工人)姓名: 性别: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家庭地址: 乙方紧急联系人姓名: 关系: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劳动合同期限甲乙双方约定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1.固定期限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24、 年 月 日止。2.无固定期限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依法解除、终止合同时止。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 工作完成之日止。工作完成标准为: 。二、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1.工作岗位(工种): 2.工作地点: 3.工作内容: 4.工作时间:甲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合理安排乙方工作时间。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乙方岗位实际情况,甲方可根据春节、农忙、天气等情况,在保障乙方劳动安全和身体健康前提下,经依法协商,合理安排乙方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三、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乙方提供正常劳动的,甲方应当每月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并经乙方本人签字确认,不得克扣或25、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一)工资支付标准1.根据乙方工作岗位(工种)特点,甲乙双方按以下第 种形式确定工资标准。(1)计时工资制:甲乙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应当符合项目所在地市场调查工资水平,按日工资 元支付。甲方应当考核乙方出勤情况,按月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由乙方签字确认。乙方当月工资应当在次月底前足额支付。乙方必须配合甲方做好实名制登记、考勤等工作。(2)计件工资制:甲乙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应当符合项目所在地市场调查工资水平,按单价 元支付(每平方米、立方米、米、吨、件、套)。甲方应当按月考核乙方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由乙方签字确认。乙方当月工资应当在次月底前足额支付。乙方必须配合甲方做好工作量的26、核算工作。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对工资标准重新约定的,应当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二)工资支付时间3.甲方每月 日前发放乙方上月工资,工资支付日期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前支付。(三)工资支付方式4.本项目实行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制度,由总承包单位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乙方本人的实名制银行卡。5.实名制银行卡由乙方本人持有和使用,甲方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1.甲方应当在乙方上岗前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对从事电气焊、吊装、水电设备安装等特殊工种的进行岗前培训,取得相应操作证书方可上岗。227、.甲方根据生产岗位需要,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有关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卫生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3.甲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女职工、未成年工进行劳动保护,不得要求女职工、未成年工从事法律法规禁止其从事的劳动。4.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乙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五、劳动纪律1.乙方应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配合甲方执行实名制管理,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2.乙方应具备本合同工作岗位要求的技能,符合有关部门和甲方对工作岗位的要求,乙方应如实向甲方告知年龄、身体健康状况等可能影响从事本合同工作的情况。六、其他1.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约定28、的其他事项如下: 2.乙方离场且工资结清付清后,应当配合甲方签订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结清付清确认书。3.甲方克扣、拖欠乙方工资或双方就拖欠工资存在争议的,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处理。乙方编造虚假事实或者采取非法手段讨要工资,依法予以处理。4.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盖章): 乙方(签印):年 月 日 年 月 日(示范文本):建筑领域农民工劳务用工协议 甲方(用工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公司所在地: 乙方(建筑工人)姓名: 性别: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家庭地址: 乙方紧急联系人姓名: 关系: 联系电话: 根据中29、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劳务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一、协议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协议期满,甲乙双方均可终止本协议。若甲乙双方均未提出异议,本协议期限自动顺延。二、劳务岗位、劳务地点、劳务内容和劳务时间1.劳务岗位(工种): 2.劳务地点: 3.劳务内容: 4.劳务时间: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乙方岗位实际情况,结合春节、农忙、天气等因素,在保障乙方劳动安全和身体健康前提下,合理安排乙方劳务时间和休息时间。三、劳务报酬标准、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乙方提供正常劳动的,甲方应当每月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劳务报酬并经乙方本人签字确认,不得克扣或30、者无故拖欠乙方劳务报酬。(一)劳务报酬标准1.根据乙方劳务岗位(工种)特点,甲乙双方按以下第 种形式确定劳务报酬标准。(1)计时制:甲乙双方约定的劳务报酬标准应当符合项目所在地市场调查工资水平,按每日 元支付。甲方应当考核乙方出勤情况,按月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由乙方签字确认。乙方当月劳务报酬应当在次月底前足额支付。乙方必须配合甲方做好实名制登记、考勤等工作。(2)计件制:甲乙双方约定的劳务报酬标准应当符合项目所在地市场调查工资水平,按单价 元支付(每平方米、立方米、米、吨、件、套)。甲方应当按月考核乙方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由乙方签字确认。乙方当月劳务报酬应当在次月底前足额支付。乙方必须配合甲31、方做好工作量的核算工作。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对劳务报酬标准重新约定的,应当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二)支付时间3.甲方每月 日前发放乙方上月劳务报酬,支付日期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前支付。(三)支付方式4.本项目实行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由总承包单位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劳务报酬支付到乙方本人的实名制银行卡。5.实名制银行卡由乙方本人持有和使用,甲方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1.甲方应当在乙方上岗前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对从事电气焊、吊装、水电设备安装等特殊工种的进行岗前培训,取得相应操作证书方可上32、岗。2.甲方根据生产岗位需要,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有关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卫生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3.甲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女职工、未成年工进行劳动保护,不得要求女职工、未成年工从事法律法规禁止其从事的劳动。五、劳动纪律1.乙方应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配合甲方执行实名制管理,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2.乙方应具备本协议工作岗位要求的技能,符合有关部门和甲方对工作岗位的要求,乙方应如实向甲方告知年龄、身体健康状况等可能影响从事本协议工作的情况。六、其他1.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约定的其他事项如下: 2.乙方离场且劳务报酬结清付清后,应当配合甲方签订33、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结清付清确认书。3.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先行进行协商。协商不成,任何一方都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本协议及附件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盖章): 乙方(签印):年 月 日 年 月 日2.2.9 工资代发银行流水(示范图):2.2.10 农民工工资结清付清确认书相关要求:农民工结清工资后,必须签订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结清付清确认书,按照班组归档,项目竣工后工人工资结清证明至少保存三年。(示范文本):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结清付清确认书编号:项目名称:项目地址: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所在班组:本人 (姓34、名),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于 年 月 日进场从事 (岗位、工种),于 年 月 日退场,累计工作 日,合计全部工资 元,已收到工资 元,本人在该项目工作期间的全部工资已结清付清,工资卡本人持有。 签字及捺手印: 日期: 年 月 日(本确认书一式三份,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农民工本人各留存一份)2.3 项目施工日志相关要求:将涉及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资支付等内容施工日志复印件归档。- 45 -2.4 维权信息告示牌(示范文本)建筑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工程名称考勤公示栏建设单位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施工总承包单位单位名称项目经理联系电话劳资专管员联系电话分包单位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35、监理单位单位名称项目总监联系电话工资公示栏当地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单位名称地址投诉电话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单位名称地址投诉电话当地劳动仲裁机构单位名称地址投诉电话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单位名称地址投诉电话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维权提示亲爱的农民工朋友:感谢您的辛勤劳动。为了更好维护您的合法权益,请您在务工和维权过程中注意以下事项:1.进场后请于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2.在工作期间,应遵守施工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按量完成工作任务,提高职业技能,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3.在务工过程中,请妥善保存以下材料:劳动合同书、用于发放工资的银行卡、考勤记录、工资清单、从用人单位领取工资的相关凭证、工资结36、算单或欠条等书面材料;4.当工资被拖欠时,应及时向项目经理或劳资专管员反映,项目部未能及时解决的,可持本人身份证及上述相关证据材料向当地的行业主管部门或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5.在维权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理性维权,不能采取过激行为。注:镇江最低工资标准 元镇江市建筑工程实名制管理实用手册(2024版)3 监理企业台账说 明1. 提供的监理企业资质、总监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社保缴纳等需复印件加盖公章。3.1 监理企业资质(示范图):3.2 总监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社保缴纳3.3 其他监理人员劳动合同、社保缴纳3.4 项目监理日志相关要求:将涉及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资支付等内容监理日志复印件归37、档。3.5 监理例会纪要相关要求:将涉及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资支付等内容监理例会纪要复印件归档。4 分包企业台账说 明1. 提供的企业资质、安全许可证、施工合同、人员劳动合同及社保缴纳证明等需复印件加盖公章。2. 所有的工程款付款凭证按照时间先后收集归档。3. 分包单位劳资员可有其他管理人员兼任。4.1 劳务分包4.1.1 劳务合同4.1.2 劳务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示范图):4.1.3 劳务单位管理人员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4.1.4 劳资专管员任命书、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相关要求:将示范文本参考2.2.1和2.2.2。4.1.5 劳务单位委托总包单位代发工资的委托书(示范文本):4.1.38、6 工程款支付凭证相关要求: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付款单位与发包单位一致。4.2 专业分包4.2.1 专业分包合同4.2.2 专业分包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示范图):4.2.3 专业分包单位管理人员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4.2.4 工程款支付凭证相关要求:1、 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付款单位与发包单位一致;2、 工程款支付凭证载明的累计支付金额与分包合同约定内容相匹配。- 185 -4.3 材料设备采购或租赁单位4.3.1 采购或租赁合同4.3.2 费用支付凭证相关要求:1、材料、设备采购或租赁款项支付凭证上载明的付款单位与施工单位一致;2、材料、设备采购或租赁款项支付凭证上载明的累计支付金39、额与项目实际及合同约定内容匹配。4.3.3 施工单位自有设备证明材料相关要求:施工单位自有机械设备、周转材料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4.4 建设单位直接发包工程相关要求:实名制管理台账资料参照第2章总包单位台账,其中花名册和工资表使用下列表格。 年 月 项目劳动用工花名册用工单位名称(盖章): 班组名称: 制表日期: 年 月 日序号姓名身份证号码工种家庭住址联系电话进场时间退场时间是否录入实名制系统是否签订劳动合同银行卡号备注12345班组负责人: 甲指分包单位劳资员: 甲指分包单位项目经理: 年 月 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表用工单位名称(盖章): 班组名称: 制表日期: 年 月 日序号姓名身份证号40、码工种计薪方式 (计时/计件)单价出勤天数/完成工作量本月应发工资(元)过程借支(元)本月实发工资(元)本月未发工资(元)银行卡号开户银行联系方式农民工签字确认123合计班组负责人: 甲指分包单位劳资员: 甲指分包单位项目经理:5 法律法规及部门文件说 明本章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为核心,收录了省、市主管部门关于建筑领域实名制管理的相关政策文件,指导各使用单位开展实名制管理工作。5.1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41、例。第二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第三条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42、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第五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第六条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第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43、资案件。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按规定及时安排政府投资,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惩戒。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资金。公安机关负责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依法处置因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司法行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工作。第八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按照职责依法维护农民工获得44、工资的权利。第九条新闻媒体应当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法律法规政策的公益宣传和先进典型的报道,依法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引导用人单位增强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第十条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开举报投诉电话、网站等渠道,依法接受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举报、投诉。对于举报、投诉的处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及时转送相关部门45、,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第二章工资支付形式与周期第十一条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第十三条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具体支付日期,可以在农民工提供劳动的当期或者次期。具体支付日期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46、。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未能在支付日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时支付。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等内容。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第三章工资清偿第十六条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第十七条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农民工已经付出劳动而未获得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第十八条用工单位使用个47、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第二十条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不清偿的,由出资人依法清偿。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时,应当在实施合并或者分立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经48、与农民工书面协商一致的,可以由合并或者分立后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清偿。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者依法解散的,应当在申请注销登记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未依据前款规定清偿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主要出资人,应当在注册新用人单位前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第四章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49、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工程施工合同保存备查。第二十五条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第二十六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第二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优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50、设服务流程,做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日常管理工作;发现资金未按约定拨付等情况的,及时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并纳入欠薪预警系统。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内余额归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第二十八条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51、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52、工管理,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处理,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第三十条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第三十一条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53、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第三十二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存储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适当提高存储比例。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存储形式、减免措施54、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第三十四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项:(一)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与分55、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建设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第三十七条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实现人力资源社会56、保障、发展改革、司法行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的工程项目审批、资金落实、施工许可、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信息及时共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水电燃气供应、物业管理、信贷、税收等反映企业生产经营相关指标的变化情况,及时监控和预警工资支付隐患并做好防范工作,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税务等部门应当予以配合。第三十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预防和减少拖欠57、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第四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需要依法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和相关当事人拥有房产、车辆等情况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有关金融机构和登记部门应当予以配合。第四十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发生用人单位拒不配合调查、清偿责任主体及相关当事人无法联系等情形的,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协助处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审查并作出决定。第四十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责令支付被拖58、欠的农民工工资的决定,相关单位不支付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三条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规范本领域建设市场秩序,对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进行查处,并对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第四十四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资金情况进行监督。第四十五条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将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并依法为请求支付工资的农民工提供便捷的法律援助。公共法律服务相关机构应当积极参与相关诉讼、咨询、调解等活动,帮助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第四59、十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要求,通过以案释法等多种形式,加大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第四十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对用人单位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用人单位有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必要时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媒体公开曝光。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有关部门应当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农民60、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拖欠农民工工资需要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具体情形,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限制其新建项目,并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第五十条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就拖欠工资存在争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材料;不提供的,依法承担不利后果。第五十一条工会依法维护农民工工资权益,对用人单位工资61、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请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五十二条单位或者个人编造虚假事实或者采取非法手段讨要农民工工资,或者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的,依法予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二)未编62、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三)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63、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三)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64、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三)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第五十八条不依法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的,由金融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资金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限期足额拨付所拖欠的资金;逾期不拨付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约谈直接责任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负责人,必要时进行通报,约谈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情节严重的,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65、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第六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未经批准立项建设、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擅自增加投资概算、未及时拨付工程款等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除依法承担责任外,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约谈建设单位负责人,并作为其业绩考核、薪酬分配、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等的重要依据。第六十一条对于建设资金不到位、违法违规开工建设的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对建设单位负责人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关机关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66、改革、财政、公安等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一时难以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或者拖欠农民工工资逃匿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动用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用人单位拖欠的农民工部分工资或者基本生活费。对已经垫付的应急周转金,应当依法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进行追偿。第六十四条本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5.2 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苏人社规20224号)5.3 关于扎实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67、支付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3371号)5.4 镇江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细则(镇人社规20221号)5.5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领域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镇建建管202228号)5.6 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款支付担保工作实施方案(镇政建2020148号)5.7 关于细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款支付担保比例的通知(镇建建管202365号)5.8 关于印发镇江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月结月清”实施方案的通知(镇治欠办发20242号)5.9 关于在全市工程建设领域统一推行农民工劳动合同文本的通知(镇治欠办发20243号)5.10 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平时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镇治欠办发20245号)5.11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2424号)